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電玩城6.5萬,不罷休,還威脅惡意舉報,該如何處罰?

我們知道,電玩城是一個客人純屬消費的娛樂場所,即使是合法經營但如果被查,那麼是很影響生意的。有些不法分子就是看中這一點,藉此敲詐電玩城等娛樂性場所,索要高額財物。那麼敲詐電玩城是屬於什麼性質呢?我們應該怎麼看待這種行為呢?怎麼處罰呢?

近日電玩城老闆劉某從6月開始就遭到王某的惡意敲詐勒索,認為雖然自己是守法經營,但是為了“息事寧人”,害怕舉報被查就會影響店裡的生意。於是劉某先後給王某6.5萬元,可對方依然不肯罷休,繼續敲詐劉先生,並撥打報警電話惡意舉報。現已被警方抓獲,據調查王某選擇的敲詐勒索對象包括多家電玩城等娛樂場所,也就是說劉某的電玩城僅僅是眾多敲詐勒索的對象之一。那麼王某這種敲詐電玩城的行為應該怎麼定性呢?又應該怎麼處罰呢?

敲詐電玩城6.5萬,不罷休,還威脅惡意舉報,該如何處罰?

一、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敲詐勒索罪的認定

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條件包括:

1、敲詐勒索罪的客體:侵犯的是公私財物,即不僅包括財物還有人身權益。

2、敲詐勒索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發出威脅的方式和實施的侵害行為可以多種多樣。

3、

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

新聞中的王某為了獲得非法高額財物,多次惡意報警、多次敲詐威脅劉某,要挾劉某“不給錢就舉報”,使劉某產生恐懼,迫使給出6萬餘元,符合了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王某的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敲詐電玩城6.5萬,不罷休,還威脅惡意舉報,該如何處罰?

三、敲詐勒索罪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敲詐電玩城6.5萬,不罷休,還威脅惡意舉報,該如何處罰?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王某多次敲詐勒索了6萬多元,達到了數額巨大的量刑和標準,可能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便是敲詐勒索罪的定義、認定條件、量刑標準的相關內容。日常生活中,有的人為了錢喪心病狂,不惜違法犯罪,因此面對敲詐勒索,我們要零容忍。面對惡意舉報和敲詐勒索,不要選擇忍讓縱容,要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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