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領域法律改革對烏克蘭「智慧財產權轉化」的影響

知識產權領域法律改革對烏克蘭“知識產權轉化”的影響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Oleksii Dobrin 米克·索特律師事務所 MSP Russia

原標題:《歐盟-烏克蘭聯繫協議》簽署之後 知識產權領域法律改革對烏克蘭“知識產權轉化”的影響

現代化、國際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一個經濟和社會高度發達國家所應具備的標誌。烏克蘭,目前正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著大規模的知識產權領域立法工作。然而,儘管烏克蘭取得獨立之後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形成了一定法律基礎,但依然存在一些遺留問題。本文將做進一步分析和研究。

現代化、國際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一個經濟和社會高度發達國家所應具備的標誌。烏克蘭,正是這樣一個蘊含巨大科技與智慧潛力的國家,目前正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著大規模的知識產權領域立法工作。目前烏克蘭境內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有:《版權及其鄰接權保護法》、《商品及服務標誌保護法》、《外觀設計保護法》、《發明及實用新型保護法》、《商品原產地指定保護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及《集成電路全息圖保護法》。

除上述基本法律規範之外,還有其他調整知識產權法律關係的相關規定,例如:《影音製品、錄音製品、錄像製品、電腦軟件及數據庫傳播法》、《企業從事生產、出口、進口鐳射光盤行為規範》、《畜牧業育種法》、《科技信息法》、《藥劑法》等。

此外,在涉外知識產權適用方面,烏克蘭人民議會通過並加入了《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

烏克蘭2003年出臺的新民法典中包含了大量調整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關係的條款,而其中大部分的條款規定在單獨章節——《第四卷 知識產權法》中。

然而,儘管烏克蘭取得獨立之後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形成了一定法律基礎,但依然存在一些遺留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領域面臨最尖銳的問題有以下幾點:發行盜版製品,包括建站推廣盜版材料;推廣損害權利人、投資人利益甚至損害國家形象的假冒商品;專利和商標證書的存續時間;音像製品的權利保護限制;在知識產權保護及其相關領域缺乏可靠的信息保障等。

一、《歐盟-烏克蘭聯繫協議》

2014年6月烏克蘭同歐盟簽訂《歐盟-烏克蘭聯繫協議》,協議中規定了歐洲烏克蘭經濟一體化及與歐盟立法相協調的相關細則。儘管該協議直至2017年9月1日方才得以生效,而實際上,自該協議的簽訂一刻起,烏克蘭國內法律已經受到顯著影響。毋庸置疑,如今在全國範圍內正在進行一場自烏克蘭獨立(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聯盟解體)以來最大規模的改革。

為了在烏克蘭執行歐洲標準,為高新科技和知識密集型產業提供優惠條件,烏克蘭政府辦公室於2016年6月1日通過了《烏克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改革方案》,該方案由烏克蘭經貿發展部制定。方案中規定了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為目標的主要任務:

1)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的透明雙級結構,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政策的制定工作由內閣負責,而國家政策等單獨公共職能(公共職權)的實施由國家知識產權署-烏克蘭專利商標局負責;

2)著作權及其鄰接權集體管理體系的重組;

3)國內法律的完善及與歐盟法律的相互協調;

簽署《歐烏聯繫協議》的重要意義之一,在於雙方約定就國際和國內前沿科技領域的實踐信息進行交換。其中,為前沿科技領域提供適當優惠條件的必要性受到了雙方的特別關注,包括相關法制建設和人才儲備等問題。

總的來講,關於創新發展法律保障的問題,體現在《知識產權》、《科學技術領域合作》、《宇宙空間》、《工業及企業領域相關政策》等章節。

其中促進知識產權轉化方面的相關規定有:

簡化創新產品和原創產品的創建和商業使用流程;

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有效性,烏克蘭有效地保障外國權利人免受不正當競爭侵害;

採取簡化信息流、商務合作、許可及分包合同註冊流程的促進措施,在烏克蘭建立良好的技術轉讓環境。

在《知識產權》一章中,對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的內容也做出了重點闡述。其中對烏克蘭境內的複製行為作出如下新規定:

首先,與烏克蘭國內法律不同,《聯繫協議》規定了評論性作品和科學出版物著作權的有效期為該出版物首次發表日之後的30年。同時規定,對具有創造性的攝影作品,因其同樣是作者的知識產權,所以應予以保護(保護期限為作者生前及作者去世後的70年)。

其次,現行烏克蘭《著作權及其鄰接權保護法》規定合著作品的著作權為合著作者生前及去世之後70年,而《聯繫協議》第163條對此類關係的調整範圍更加廣泛:電影或音像作品,無論是否為共同創作作品,保護期限均為“作者組”全體成員中壽命最長作者生前及其去世後至少70年。“作者組”成員可包括:導演(視為作者或作者之一)、編劇、臺詞作者及電影或音像製品的編曲作者。同時,雙方還可以自主規定其他的作品合著作者。

第三點,根據烏克蘭《著作權及其鄰接權保護法》規定,任何通過技術手段有意迴避著作權和(或)其鄰接權的行為,包括製作、傳播、以傳播為目的攜帶以及採取其他迴避手段均為對著作權的侵犯行為。而《聯繫協議》關於上述內容的規定更加具體。因此,烏克蘭為承擔起保障合法權利免受不法人員使用技術手段侵犯的責任,同時,防止製作、攜帶、傳播、銷售、出租、以銷售或出租為目的廣告裝置、產品或組成部分,或者以商業目的持有或提供相關服務。相關服務指的是:a)以推薦、宣傳或銷售為手段迴避著作權的;或者b)具有限制性商務目的或用途的、用於簡化或有效促進迴避流程的技術手段。此外,還規定:如通過監控訪問或保護程序的手段使用受權利人監控的作品或其他權利客體則視為“有效迴避”。該監控手段包括:編碼、加擾或其他改變作品或其他權利客體防盜版機制的手段。

