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依法對一起未成年人盜竊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8月8日,江口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嫌盜竊罪的楊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江口:依法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年6月11日,楊某某盜竊其朋友小陳父親的1部手機和現金人民幣9200元。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和社會調查,楊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後積極退贓並達成刑事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的規定,我院於2018年2月8日對楊某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察期限六個月。

在考察期內,江口縣人民檢察院與楊某某所在學校、轄區派出所組成考察幫教小組,制定針對性的考察幫教計劃,對其進行監督考察。6個月以來,考察小組成員通過實地走訪、面談等方式與楊某某監護人、班主任溝通聯繫,與楊某某進行交流、談心,瞭解到楊某某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管,積極參加學校公益活動。江口縣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及楊某某的綜合表現,依法對楊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將相關案卷材料歸入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檔案庫,讓其“無痕”迴歸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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