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就業許可取消,對企業用工的六大影響?

文 | 洪桂彬 匯業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近期,國務院宣佈決定取消11項行政許可等事項,其中包括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而此前設定行政許可的上位法依據為《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第八條明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有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准予就業許可,頒發就業證;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不予就業許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並說明理由。”

臺港澳就業許可取消,對企業用工的六大影響?

那麼行政許可取消後,對用人單位使用臺港澳人員到底有哪些影響呢?

一、臺港澳人員用工方式或將更加多元化

根據現行法規,中國境內用人單位使用臺港澳人員的用工方式僅限於全日制勞動關係用工和境外委派,如採用兼職勞務、非全日制、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用人單位往往無法獲得行政許可,故針對臺港澳人員的用工方式明顯比中國籍員工更窄,一旦就業許可取消後,用人單位通過兼職、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等方式使用臺港澳人員將不受限制,除非人保部專門對此作出限制。

二、臺港澳人員的權益保護將得到明顯加強

此前,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如果沒有辦理就業證,不屬於勞動關係範疇(部分地區按無效勞動關係處理),雙方如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不予受理,即使臺港澳人員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審理,這也意味著沒有辦理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不能依據中國勞動法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帶薪年休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項目,除非雙方合同另有約定。

一旦就業許可取消,在符合用工事實的情況下,雙方權利義務按勞動關係處理,臺港澳人員的權益保護將明顯加強,也間接增加用人單位的管理成本。

三、或推高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成本

社會保險繳費往往以勞動關係建立為前提,此前如未辦理就業證,用人單位無需繳納社保。就業許可取消後,勞動關係的實際覆蓋範圍將明顯增大,用人單位的繳費成本將明顯增加。特別在上海,用人單位就臺港澳人員往往參照外籍員工不繳納社保,新規或將推動人保部就此專門立法,修改《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強化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對外籍員工的社保繳費也將產生的間接影響。

於此同時,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覆蓋臺港澳人員也將成為用人單位不得不關注的問題。

臺港澳就業許可取消,對企業用工的六大影響?

四、臺港澳人員是否強制適用無固定合同、中國退休年齡尚有待觀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特定條件下(連續工作滿十年;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等)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合同。在就業許可制下,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辦理有期限限制,無法辦理無固定期限的就業證,故在司法實踐領域一般不支持臺港澳人員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業許可取消後是否改變既有做法有待進一步觀察,但依筆者預測參照適用的可能性極高。

此外,中國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終止合同。而臺港澳人員是否強制執行中國的退休年齡政策在目前中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中尚無定論,就業許可取消後,該問題仍有待相關部門明確。

五、臺港澳人員的工資薪金扣除額或將繼續參照外籍員工

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已箭在弦上,按照原《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臺港澳人員參照外籍員工執行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現行的扣除標準總計為4800元,個稅法調整後或將繼續增加,預計不會因為就業許可取消而取消附加扣除標準。

六、或推動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五儘快公佈實施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就業許可取消但司法解釋仍繼續有效的情況下,臺港澳人員用工關係的認定將遭遇法律適用上的挑戰。

按照最高院的立法計劃,司法解釋五預計在2019年公佈,臺港澳人員就業許可取消或將推動司法解釋五對該問題進行修訂或明確,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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