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文魚和虹鱒魚之爭,看保險合同條款中的「歧義」!

最近,水產品行業發佈標準——虹鱒魚今後將更名為三文魚!

消息一出,讓13億中國人民都炸鍋了。

2018年8月10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會同三文魚分會成員"青海民澤龍羊峽生態水殖有限公司"、"上海荷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單位,聯合起草了《生食三文魚》的團體標準。

該標準提出:三文魚,指的是鮭科魚類統稱,它涵蓋了大西洋鮭、虹鱒魚、銀鮭等。

這種新奇的說法,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據瞭解,三文魚和虹鱒魚,做成刺身後,不僅外觀難以分辨,而且吃口也差不多。

但是,這不意味著兩者就沒有區別。

首先,兩者在存活期,特徵明顯不同。在虹鱒魚身上,有一條引人注目的彩虹帶,在光線的照耀下,反射出繽紛的色彩。而三文魚卻沒有類似彩虹帶。

從三文魚和虹鱒魚之爭,看保險合同條款中的“歧義”!

虹鱒魚身上有一條彩虹帶

其次,兩者生活水域不同。三文魚生活在深海中,虹鱒魚生活在內地池塘湖泊中。

再次,兩者進價差異很大。在批發市場,就進口三文魚而言,一斤批發價格約為100元,虹鱒魚約為50-60元,兩者價格幾乎差了一倍。

在人們的長期飲食印象中,三文魚屬於高檔食材,目前國內的三文魚刺身市場,年消費量已經達到10萬噸。而虹鱒魚的身價要遠低於三文魚。

一夜之間,虹鱒魚從低檔食材,搖身變成了高檔食材,讓人們情何以堪!

事實上,在保險合同中,也有不少條款,曾經引發過類似於三文魚和虹鱒魚的巨大爭論。很多投保人,對於一些保險合同條款,持有不同看法,從而導致不少保險糾紛。

這裡面也存在很多普通消費者對保險專業定義所不理解的地方。

下面,保險觀察帶大家來看看,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哪些容易引發"歧義"的條款,甚至會引起糾紛。

我們在仔細學習後,以後購買保險,就不會再當小白啦!

一、你理解的意外可能並非"意外"

【案例1】

小王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險,而後遭人故意傷害,最終在醫院住院兩週後,不治死亡。

小王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小王在受傷後,因為在醫院照顧不周,產生併發症,導致了死亡。小王本身器官衰竭,是他的直接死亡原因,不符合意外死亡標準。

實際上,保險合同中的"意外",和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意外,大有區別。

人們平時所理解的"意外",一般就是指意料之外的事。而保險合同中的"意外",除了涵蓋"突然發生的",還涵蓋了"外來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因素。

從三文魚和虹鱒魚之爭,看保險合同條款中的“歧義”!

保險條款中的意外傷害釋義

按照合同中"意外"定義,由疾病引發的身故、傷殘並不屬於意外險的理賠範疇。原因是,疾病源自於被保險人體內異變,不符合"外來的"定義。

在保險賠付中有個重要的原則,即"近因原則",它是指保險公司只有在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為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時才承擔保險責任,對承保範圍外的原因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案例中,小王雖是遭受意外而住院,但是造成最後死亡的近因是器官衰竭,這就不在意外險的賠償責任範圍之內了。

【案例2】

小王兒子,已購買了少兒意外傷害險,而後突發意外,兒子不慎從二樓窗戶上摔下,失去意識,送至醫院後由於持續未見好轉,小王聽從他人指點,服用了一種號稱有治療效果的藥物,結果最終不治死亡。

小王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身故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孩子在治療過程中,未遵醫囑私自使用或服用藥物,屬於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所以不承擔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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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中的免責條款

【案例3】

小王夫人購買了意外險,而後,在夫妻生活中,意外宮外孕。經醫院確診並接受手術後,小王夫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宮外孕"是懷孕,並非疾病。

在意外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清晰註明:"被保險人懷孕、分娩、流產、墮胎、避孕和絕育手術"。

我們日常生活中說的意外懷孕,和意外險中定義的"意外"也是兩碼事情。因此,小王夫人不能享受賠付。

二、重疾標準未達到,不賠付

【案例1】

小王父親購買了重疾險,而後不幸腦中風。不過,雖然身體半癱,所幸還頭腦清醒,能聽得懂他人話語。

小王父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在所購的重疾險中,保障範圍涵蓋"喪失言語"。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小王父親並未完全喪失語言能力。

在重疾險合同中,對於"喪失語言",條款清晰註明: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且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仍未恢復

的才能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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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中的語言能力喪失釋義

根據醫學釋義,完全喪失語言能力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中的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而患失語症

小王父親雖因中風影響了語言能力,但四種語音能發出3個,並可輔助手勢與家人溝通,因此不能獲得賠付。

【案例2】

小王購買了重疾險,而後不幸昏迷入院,在醫院接受診斷後,被確診為"心肌梗塞"。

據此,小王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在重疾險合同中,條款清晰註明,"急性心肌梗塞,應當同時具備3項醫學指標"。小王患有心肌梗塞不假,但是僅滿足2項醫學指標,還有1項不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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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中的急性心肌梗塞定義

因此,小王無法獲得賠付。

【案例3】

小王購買了重疾險,而後因呼吸障礙入院,醫院確診為"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於是,小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拒絕,理由:

在重疾險合同中,條款清晰註明,"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的確診,還得同時滿足三項條件:

  1. 被保險人的動脈血氧分壓,小於一定數值;
  2. 被保險人的動脈血氧飽和度,小於規定的百分比;
  3. 被保險人在缺氧時,必須接受持續的輸氧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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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中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定義

