寶馬車主拿刀砍自行車主反被砍死,自行車主屬於自衛不當嗎?自行車主負有什麼責任?

土豆愛上鍋巴


這事兒就純屬惡有惡報,自行車主純粹屬於正當防衛。整個事發的現場監控視頻看過之後雖然不清楚現場的對話是如何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寶馬車死亡的司機過錯在先,違章佔用非機動車道右轉,並刮蹭影響非機動車的正常行駛是導致這起死亡事件的起因。

其實僅僅是這個事件起因還遠遠犯不上為此丟掉性命,純粹是自己的唑死,雖然車上下來一男一女貌似在勸說自行車主,但把人家車擅自推離自行車道也能讓人感覺出違章一方的強勢,這本身也是理虧。

在這個交涉過程中,不知道自行車主說了些什麼,但很顯然激怒了寶馬車的駕駛者,下車毆打騎車人,同車的白衣男子雖然拉架但沒有拉住,而且視頻能看出是寶馬車死亡司機先動手打人,自行車主只是在招架並試圖推開寶馬車司機並沒有主動的進行攻擊行為,期間雙方說了什麼不得而知。由此事件至少上升到治安案件,而且過錯、責任全部在寶馬車駕駛者一方。

在毆打騎車人後寶馬車司機返回車內拿出砍刀,這一行為就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我想寶馬車司機這種囂張跋扈的行為肯定也不是一次兩次了,這一身的紋身在國外可能是一種文化,對他來說無非就是狐假虎威的一層皮而已。可能你仗勢欺人的時候人家老實不願意和你一般見識,但當你拿出兇器進行行兇的時候,那很可能就逼得人家走投無路了。所以無論是你自己把刀砍丟還是對方奪下你所持有的兇器你的智商和情商肯定都無法理解的一點就是即便這時面對的是一隻瘦弱的羔羊也很可能急中生智進行反抗,恐懼達到一定程度後就變成了憤怒,這種驚悚中帶來的憤怒很可能讓受害者前後極大反差的,並帶來超乎想象的攻擊力。

我看有一些人在討論自行車主是否有防衛過當的情況,那我就告訴你在那種情況下,你不將寶馬車司機置於死地,你就有生命的危險,如果你要還能在那種情況下分清條理就是扯淡了,當時換到自然界的法則絕對是你死我活。而且寶馬車司機之前的行為已經是構成故意行兇殺人,這時你採取任何手段達到直至對方和對方同車乘員沒有任何反抗能力都不為過,否則自行車主都依然有生命威脅。

這就好比在任何國家警察處置那些突發危害社會和人民安全的行為時,往往不僅是向犯罪嫌疑人射擊,還要補槍直至確認犯罪嫌疑人已經完全沒有意識後才會接近並上手銬控制,你算算上次煙臺那個作惡的叉車司機身上被射了多少發子彈就明白了,別忘了這還是專業的執法人員都需要這樣確保自己的安全,那麼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對方是在致自己於死地的前提下出於自衛使用的還是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兇器將其擊打到徹底沒有意識也是應該被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寶馬車主之前的一系列犯罪行為導致自己再採取任何舉動都是無法讓人判斷動機是否會繼續造成傷害,所以自行車主的行為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我認為不存在防衛過當。

我相信這個案件由於媒體的廣泛報道和討論,也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對於正當防衛和震懾那些惡意犯罪也有很積極的示範效應,中國是否為法治社會暫不在這討論,但我相信法律在陽光炙烤下也不敢保護壞人。應了那句話——出來跑遲早要還的,當你主動侵害別人的權益時,也要明白沒準也是在斷送自己的後路。無論你是黑社會流氓、還是暴發戶,刀紮在誰身上都會流血,都會疼,也都會面對死亡。


感觸汽車影像特效


本來是一件小小的道路糾紛,結果因為雙方當事人的不理智,釀成慘劇,這對雙方的家庭來說無疑是滅頂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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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主666


那一夜,龍哥喝了點酒,開著寶馬5系就不知道東西南北了,不僅車上藏著管制刀具,還要違章強行變道,雖然多次摁喇叭,但是騎車男子並不買賬:不要以為有兩個錢,紋身大鳥就可以像螃蟹一樣橫著走了!

