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與股權在合約法律關係中的請求權基礎

文 | 閉應波 匯業律師事務所 律師

一、前言

借貸關係常與股權伴隨衍生,其中運理亦常不得辯清離析,令法律實務工作者困惑苦惱。常言之,借貸為民之事,而股權為商之事;民之事與商之事,駘蕩於不同的時代蘊藉中,民事法肇始於古羅馬時公民聚議之安排,多不接世外,成文典籍成天然屬性;然商事法的演進卻是隨中世紀的商路,借萬民法的精神內涵而得撻定,散軼不編籍。兩者多就世事中的法律關係而為調整對象,並昭示不同的部門法。

然若兩兩為不同部門法之標誌而無所牽連,卻失萬物相對聯繫的辯證法之言說。吾認為合約精神造設兩者的法律基礎,並以合同之債的請求權繁衍出錯綜複雜的關係網絡,合約關係的片段存在一個法律場景中,為其中的生活事實與規範事實服務。

生活經驗與規範邏輯告訴我們的是,一個無限往復的經過是找不出規範答案的,合約之債的請求權不能回溯過去,追問規範性答案,只能在同一時空中的法律關係場景中。

誠如,為股東墊資伴隨借貸關係形成的法律場景,其中命理應得諸法律工作者深究!

借貸與股權在合約法律關係中的請求權基礎

二、借貸與股權在合約法律關係中的請求權的閱讀場景

按:一民間借貸關係,原告為公司股東,被告為另一股東,各據50%。原告言,因為當初公司驗資成立時為被告墊資而形成借貸關係,墊資款均來自原告之個人賬戶,今向被告主張返還當初的墊資款。被告先無答言辯論,經法庭審理查明,原告所言之墊資款實則為來自案外人,驗資完成公司成立之後即返還該案外人,遂兩相增減得見錢資消亡而斷不存在墊資與借貸事實,一審原告成無理巧取之噱頭,有虛假訴訟之嫌疑。

實則細細研判,合約之債是規範事實的概念,生活經驗的直覺卻不能立時化為法律的概念。

1.合約之債的請求權篤定在一個法律關係中求取

案外人與原告的資金來往存乎另一法律關係,以案外人的資金交付形成所有權歸屬而告歿,案中請求權在新的情景中由新的法律關係支配。

公司成立前的注資驗資行為之資金流入,與公司成立或者驗資後的資金流出,為不同的法律關係的場景,前者為公司身份與股東身份之適格的工作,而後者為公司的經營運營之操作。完成公司成立之後的資金流出不影響公司成立、股東身份成全之事實與定性。

2.經驗事實亦確證合約法律關係的論理化的解讀

案中事實合約的目的不以實質取得借貸資金為要,取而代之,為公司成立以及股東身份的取得。

試問,若無墊資與借貸,被告常年的股東身份與股東權益從何而來?因此,合約目的的轉換,在案中的合約法律關係中生髮,卻一直未超過案中合約關係的界限。

再者試問之,公司成立之前後之資金流進與流出,而與墊資事實與借貸合意必然相關,那麼倘若雙方之間簽訂有書面的墊資或者借貸協議,卻因為註冊資金的流進與流出(與案外人相關的流向)關乎雙方借貸關係的成立,而使得借貸關係無法成立。雙方即使簽訂了墊資或借貸協議,卻還是無法有借貸關係,卻是與事實相悖的。

公司成立之後的註冊資金流出的事實,若涉公司經營操作,為正常的資金流動行為,若涉抽逃出資,亦與本案無關,為不在本案中討論的法律關係事實。

借貸與股權在合約法律關係中的請求權基礎

三、審判實踐上,墊資情形中借貸關係的形成不關涉注資的流向

再按:於最高院(2013)民四終字第25號張瓊月、遠東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遠東(廈門)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雷思遠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該份最高院判決書,即認為墊資行為會形成事實上的借貸關係。且在認定墊付注資而形成借貸關係的過程中,最高院亦不就公司成立之後的註冊資金的流出採取審查態度,而是專注於公司成立之前,註冊資金的流入的個人賬戶的方向,若註冊資金全部由此個人賬戶流入,則被墊資人與墊資人間即形成借貸關係與事實。

四、結語

於審判案由而定一個審判的造設,即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構造審判走向與談論的空間,不見得全是為了學院派的法律哲學而考慮。若欲將生活事實貼近於規範事實,這種法律關係中請求權的解讀,無非是在為著產權明晰,而減少科斯所說的交易成本的努力。

民事之借貸與商事之股權,生合在合約關係的請求權基礎中,我們法律工作者要解讀的工作還需要更加精細與深究,不可妄自迷離在隨波逐流的想象中而斷案!

借貸與股權在合約法律關係中的請求權基礎

借貸與股權在合約法律關係中的請求權基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