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超過1年,還能要回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26條規定,勞動人事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人事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人事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就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不受仲裁時效1年的限制;如果勞動者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沒有主張權利,意味著仲裁時效已過。這種情況下,雖然仲裁時效已過,但是不影響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只要單位沒有以仲裁時效已過為由抗辯,勞動者依然有勝訴的可能性。

拖欠工資超過1年,還能要回嗎?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按照普通民事糾紛的話,訴訟時效為2年。因此,建議勞動者在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單位出具欠條,從而保障自己在救濟方式上有更多的選擇。

拖欠工資超過1年,還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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