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拆除廣告牌,物業竟羣發簡訊「指責」?

每逢佳節,發發短信

相互問候、祝福

是惦記,是友情,是禮節

而在2016年新春前夕

叮咚一聲提示音 一條短信的到來

打破了左某新年的喜慶

業主拆除廣告牌,物業竟群發短信“指責”?

短信內容為:

“尊敬的各位業主:在新春佳節到來前夕,小區內發生嚴重侵害廣大業主利益的違法事件,由左某等13名業主或其家人,強行拆除、隱匿小區電梯內廣告牌,而電梯廣告收益是全體業主的公共收益,以上行為已造成業主的利益嚴重受損,破壞了小區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我管理處已經將相關情況報業委員會及主管部門。

為了您的安全及權益不受傷害,我公司將加強防範,同時請您提高警惕,如發現有可疑人員及可疑行為,請立即報警或聯繫物業管理處。祝您新春快樂,闔家幸福!”

這條突如其來的“指責”短信

又緣起何由呢?

原來,2012年4月,A物業公司和B小區業委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2014年合同到期前,業委會向物業公司表示,此前的物業管理合同不自動續期,雙方將重新磋商,

達成一致後再重籤合同,並提出在新合同簽署前,請物業公司按原標準提供物業服務。

業主拆除廣告牌,物業竟群發短信“指責”?

協商過程中,雙方對小區公共資產收益問題存在分歧,業委會遂於2015年10月8日發函要求物業公司暫停此類公共資產收益處置合同。但是,物業公司沒有理會這份函,在此前的廣告合同到期後,又收了廣告公司108000元補償金後,繼續簽訂了兩年期廣告合同。

業委會得知後又於2015年11月28日向物業公司發函,要求對方立即撤銷廣告合同,並不得藉此事挑起矛盾離間業主,否則後果自負。此後,小區業主的表決結果也出來了,均同意由業委會直接簽訂廣告合同並收益,將物業公司排除在外。

表決結果出臺後,2016年1月30日20時至22時期間,業委會成員左某在其居住的居民樓電梯內將懸掛電梯內的廣告牌移除。A物業公司遂向鼓樓分局報警,民警至現場瞭解後,建議作民事糾紛調解。

業主拆除廣告牌,物業竟群發短信“指責”?

然而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

2016年2月4日下午

A物業公司在B小區短信平臺上

向小區全體業主群發送了上述短信

業主拆除廣告牌,物業竟群發短信“指責”?

左某知道後,認為A物業公司

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

遂訴至鼓樓法院

原告左某訴稱:

1、要求被告還我名譽權,對侵害個人名譽和身心造成的傷害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1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A物業公司辯稱:

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委託廣告公司進行廣告投放是合法有據的,原告屬於惡意拆除,被告在業主交流群以及短信平臺所發放的消息內容是真實。被告只是在履行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職責。原告沒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或精神損失。綜上要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面對雙方的說法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1、原告的行為是否造成被告群發短信中所述結果?

法院認為

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本案是因住宅小區內公共資產收益問題而引起的糾紛。小區電梯內的廣告收益是全體業主的公共收益,業委會是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的是業主的利益。

在電梯廣告及收益問題上,業委會代表業主已表明了態度,不同意由A物業公司對外簽訂該項經營合同,並要求其撤銷合同。A物業公司明知雙方的爭議,並未積極妥善處理,仍繼續簽訂新一期廣告合同。

左某在原廣告合同即將到期之時,將自己居住的單元電梯內的廣告牌移除,A物業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原告此舉造成了損失

2、被告群發短信內容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A物業公司本可以採取與業委會或業主溝通協商的正常途徑解決問題,但卻以群發短信的方式,在短信的內容中自行認定左某的行為是:

✎“嚴重侵害廣大業主利益的違法事件”

✎“已造成業主的利益嚴重受損,破壞了小區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

✎“為了您的安全及權益不受傷害,我公司將加強防範,同時請您提高警惕,如發現有可疑人員及可疑行為,請立即報警或聯繫物業管理處”

A物業公司所做上述評判內容未經相關部門確認,且與業委會意見相左,致左某名譽受到損害,A物業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現左某請求A物業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雖然被告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已給其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如下:

1、被告A物業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B小區業主短信平臺上群發對左某的致歉聲明(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如逾期不履行,本判決書將在小區內進行張貼;

2、駁回原告左某其它訴訟請求;

3、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A物業公司負擔。

現在是文明社會,無論什麼糾紛都應該嘗試尋求協商和法律,而採取案例中這種群發短信“指責”的方式,並不利於問題的解決,還會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權行為。

如果物業公司和業主都只為了爭奪眼前利益,而不顧長遠發展,則難以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且很可能產生負面糾紛。問題的解決需要以雙方諒解和協商為前提,只有互惠共贏才能獲得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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