這下惹怒了龍哥,好歹哥也是道上混的,車上還有朋友,還有異性,竟敢不給龍哥面子,龍哥“老虎不發威”,當龍哥是病貓啊。於是乎,這個龍哥就下車理論了,對著騎車男子就想動手,但是推推搡搡之間感覺沒有佔到上風,龍哥覺得不行,今天非得把面子找回來,又回到車上,拿出一把80釐米長的砍刀出來。

不過這個騎車男子絕對是見過市面的,一點不怯場,不因他們人多而退讓,也不因看到長刀而逃跑,面對劣境,他選擇了面對,選擇了迎戰。

但是這個龍哥,看網上的視頻,平時花拳繡腿的練就一身好“雞肉”,但是卻中看不中用,唬唬人還可以,拿著刀去砍人,沒想到卻把刀給掉地上了,騎車男子一個箭步,說時遲,那時快,拿起刀就進行自衛。

在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緊要關頭,騎車男子按照魯迅先生痛打“落水狗”的精神,按照“宜將奮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的精神,直到把龍哥打倒在地,這才住手。

可以想見當時的情形,龍哥明顯身材壯碩,要比騎車男子厲害,而且龍哥有過一次回車拿砍刀的經歷,騎車男子有合理的懷疑他是再次回車裡拿兇器,所以其後一步的行為有其合理性,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徵。

說實話,在此案中,如果遇到的不是騎車男子,而是一個老實人,那麼倒在地上的就是那個老實人了!


打虎拍蠅


先簡單回顧一下事情經過!寶馬司機駕車準備佔用非機動車道右轉(違章),機動車道恰好一騎車男擋住了去路。
然後寶馬車上下來一男一女,把汽車人勸走,女生還幫忙把自行車弄到方磚上面。騎車人也沒說什麼,而本來應該離開的寶馬車輛也沒有離開,司機(花臂男)怒氣衝衝的下車了!


上來對騎車男一頓暴揍!而騎車男貌似被嚇到了!也沒有還手,甚至沒怎麼躲避。而寶馬司機揍一一頓後可能覺得不夠解氣,竟然返回車輛,拿出來一把砍刀!
隨後對騎車男連續砍了四刀,騎車男開始躲避,第四刀並沒有砍到騎車男。

而寶馬
司機砍第五刀的時候刀確飛了出去,兩人對視一下,都毫不猶豫的衝向路中央地面的砍刀,風水輪流轉,騎車男搶先一步拿到了砍刀,局勢開始反轉。俗話說的好:不要欺負老實人,老實人一旦發起火來你連後悔的機會都沒有!

拿到砍刀的騎車男開始砍寶馬司機,司機落荒而逃,這是監控畫面裡最後的身影,騎車男繼續砍殺寶馬司機。
畫面過於血腥,處理了一下。事件結果:寶馬司機不幸身亡。至此事件結束。寶馬司機因為太過於衝動,最終害了自己如果寶馬司機不咄咄逼人,可能也不會有今天的慘案!而騎車男也被毀了!兩個家庭的悲劇。

這是寶馬男司機生前的照片,就因為交通爭吵,一條鮮活的生命就這樣沒了!自行車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把行兇者制服(寶馬司機已經逃跑了)後,繼續追殺,構成了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以下兩方面的特徵:一、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損害;二、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鼓勵公民更好的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水墨丹青一世情


這個視頻我看了,首先從最開始就是寶馬司機的錯誤!

當時,自行車是在非機動車輛道路上!寶馬違規想要從非機動車輛通過,可能按了幾次急喇叭,自行車沒讓道,然後寶馬車上下來一男一女,然後把問題已經解決了,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寶馬司機抽風又跑下來罵司機並且打司機,然後又衝回車上拿刀砍自行車師傅,結果刀掉了,被自行車師傅反殺!

首先:寶馬司機已經犯了如下幾點

1、滋事,打人!

2、私藏管制刀具,並且出現傷人的犯罪行為!

然後自行車師傅為了防衛,出現了反殺的現場,不可否認是屬於防衛,但是有一點,自行車師傅好像是砍了三刀還是四刀,就是這多砍的幾刀,就變成了防衛過當!所以,自行車師傅會被法律判成防衛過當!

以上觀點,純屬自己的觀點,希望能幫到你!


