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商標法第四次修改的一封信!

尊敬的商標局:

知悉貴局擬推動對商標法的第四次修改,現結合申請及維權實務,並同時借鑑專利法關於禁止重複授權的規定,現就關於商標的重複申請與授權問題提出如下建議,希望能在修法時予以注意,如有采納,將十分榮幸!

(1)商標重複申請

此處所指的商標重複申請是指,商標申請人商標得到核准註冊後,再將該商標在相同的商品上進行申請註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目的在於企圖達到多個不同核准號但本質上是一樣的商標。實務中多用於規避撤銷三年不使用,及應對商標的無效宣告。

此處所指的商標重複授權是指,商標局對已經註冊的相同商品商標根據申請的再申請並予以再次或多次核准註冊的情形。此情形造成的格局與商標重複申請一樣,即授予給同一商標權人多個一樣的商標(商品核准範圍一樣)。

給商標法第四次修改的一封信!

商標重複申請與授權危害巨大,希望引起注意

一、商標重複申請與授權違反了商標法的本質-使用、也架空了商標撤銷與無效的司法審理

從整部商標法及出臺的意義來看,商標法本意在於鼓勵使用,而且是長期使用,通過商標的連續使用,使商標積聚品牌效應。但商標的重複申請並獲得授權的目的並不在使用,而是意在防止撤銷三年不使用,或者一個商標被無效後,後續商標並不當然無效。商標申請人企業利用這一點才來達到商標使用以外的目的,有這違商標法的本質。也架空了商標法中關於商標撤銷、無效的司法審理制度。

二、商標重複申請與授權與同為知識產權體系中專利對重複授權的規定不一致,不利於知識產權授權體系的統一

專利法中第 條規定,申請人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在實用新型專利得到授權後,如需獲得發明專利權的,需向專利局出具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的規定。這是專利法對具有同一實質內容發明創造所採取的單一授權方式,但在商標實際審查中,商標局對同一申請人對已經得到核准的商品範圍內商標後續重複提交申請並得到註冊的行為有違知識產權中對相同知識產權單一授權的規定,破壞了知識產權的整體性,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授權量中有絕大部分授權商標是對已經授權的商標進行的再授權。

三、商標重複申請與授權給在先商標權人維權帶來實質性阻礙,使無效宣告形同虛設

當前,商標資源非常緊張,駁回率也很高。基於這種環境也導致了商標申請人摹仿、複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並對其進行相類產業遊的申請,一旦通過商標局的審查,申請人會立即申請無數個相同商品範圍的商標並獲得授權以應對無效宣告。這種狀況的出現會導致知名商標權人在維權、無效上極為被告,或者根本無法進行維權。因為知名商標權人需要一個個無效申請人的商標,而根據無效的審理流程,一個商無效併發生效力少則1年半,多則3到5年,何況申請人申請了不止一個相同的商標?所以當前形勢下,商標重複申請與授權的機制使得商標無效宣告似已形同虛設,希望貴局予以重視。

給商標法第四次修改的一封信!

禁止商標重複申請與授權有利於激發創新,盤活商標申請元素,提高商標申請質量。

商標申請量及授權量的攀升,有大部分是商標重複申請貢獻的。商標的重複申請與授權間接鼓勵了商標申請人不進行商標創新,而僅是固守原有的商標。如果貴局禁止商標的重複申請或不予重複授權,則商標申請人勢必會發動想像設計出具有獨創性、顯著性較高的商標,有利於商標的創新設計,激發創新活力,整體上逐步提高商標質量。

建議修法時注意增加商標重複申請與授權的規制條款

一、 在《第二章商標的註冊申請》 中加入禁止商標重複申請的條款,或者對商標的重複申請進行相應的情形規定

(1)商標局在收到商標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後應進行初步審查,審查時如發現商標申請人在申請前已就相同的商品進行了申請的,有權在商標審查時對該商品範圍不予審查,僅對未申請的商品範圍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對其授權。在核準發證時已授權的商品不再列入,(或)對已授權的商品列入的,應當與新核准的商品分開欄標註。

二、在《第三章商標的審查與核准》中加入對商標重複申請的處理辦法,參考如下:

(1)商標申請人應當遵守誠信原則,遵守商標申請秩序,不得就已授權的商品商標重複提交註冊, 申請人重複提交註冊的,商標局不予辦理核准。但原商標已經被無效宣告且已過不得再次申請註冊的時限的除外。

小結

以上觀點或許並不成熟,但商標局當前的授權體系及單一審理原則似有過度運用之嫌,已經給商標權人或整體社會公眾申請秩序造成衝擊及產生不良影響,期待商標局能對此有所規制,或引起行業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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