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處於「風口浪尖」的滴滴順風車該「何求何從」?看專家支招

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滴滴顺风车该“何求何从”?看专家支招

3個月前,鄭州空姐被滴滴順風車司機強姦殺害案所帶來的恐慌還沒有煙消雲散,近日,浙江溫州樂清又發生一名20歲女孩因乘坐滴滴順風車而被司機姦殺並拋屍荒野的惡性事件,再次讓滴滴順風車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

又是滴滴順風車!又是女乘客!!!

滴滴順風車在這起惡性事件中所暴露出的監管漏洞,以及對於危急情況低效率處理模式,使其陷入了被全網口誅筆伐的境地。

短短半年時間就密集地發生兩起舉國震驚的惡性事件,滴滴順風車你到底是怎麼了?

8月26日,滴滴公司對外宣佈,自8月27日零時起在全國範圍內暫時下線順風車業務。下面我們來看看專家眼中的順風車的“拼車”業務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將來又該如何進行規制?

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滴滴顺风车该“何求何从”?看专家支招

如何客觀地看待滴滴順風車

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黃海波律師在接受本網記者獨家採訪時指出,滴滴順風車作為共享經濟的產物,它所具有的優勢和缺點十分經緯分明。具體說來:

優勢:從客觀上講,滴滴公司的順風車為公眾出行提供了便捷的服務,它以相對實惠的價格,成為一部分上班族通勤的“剛需”。

缺點:順風車具有的弊端也十分突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從事順風車業務的車輛是要和乘客具有相同的出行目的。而目前大多數從事運營的順風車並不滿足這項要求,因為大部分順風車是專門為送乘客去其目的地所進行的運營活動,根本就不是互助性合乘行為,其性質跟黑車無疑。

順風車中的“拼車”業務

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黃海波指出,按照相關規定,順風車要求合乘的司機與乘客必須具有相同的目的而出行,是一種合理分攤費用的互助性行為。它不能是專門為送乘客去其想去的目的地。如果專門送了,那就不是合法的合乘行為。

而目前大多數滴滴順風車司機都是為了送乘客,而送其想去的目的地而進行的運營,其性質是以合乘為名從事的非法運營,因此,順風車中的“拼車”業務也是違法的。

讓人既愛又恨的滴滴順風車

在將來該如何對其進行規制?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制研究會籌備組負責人邱寶昌指出,雖然滴滴順風車頻繁出現影響極大的惡性事件,但因此就把其置於“萬惡之源”的位置而加以抵制也並非理智之選。

因為縱觀我國目前市場運輸行業,正規出租車也不乏出現傷人、強姦等刑事犯罪案件,所以,盲目地抵制滴滴順風車實在對其不公。因此,我們應理性地看待滴滴順風車在此次事件中所暴露出的問題,並通過分析和落實一系列完善措施對其予以整改和完善,才是處理此事件的正確態度。

以轟動美國商學院和法學院的商界經典案例“福特Pinto案”為例,邱寶昌認為,滴滴順風車既然作為商業主體,追逐經濟利益才是其發展的終極目的,所以,很難實現讓其單純的從社會責任角度而對乘客的安全予以全方位保障。

對比國外法律中對違反安全保障的商業主體,所判決的動輒承擔數十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的案例,我國對於違規的商業主體所判決承擔的懲罰措施實在是過於“寬容”,因此,國內企業也就缺乏了長期遵守法律法規的內在動力。

所以,邱寶昌和黃海波建議,只有完善有關順風車平臺的法律規定,由政府對其進行嚴格地監管和引導,對於違反規定的順風車平臺將規定嚴厲的懲罰措施。一旦當它所追求經濟利益遠小於因違法所受到的懲罰賠償時,它必然會在將來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去生存發展。

所以,該如何對滴滴順風車平臺進行更好地規制和管理?

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滴滴顺风车该“何求何从”?看专家支招

首先,應使其確立完備的安保措施

由於滴滴順風車平臺區別於傳統交通運輸企業的管理模式,它的叫車以及運載服務,第三方主體很難從外觀對其予以判斷,因此,邱寶昌建議一旦私家車加入了網約車行列,無論是專車還是順風車,都有義務在車輛顯著位置加上明顯提示其身份的顯著標識,並且要在車內設置監控設備,使網絡約車監督管理平臺可以適時知曉其方位。一旦順風車的外觀以及裝備不符合要求,網約車系統將不再對其派發任務。

對於已裝有監控系統的順風車,約車平臺可以對其進行適時定位、跟蹤、視頻傳送,並且通過在順風車內設置“一件報警”按鈕,使得乘客一旦發現危險,就可通過觸摸按鈕功裝置而直接報警,以確定在特殊情況下乘客自救的途徑和便利。

其次,需要落實電子運輸平臺的“連帶賠償”責任制度

邱寶昌認為,既然滴滴順風車平臺在每筆網絡約車中都會有收益,其完全有義務對乘客的安全進行全方位的保障,所以,一旦這種安保措施沒有落實到位,它必須和旗下的順風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此次事件也揭示出以往有關專家所一直倡導的在電子商務平臺中建立“連帶賠償”機制的合理性,而這項制度在即將出臺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三)》中已予以體現,這樣必然強化了滴滴順風車平臺的監管責任。

第三,要嚴格落實網絡約車車輛和司機准入制度

黃海波認為,應加強事先審查,將不合格的車輛和司機擋在運營活動之外。對符合要求的司機應建立技能和法律常識培訓制度並定期考核,引導他們守法經營。確立違規司機的懲罰和退出機制,通過制度的設計與執行將不合格的司機淘汰出運營隊伍,最大限度維護司機隊伍的純潔性和安全性。

第四,建立快速有效的突發事件處理機制

黃海波指出,滴滴順風車平臺應建立對突發情況進行有效處理的機制。本次事件中,該涉事司機早在一天之前就已經被其他乘客舉報性騷擾,若平臺能夠按照交通部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相關規定的要求,暫停該司機的運營資格,極有可能此次不幸事件就不會發生。

最後,應加強政府對網絡預約出租車平臺的監管和引導

黃海波指出,從國家層面,應當建立有效的服務規範和讓不合格企業退出運營的機制,允許和鼓勵其它有能力的企業加入網約車經營,形成競爭局面,以防止出現一家壟斷經營的不利局面。

而對於已經形成壟斷的網絡約車平臺,為了防止它們惡意地進行壟斷行為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邱寶昌建議,對於公然違反《反壟斷法》規定,而沒有經過“經營者集中”審查申報,並且沒有經過商務部報案或備案的企業,要大幅度提高《反壟斷法》所規定的處罰力度,即將原有的最高50萬元的罰金上限,大幅度提高至該企業上一年度營業額總額10%—20%比例金額以作為罰金來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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