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朋友意外墜樓 房東擔責10%

去朋友家做客,卻不慎從朋友的出租屋三樓樓頂天台摔下致十級傷殘,該怎麼賠?近日,三水法院審結一宗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判決做客者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另外出租人因沒有盡修繕義務承擔10%責任。

2016年7月,馮某向王某出租其所有的位於西南街道木棉村委會左田村一家房屋。同年7月14日晚,張某到王某的出租屋做客,並與王某的親戚在三樓樓頂平臺處吃飯。晚上約9時許,張某坐到天台不足70釐米的護欄上玩手機,卻因護欄水泥板部分崩塌,不慎從七八米高的樓頂摔下當場昏迷,隨即送到三水區人民醫院治療。

經醫院診斷,張某全身嚴重多發傷並創傷失血性休克,後經司法鑑定,張某為十級傷殘。隨後,張某到三水法院起訴,認為出租人馮某、承租人王某沒有對房屋盡修繕義務,要求兩人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52萬元。

法庭上,被告馮某辯稱對原告張某受傷情況不知情也沒有任何過錯,出租的房屋是安全合格的。原告張某當時坐在水泥板護欄上用一隻手支撐身體打電話,使自己處於一種危險狀態,當時有路過村民提醒原告不要坐在水泥板護欄上,因此原告對自己受傷負有重大過錯,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另外作為承租人的王某不提醒、阻止原告坐水泥板護欄,與原告受傷具有一定因果關係,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被告王某則稱房屋是危房,作為出租人的馮某沒有對房屋盡修繕義務,應當由馮某承擔責任。

三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作為成年人,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不慎從樓頂摔下,造成嚴重傷害,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馮某作為房屋出租人,涉案房屋樓頂護欄高度不足1米,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也沒有向承租人如實告知涉案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在事發後才另行加裝欄杆。因此,馮某應對張某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馮某向張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萬餘元。此外,王某對張某從樓頂摔下並造成損害的後果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主審該案的樂振華法官表示,本案的關鍵是在於作為出租房屋的房東應不應該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從本案的證據和經法官實地察看現場的情況看,可以認定原告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導致了悲劇發生,但是,作為房東,應該在一定限度範圍內對房屋承租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法官提醒社會公眾在各種場合都務必要注意自身安全,不要麻痺大意從而導致意外事件發生。

庭審焦點:

究竟意外是誰的錯?

房東馮某稱:對原告受傷情況不知情也沒有任何過錯,出租的房屋當時是安全合格的,王某未經屋主同意自行帶原告來停留在出租屋內,對原告受傷有過錯;原告受傷屬於偶然事件,與被告將房屋出租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據附近房屋居民反映,當時有路過村民提醒原告不要坐在水泥板護欄上;原告當時坐在水泥板護欄上用一隻手支撐身體打電話,使自己處於一種危險狀態,對自己受傷負有重大過錯,應當自行承擔大部分損失;承租人王某作為現場房屋管理方,未盡管理義務,房屋設施損壞未及時通知房主維修,擅自帶人上出租屋,不提醒、阻止原告坐水泥板護欄,與原告受傷具有一定因果關係,原告受傷是被告出租房屋時不能預見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所有的房屋是二十幾年前建設的房屋,相關部門對農村自建住房管理沒有那麼嚴格,被告主觀方面對房屋水泥板護欄高度較低沒有過錯。綜上所述,原告受傷與被告沒有法律上的過錯和因果關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並判決由原告和王仕榮自行分擔原告受傷的損失。

承租人王某稱:房東馮某出租的房屋是危房,房主對房屋沒有進行維修,每個月收取房租時沒有對房子進行安全檢查,出租人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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