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檢君說法|共同盜竊被捕追悔莫及——朋友,擇善而交

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近日由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案情簡述:2016年9月的某日,李某某在所謂的“朋友”雷某某等一行三人的提議下實施盜竊,其知道後非但沒有阻止還參與其中。後四人去到南寧市良慶區那馬信用社某店門前將停放該處的一輛電動車盜走(經價格中心認定,被盜電動車案發時參考價格為人民幣15001元),並進行拆卸。李某某將被盜電車電瓶拿走裝在自己電車上,用了沒有多久便將電瓶遺失,已無法返還原物。辦案人員在與李某某交談過程中,其一度哭泣,稱自己並無心盜竊,只是覺得好玩,“朋友”叫去便去,否則會影響朋友間的關係。

溫馨

提示

檢察官釋法說理: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犯盜竊罪。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之規定: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2500元,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為15001元,可增加五個月拘役至七個月有期徒刑。

結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得知是盜竊如主動制止並拒絕參與,就不會導致案件的發生。因此,需要我們謹慎交友,在擇友過程中應“擇善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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