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對禁止性騷擾、法定救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獻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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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相較於現行的民事單行法,各分編(草案)有哪些新規,有哪些亮點?

人格權編:對禁止性騷擾作出規定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說,人格權編草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順應人民群眾對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基礎上,對各種具體人格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人格權保護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請求權法律基礎。

“草案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對人格權不得進行非法限制。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稱、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草案還規定了人格權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方式。”沈春耀說。

“為保護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權,草案規定了權利的具體內容,還針對實踐中反映較多的問題,對法定救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贈、禁止性騷擾等問題作出規定。”石宏說。

據瞭解,為了平衡好保護個人權益和發揮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作用之間的關係,草案在詳細規定名譽權和榮譽權內容的同時還規定,行為人為維護公序良俗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事實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或者包含過度貶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除外。

原標題:民法典分編草案提請審議:新增1個月的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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