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次修改,解決商標重複註冊與授權問題刻不容緩!

2018年3月20日,商標局發佈《關於徵求商標法修改意見的公告》,稱“為了貫徹十九大精神,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和運用,提高商標的審查質量及審查效率,決定對商標法修改公開徵求意見”,現結合商標法在申請環節的問題,建議要次修法對商標的重複申請問題進行規制,達到有效維護商標的整體申請秩序,防止不斷的重複性授權導致的商標維權產生障礙,損害公共利益。

商標法第四次修改,解決商標重複註冊與授權問題刻不容緩!

此處所述"商標的重複申請"是指商標申請人就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在同一商標上進行多次重複的申請註冊,或者商標申請人在獲得商標註冊後就該商標再次向商標局申請的行為。這一申請行為往往短期內(1~3年內,或者10年內)發生,通過這一重複申請行為商標申請人可以有效應對商標“三年不使用撤消”的機制,也可以有效的阻斷工商投訴中商標侵權的處理。

此處"重複授權"是指商標局就商標申請人申請的同一相同商品或服務商標的所進行的重複核准註冊並頒發商標證的行為。這一核准行為使商標申請人可以在相隔不久的時間點上相獲得多份在同一商品或服務的相同商標。

商標法第四次修改,解決商標重複註冊與授權問題刻不容緩!

二、商標的重複申請與授權造成實際維權困境

商標的重複申請與授權實現後,在商標維權過程中會給在先商標申請人(或稱知名商標權人,下同)造成實際困境 ,即維權人在行政維權過程中必需要將商標申請的申請的多個相同商標一一無效,如不 一一無效的,商標申請人仍有合法的同樣授權商標可以使用,同樣可能不會觸及侵權,在工商投訴過程中工商機關也極有可能援引類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涉及註冊商標授權爭議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權利衝突糾紛,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不予受理。這樣的話,即使在先商標權人已持有被申請人已無效的相同商標仍有可能無法有效維權。

《商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三、商標重複申請與授權違背了商標法的目的,破壞了商標管理秩序

根據商標法總則第一條可以看出,商標法的目的在於通過申請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的信譽,保障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商標權的授予在於鼓勵使用,發揮市場商品的識別功能。但商標的重複申請與授權與上述規定旨意並不相符,完全是一種商標維護的策略,通過商標申請過程中單一審查的漏洞達到商標不使用或被無效仍可以繼續正當使用的效果,這一機制完全架空了商標法中設置的撤三條款與司法審理等條款,給利害關係人及商標整體的秩序構成了嚴重挑戰!

如商標是摹仿或複製他人知名商標,且存在淡化他人馳名商標、貶損馳名商標或不正當利用他人商譽的,在商標重複申請與重複授權的背景下,將給知名商標權人維權帶來阻礙,知名商標權人必須採取一個一個無效申請人在原機制下所獲得的相同註冊商標,否則,基於商標局的單一審查原則,未宣告無效的商標仍為有效商標而不會直接推定到後續核准的相同商標當然無效,商標申請獲權人仍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空間。但這一法律空間卻給知名商標權人造成了困境,也挑戰了商標法的應有本義。

四、設置機制禁止商標重複申請及授權迫在眉睫!

為了有效解決商標重複申請與授權帶來的諸多問題,維護商標應有的秩序,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應當設立機制禁止商標的重複申請與授權。

在商標法中應當規定原則性的禁止重複申請註冊行為,商標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申請人有重複註冊行為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對重複項商品或服務不予核准。

五、設置禁止商標重複申請與授權與商標的近似一併轉讓等原則一脈相承

禁止商標的重複申請與授權在整體商標管理體系中與商標的近似轉讓原則是一脈相承的,都是為了解決因商標的禁用範圍大於核准使用範圍可能產生的糾紛,商標的重複授權亦是如此,作為行政確權機關,商標局應當遵循同一當事人一商標一授權的原則,而非對同一當事人以時間節點的不同而採取多次授權的行為,如多次對同一商品或服務的商標進行多次授權而是過度使用的單一審查制度,浪費了授權資源,虛高了授權量,也縱容了商標申請人以多次重複申請而規避防止撤三或因單一無效而不影響後續有效的申請行為,對整體商標秩序體系造成隱性破壞。

實際上,《商標法》與專利法對商標的重複申請做了相關規定,只是商標法中對重複申請只適用於兩個不同的申請主體,對同一主體的申請行無規定。而《專利法》則就同一主體對同一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實用新型授權後如還需取得發明授權的,需出具實用新型的棄權聲明方可。【 《商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商標法第四次修改,解決商標重複註冊與授權問題刻不容緩!

由此可見,目前關於同一商標申請人對同一商品商標進行多次註冊提交的行為應當予以有效規制,這樣才有保持商標管理體系的一致性與系統 性,也才能與其它知識產權體系保持一致性與同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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