嚻海


剛剛看了幾遍視頻,也看了當地警方的通報。我認為此事屬於防衛過當。首先兩人是不同的交通行為人,一個開寶馬車,一個騎自行車。


兩人因交通發生爭執,屬於正常的民事糾紛。開寶馬車的從車上拿出刀砍向騎自行車的,具有主觀故意,屬於故意殺人,騎自行車的只能正當防衛,此時,騎自行車的如果有把刀,刺死開寶馬車的,絕對是正當防衛。

開寶馬車的刀掉地上,撿起後對騎自行車人有生命危險,騎自行車撿起刀刺死開寶馬車的,還是正當防衛。但是開寶馬車者已退縮,並且沒有兇器,如果從車上拿兇器,騎自行車者刺死開寶馬車的,還是正當防衛。

當寶馬車主手中沒有兇器,並不能危脅騎自行車生命安全時,此時刺傷開寶馬車者致其死亡屬於防衛過當。
開寶馬車者咎由自取,建議減輕或免除對騎自行車的處理,讓壞人付出代價。


發現葫蘆頭


對於電動車主來說,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一共有兩種,第一種是刑事責任,第二種是民事責任。

1、刑事責任

對於電動車主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主要是分析電動車主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如果構成,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則可能需要承擔,在這方面的分析我在我的前幾個問答裡面已經寫得很清楚,就不再贅述了,我的觀點是構成正當防衛的,理由很簡單,寶馬車紋身男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電動車主的生命安全,電動車主對此具有無限防衛權,即使砍死寶馬男,也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因為這是電動車男自我保護的一種行為,這是人之常情,也是他的一種本能反應,法律對此不應予以苛責!

2、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電動車男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那根據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電動車男士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的

但是如果法院最終認定電動車男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那他不僅要坐牢,還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因為他造成了寶馬男的死亡,侵害了寶馬男的生命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電動車男需要賠償寶馬男家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費用,這筆費用算起來可不低!



李欽宇


看了視頻的經過,個人認為電動車主實施的行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或者說,他在實施無限防衛權。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我們來分析一下事件的經過,看看具體責任該怎樣劃分。

1,寶馬男佔用自行車道在先,接著又動手追打電動車主,期間寶馬男明顯佔了上風,而電動車主主要在躲避和自保。很明顯這是寶馬男仗勢欺人,想要施行一貫的惡霸行徑。

2,寶馬男隨即到車裡找來了80釐米長的管制刀具,追砍電動車主。在這種情況下,電動車主被砍。而且對方有兩男兩女四個人,明顯處於劣勢。如果再不自保,要麼會被寶馬男砍傷,要麼就會被砍死。此時已經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電動車主趁機奪刀自衛的行為應該屬於無限防衛。

3,而且,在此期間,寶馬男也曾有過奪刀的行為,只是沒有得逞。很明顯,電動車主追砍寶馬男的行為應該仍在無限防衛中。只是最後當寶馬男準備跑回車上時,電動車主仍拿刀追砍,而且好像砍刀了寶馬男的頭部。此舉對電動車主不利,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可是,就像有網友說的,像寶馬紋身男這種人,他能從車裡拿出砍刀,誰知道車裡還有沒有兇器了? 不能苛責電動車主在以1對4的情況下,預測寶馬男的下一步是無害行為。


最終,寶馬男為自己的囂張跋扈付出了代價。他的死不值得同情,算是咎由自取。

電動車主則有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站在個人的立場上,我希望最好能按照正當防衛或著防衛過當來判罰。

不過,無罪很難,應該會輕判。(只有認定電動車主在行使無限防衛權才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夜雨如書


紋身+大砍刀+違章=黑惡勢力?

現在的社會感覺每個人都很浮躁!基本每天頭條上都會出現些匪夷所思的勁爆新聞!打破我們對這個世界的看法。

滴滴“女孩”剛遇害不久,當我們還沉浸在追討是什麼原因導致這樣的悲劇的時候。

崑山又發生“寶馬男路口砍殺電動男.反被砍死!”

真的很奇怪,我疑惑的仔細看了幾遍視頻!現在我們分析下案情:

1.寶馬男在路口車被刮蹭.路口實線變道停車,首先違反了交通法,實線變道還在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道中間!

2.下車就是理論,隨後車上又下來一男一女一起攻擊電動男,後來更厲害的是居然從車上拿下一把大砍刀.直接衝上去砍電動男!

3.中途出現意外轉折點,寶馬男砍刀意外掉落!電動男衝上去撿起砍刀,向寶馬男追砍過去!幾刀之後寶馬男死亡!

其實對於整個事件,還是挺意外的!也許很多人覺得路怒症死一個坐牢一個死亡,真不值得,這大概就是我們作為旁觀者的角度以正常的思維在思考整個事件的值得與否!事件可以從幾個角度出發:

1.電動男是否防衛過當?

2.致命刀是哪一刀?如果是第一刀算不算正當防衛?

3.電動男是否當時情緒激化有精神病方面疾病出現?

4.電動男為什麼窮追不捨,是不是當時會擔心車上還有更危險的物品!擔心自身生命安全!

...........

也許這些都是我們應該考慮的事情,隨時帶著砍刀這是典型的黑惡勢力!公義永遠不會遲到!

