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又出新舉措,夜間段只能同性合乘!名爲保護,實爲侵權!

近日,滴滴順風車又發佈了關於滴滴出行安全出行升級的工作時進展更新,稱計劃於6月15日局部恢復部分夜間時段的訂單,具體開放時段為22:00~24:00、05:00~06:00,並同時規定,上述時段內順風車訂單隻允許車主與乘客為同一性別方可合乘,即男車主接男乘客,女車主接女乘客。根據此舉措施,非同一性別的將不得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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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公司發佈這則消息不屬意外,但滴滴公司實行這樣的限制同乘措施是否合法呢?小編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滴滴公司 已經劍車偏鋒,陷入了道德討伐中填補中而不能自撥,限制同乘這一舉措也已偏離法治軌道,並已涉嫌構成侵權!具體分析如下:

一、滴滴順風車業務在法律上到底是屬於什麼的性質?

滴滴順風車在法律上具體屬於什麼樣的性質,討論很激烈。有的人說屬於服務合同關係,有的人說屬於居間服務關係,兩者各不相讓。

順風車屬於什麼性質,或許可以從順風車三字可以得到理解。所謂順風車是在順風車車主與同乘者在目的地、時間段大致相同的情況下雙方達成的合意同乘行為,順風車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受滴滴平臺指派或管理,同乘者也不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出現,雙方僅僅共同使用滴滴平臺自由選擇同乘對象,達合合乘意向。所以順風車屬於居間服務性質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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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也可以從滴滴順風車中的服務協議中看出。滴滴順風車平臺屬於居間服務提供者,順風車車主/同乘者通過平臺發佈信息,車主/同乘者通過信息自主選擇對方達成共乘協議,滴滴屬於典型的中間服務提供間,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居間服務者履行了身份審核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欺騙任何一方的,居間服務者不承擔被居間雙方所發生的責任(空姐遇難之所以滴滴有責任在於滴滴未盡審核義務且審核機制存在明顯管理漏洞,因而間接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二、滴滴順風車是否有權限制共乘人的性別等身份?

在平臺上確保信息發佈者的身份真實性確實是作為居間服務者滴滴應履行的審核及准入管理義務,因此僅就平臺上主體信息的真實度而言,滴滴有責任保證其真實。但是信息一旦發佈並由信息註冊人自主選擇匹配後,滴滴是否仍有義務保證其具體履行方式,又且限制乘者或車主必須就是信息註冊者本人呢?答案是無義務也無責任,作為居間服務商,滴滴毫毛疑問應保證前端註冊及後端是否抵達(視為完成居間服務並可收取服務費),但中間具體由誰來完成、怎麼完成,屬於被居間者之間的問題,滴滴不應介入過深,否則將轉化為滴滴專車的管理性質,滴滴直接構成服務的提供者。

更何況共乘與否是當事人自身的選擇,滴滴順風車平臺限制午夜共乘事實上已經涉嫌侵犯了平臺車主及同乘者的合法權利,滴滴公司不能以安全為由單方採取措施對同乘行業進行禁止或限制,在滴滴公司不停止夜間服務的情況下區別對待屬於濫用市場地位,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尋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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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履行或委託履行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權利,滴滴公司可驗證,但無權私自限制

在民法總則及合同法中,代履行或委託履行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制度,此項制度也在現實社會中發揮了極為重大作用,使得人們可以擺脫地域的限制、專業知識的限制高效的完成各類事務,促進社會交易繁榮。

在滴滴順風車裡,代履行與委託履行制度同樣適用。車主註冊信息人即使與實際駕使車主不致也並不違反履行送達目的地的效果,同樣同乘者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為自己,或代為自己和自己的親朋好友發佈同乘意向信息,這是法律與現實應用之義,這種現實也普遍存在,作為合法授權的雙方,運用居間服務滴滴順風車平臺搓合同乘後,已經在現場實現了對順風目的履行人的變更,並未被法律所禁止。

當前,滴滴公司通過平臺設置機制禁止或限制摺合搭乘人或車主並需為同一人,名為保護,實有侵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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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滴滴順風車應迴歸本原,勿陷入道德綁架劍走偏鋒

發展成為國內最大的拼車平臺這是順風車目標追求,現實來看,無疑滴滴實現了!特別是在歉意UBER後,滴滴一家獨大,已處於實質上的壟斷地位。但正如這樣拼車也應成為滴滴順風車的本原,且應遵守本原的規則。

拼與被拼之間是主事人自由選擇的結果。平臺盡審核義務,通過技術手段監測到達目的地後,滴滴順風車的任務就已經完成,其它的一切應該交給市場去約束或管理。滴滴順風車平臺在空姐遇難事故後採取措施補正漏洞是正確的,但其措施卻明顯已經過度,通過道德式的、自以為是的單方安全考慮並不符合市場的規律,況且即使這樣,也無法防止現實當中當事人運用代發消息代駕車的事情發生,當前滴滴以一種孩童式的方法來呵護安全純屬顯幼稚,也可以顯見黔技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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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掛靠/委託履行所造成的損害早已有明確的救濟方式與渠道

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裡明確規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參與民事活動,導致第三人發生財產或人身受損害的,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 ,委託人以被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委託人承擔。

由此可見,即使在順風車平臺裡發生的人車不符完全可以通這個方式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車主完全有權可以將車輛的駕使權可以委託給具有駕使資質的人第三人,合乘者也有權為自己或為他人發佈同乘信息並選擇同乘車主,兩者並不矛盾,出現人車不符現象時,在不影響抵達目的地的情況下,並不違約。至於合乘中出現的糾紛,理由可以根據上述關於掛靠與委託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小結:

民事活動中各階段的糾紛多種多樣,且不同的場合糾紛也不一樣,單憑一個市場主體無法為所有者杜絕所有的風險且也不現實,或即使現實也應當合法合理的方式實施,滴滴順風車公司企圖以限制性別的方式來保護同乘者利益,名為保護,實則是當前環境下的無奈之舉,也是應對道德譴責的至上王牌。但無疑,這種舉措又是一種企業的懶政,它禁止了車主與同乘者的自由選擇權,違背了市場的規律,是一種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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