對照條款,雖然小王具備缺氧症狀,但是動脈血氧分壓和飽和度未達到賠付標準。因此,小王無法獲得賠付。

三、保障範圍不全導致不賠付

【案例1】

小王購買了一款保險,而後,不幸患上了前列腺癌,在醫院確診後,小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原來是因為小王購買的僅僅是特定惡性腫瘤保險,在合同條款中註明保障範圍是肝癌、咽喉癌、胃癌、骨癌和鼻癌。

因此,小王不能享受賠付。

在購買保險時,我們要尤其注意保障的範圍和病種,看下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案例2】

小王購買了重疾險,而後,不幸患上心臟病,經醫院確診並進行治療,一段時候出院。小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在重疾險合同中,條款清晰註明:"對於主動脈手術,將予承保",主動脈手術是指被保險人為了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經皮經導管進行的動脈內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

從三文魚和虹鱒魚之爭,看保險合同條款中的“歧義”!

主動脈手術範圍

但小王所做的手術叫做 "心臟瓣膜介入手術",手術不需要開胸,難度相對較小,在大部分重疾險中屬於輕症的理賠範圍

。而小王所購買的重疾險恰恰沒有附加輕症,因此無法獲得理賠。

【案例3】

小王父親購買了重疾險,而後,某日突然發覺肝部劇痛,經送醫院後,醫生確診為"肝部原位癌",小王父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在重疾險合同中,雖然保障"惡性腫瘤",但是清晰註明原位癌不在保障範圍內。

從三文魚和虹鱒魚之爭,看保險合同條款中的“歧義”!

原位癌不再惡性腫瘤賠償範圍內

"原位癌",是指上皮惡性腫瘤尚侷限於皮膚,或黏膜內,還沒有通過皮膚或黏膜下面的基底膜,侵入周圍組織。

"原位癌"雖然也是一種惡性腫瘤,但是,它屬於癌症最早期,所以醫學界又稱為"0期癌",只要動手術切除,絕大多數病人就可獲得痊癒。

原味癌都在輕症的保障範圍內,而小王父親這份重疾險同樣沒有附加輕症保障,因此不能獲得賠付。

【案例4】

小王母親購買了重疾險,而後,某日突發心臟絞痛,經送醫院後,醫生確診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臟病"。一段時間出院後,小王母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因為小王母親所患疾病不屬於重疾理賠範圍,為了治療冠狀動脈血管腔狹窄,實施的是冠狀動脈粥樣斑塊切除術,這是屬於輕症理賠範圍。

而在重疾理賠範圍內,和心臟病有關的一般是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肺源性心臟病、嚴重心肌病、嚴重心肌炎等。

而小王母親同樣沒有附加輕症,因此不能獲得賠付。

四、條款理解偏差引發誤會

【案例1】

小王母親購買了人身險,繳費已有十餘年,而後小王母親覺得每年繳納保費過高,於是決定取消保險合同,索回繳納保費。

保險公司在扣除相關費用後,約退還了七成保費。

小王母親不服,認為合同條款清晰註明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十日後要求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應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保人退還合同現金價值。

現金價值應該就是以現金的方式結算,不會扣錢。

在這裡面就出現了投保人對保險術語的不瞭解。

保險合同中的"現金價值",並非小王母親所認為的"現金",而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

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已繳納保費-該保單上分攤的保險公司管理費用-該保單已支付佣金-保險公司已承擔該保單保險責任所需之保費,同時還包含剩餘保費所孽生利息。

自己不會計算不要緊,在每份保險合同中,都會有一頁現金價值表。如果某一年想退保,只要看下現金價值表就知道能退回來多少錢。

【案例2】

小王公司購買了高額財產險,而後,因水管質量原因,意外脫落,導致水管漏水,公司經濟損失高達30萬元。

小王因此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按照保險合同條款,在保險期間,因水管爆裂因素造成的物質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小王公司的水管,是"脫落",而不是"爆裂",所以不能負責賠償。

水管"爆裂"是因為水壓原因導致的,而非水管"脫落"這類施工質量原因。

從三文魚和虹鱒魚之爭,看保險合同條款中的“歧義”!

某款家財險保障責任描述

【案例3】

小王購買了重疾險,而後,胃部大出血病危,醫院將其緊急送入ICU病房,通過治療,小王最終治癒出院。出院後的小王想起自己的重疾險中有疾病終末期責任,好像病危的情況可以理賠,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結果保險公司拒賠,理由就是小王的情況並不屬於疾病終末期。

在重疾險中,疾病終末期保險責任並非所有保險都會有這項責任,而有的重疾險則會加入這項責任。

所謂疾病終末期,在醫學上的定義是指並經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6個月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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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條款中疾病終末期保障定義

在這個案例中,小王雖然病危入院,但明顯不符合疾病終末期的定義,因此不能享受賠付。

以上講了這麼多案例,相信各位對於保險合同的理解能夠更進一步。

至此,保險觀察想提醒各位:

保險合同一旦簽字,就具備了法律效力。未來如果發生理賠糾紛,保險合同仍然是法律最終裁決的重要依據。

因此,在購買保險之前,朋友們有必要仔細研究合同條款,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讓業務員做出詳盡解釋,千萬不要含糊過去,畢竟這是牽涉到自己長期保障的大事情。

如果實在懶得研究,也務必尋找一位身邊靠譜的專業人員,為自己的保險規劃把關。

這樣才能明明白白投保,避免日後出現類似"三文魚和虹鱒魚"的保險理賠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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