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個夜宵嫌鄰桌太吵傷人,19歲小伙被判拘役六個月!

吃个夜宵嫌邻桌太吵伤人,19岁小伙被判拘役六个月!

吃夜宵時因嫌鄰桌一夥人講話聲音太大,遂與對方發生口角並實施毆打。近日。經桃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8年3月2日晚,年僅19歲的被告人吳某某和朋友文某等人在桃江縣牛田鎮一夜宵店吃夜宵,被害人楊某和朋友王某等人坐在鄰桌,被告人吳某某等人嫌王某等人講話聲音太大,遂和王某等人發生口角,進而對王某等人實施毆打,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用空啤酒瓶將被害人楊某的頭部砸了一下,致使其頭、面部受傷。經鑑定,被害人楊某系外力致顏面部多處皮膚裂創,傷勢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某於2018年3月24日被桃江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後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賠償了被害人楊某各項經濟損失4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楊某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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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對其實行的社會調查評估結論,可以認定對其判處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提醒大家:通過打架方式解決問題,不僅要付出經濟代價,還要承擔法律責任,遇事要多溝通,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切忌因為衝動害人害己。

法律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刑罰。

來源丨紅網

撰稿丨記者 單仕平

通訊員 雷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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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桃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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