相信法醫和法官會給大家一個公正公義的判決!

作為一個司機我也深深告誡自己路上多注意安全,不要開鬥氣車,學會禮讓,一旦犯錯也許是個人乃至你一個家庭也許都會受到無法承受的傷害!

為了自己和別人還有家庭,請注意安全!



一路途聞


事情經過非常簡單,無非就是寶馬男平日驕橫無禮,視頻監控顯示,自行車男子正常行駛在非機動車道,寶馬男應該是想右轉但前面有公交車擋住去路,伺機違規行駛到非機動車道準備右轉與自行車男子發生糾紛,車上幾人你一言我一語,自行車男獨擋三人,理論不通,寶馬男一開始是毆打他人,當然自行車男也不甘示弱,寶馬男看自己沒得到什麼甜頭,從車裡拿出砍刀欲進行故意傷害,搏鬥過程中刀被掉落,被受害人自行車男撿起進行防衛行為,寶馬男被砍幾刀,此時自行車男撿起刀後寶馬男失去對兇器的控制權對就不具備繼續傷害自行車男的行為,然後寶馬男停止對自行車男的行兇然而逃離躲避,當寶馬男已經逃離現場跑到汽車位置時,自行車男追逐寶馬男又砍了幾刀,就是這幾刀奠定了防衛過當的情節。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通俗的講防衛過當其實是一種情節和行為並不是罪名,一般防衛過當最終會予以(間接)故意殺人罪,(間接)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及過失重傷罪。

按照我國法律該案件我個人認為屬於防衛過當,自行車男屬於受害人,被不法侵害時採取的行為屬於防衛行為,但事實也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情節。

第一受害人撿起刀具砍傷嫌疑人,主要的一點現場只有一把刀具(車裡的不算),嫌疑人已經對行兇的刀具失去控制權,就可以理解無法使用現場唯一的一把刀具對受害人自行車男進行繼續行兇,就可以理解寶馬男暫時喪失對他人傷害的行動力,暫時對自行車男不具備傷害能力,也理解為犯罪已經終止。

第二寶馬男失去刀具,無法繼續對自行車男行兇,且自己逃離犯罪現場,停止對自行車男的傷害行為,因寶馬男有主動逃離現場的情節,所以也理解為犯罪終止。

第三寶馬男逃離現場跑到車的位置時,自行車男持刀追逐寶馬男將其砍傷,存在主觀故意情節。

可能網友質疑一點,寶馬男脫離現場跑到車附近是為了拿其餘管制刀具欲與自行車男再次搏鬥傷害?還是純粹為了逃離躲避?但是最終結果是寶馬男沒有拿其餘兇器,也沒有第二次返回犯罪現場,也沒有第二次與自行車男進行犯罪行為。

假設如網友所想,寶馬男逃離到車的位置是不是就是為了再次拿兇器進行行兇?或者是自行車男也會這樣認為?在法律還有一條就是“假想防衛”通俗講就是我認為他會再次拿刀砍我,所以我先下手為強,把他砍傷讓其失去行動力,這種想法就是屬於假想防衛,屬於防衛過當範疇,因是自己假設假想可能發生的事,但事實卻沒發生,再通俗的講假設一醉漢對你說我要殺了你,當你聽了這句話後假想對方會殺了自己,然而發生了我先下手為強,你不是要殺我嗎?我先讓你失去行動力,這種就屬於主觀故意犯罪。

法律一般只追究引發後果,假設一醉漢說我要殺人,但事實沒有殺人,公安局肯定不可能把他當作殺人犯處理,所以無論網友還是自行車男本人假想對方是否第二次持械,都是假想行為屬於假想防衛。

一個案件如何偵查判決是需要一個繁雜過程,雖說視頻監控非常清楚,但具體細節還需要向自行車男及寶馬男同行的一男一女具體詢問,我個人客觀的講還是認為屬於防衛過當,但此事大快人心,我也認為這是為民除害,我也支持呼籲當地法院能夠予以正當防衛不予刑罰,但同樣希望,即便是防衛過當,也要根據前因後果適當人性化執法,也希望可以不予刑罰。

發完這篇肯定有不少網友噴我明明是屬於正當防衛為何我偏要說是防衛過當?我只說按照法律條框來講,根據事實客觀的講且不講人情的講我認為就是屬於防衛過當,如果還有堅持認為屬於正當防衛的,我也無需辯解,如果你是法律工作者我還和你掰扯掰扯,如果不懂法一味的認為是正當防衛,那麼我無話可說,自己百度或者諮詢律師普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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