第四點,由於電子通訊手段的廣泛應用,烏克蘭規定了任何人未經允許故意實施以下行為的,均屬違法行為:(a)刪除或變更其他權利人的電子信息(包括任何所有權人提供的作品、作者及其他權利人關於作品使用期限和條件的識別信息;任何與上述信息相關的號碼或編碼);(b)以推廣為目的從引入、轉發、公佈及公開的作品中刪除或變更關於作品權利歸屬的相關電子信息。

第五點,不視為著作權主體的有線廣播組織者:擁有專有權的著作權人允許通過衛星公佈作品; 在與著作權及其鄰接權權利人之間單獨或集體協議的基礎上轉播節目。

電腦軟件使用方面的相關法律調整較大:(a)電腦軟件的定義為,包括操作系統、用原始代碼或目標代碼編寫的應用軟件及之前的研究材料,均屬權利保護範圍內;(b)與國內法律不同,《協議》中規定了電腦軟件是作者的知識產權產品,所以電腦軟件的原創性作為權利保護的條件(其他標準則未定義為權利保護範疇)。

根據本國法律,基於執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客體,其所有權歸屬於創造該權利客體的勞動者。如勞動合同未做其他規定,則該勞動者所屬僱傭單位或僱主為共同所有人。然而,《協議》第181條規定,如電腦軟件由僱傭員工在其根據僱主指示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期間創造完成且法律未做其他規定,則僱主享有該形式下創造的電腦軟件的全部專有權。因為電腦軟件的流通性為其顯著特點,所以,如果說烏克蘭國內的《著作權及其鄰接權保護法》沒有對權利人關於電腦軟件的專有權做出專門解釋,而僅僅用一般法調整相關問題這一現象,是對法律適用產生了消極影響,那麼,《協議》中對電腦軟件專有權的相關問題則更加具體化,其中包括關於權利人專有權實施或許可等問題:(a)任何形式的長期或臨時複製全部或部分軟件;(b)翻譯、修改、優化或其他對軟件的變更,同時包括軟件更改人權利無損害情況下地複製上述行為所得成果的;(c)任何形式的公開推廣,包括出租正版軟件及其複製件。類似的情況在數據庫方面也是如此,《協議》規定了著作權保護的權利客體、主體、歸屬於該主體的權利,以及關於數據庫方面的限制和例外。

知識產權的流通和轉讓值得人們給予更大的關注是因為,知識產權客體更好的保障了創新和科技的發展。在建立烏克蘭-歐盟自由貿易區期間,商標及地理標誌的知識產權協調化問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烏克蘭在今後的改革進程中有望與歐盟共同組建商標註冊的電子申請數據庫。

不使用商標作廢的期限有所延長:自商標註冊完成之日起的5前內或者使用中商標連續停用5年的,則該商標可能被視為提前廢止(《烏克蘭商標保護法》規定的該期限為3年)。

按照歐洲標準施行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調整過程中出現問題最多的是地理標誌相關案件。

根據《協議》規定,烏克蘭將地理標誌的註冊類別分為三類:

(1)烏克蘭國內不生產的商品;(2)生產廠家數量有限的產品;(3)與烏克蘭民族特有商品、飲料一致的歐盟地理標誌。

如果說第一類法律保護與拓寬烏克蘭地理標誌註冊範圍相關,那麼,第二類則是關於對在歐盟註冊地理標誌的烏克蘭企業的補償問題。第三類相對來看引起較多問題:名稱的變化致使一半以上的紅酒生產企業遭受經濟損失。規定了一系列(如歐洲投資銀行貸款、歐洲改革與發展銀行貸款)的補償政策及過渡期:(a)10年期,在地理標誌的保護期間,歐盟不禁止烏克蘭生產者在特定商品範圍內對地理標誌進行使用:例如Champagne、 Cognac、 Madera、 Porto、 Jerez / Xeres / Sherry、 Calvados、Grappa、 nisPortugues、 Armagnac、Marsala、Malaga、Tokaj; (b)7年期,在地理標誌保護期間內,歐盟不禁止烏克蘭生產者在特定商品範圍內使用下列品牌:Parmigiano Reggiano、Roquefort、Feta。同時,在過渡期內,禁止受限註冊的地理標誌出口。同時,允許對《歐盟-烏克蘭聯繫協議》所規定的地理標誌類別進行補充。

同時,烏克蘭與歐盟對防止非法手段使用協議地理標誌提供廣泛的法律保護。《協議》簽約方可以向成員國詢問商品的型號及其變體,以及執行審查所需的聯繫信息。表現該限制的例子是,烏克蘭或者任何其他成員國在談判中與第三方共同提出保護第三方國家的地理標誌,該第三方國家名稱與另一締約國的地理標誌為同音異義詞,則後者應被告知,並且有權說明該名稱在烏克蘭受保護的理由。

《歐盟-烏克蘭聯繫協議》中對外觀設計保護相關法律的一些規定使烏克蘭相關法律發生了變革,將關於外觀設計的問題列入協議條款可以說是《協議》對於當代商品和服務的商業化發展所作出的最大貢獻。

第一,《聯繫協議》第212條規定了外觀設計的定義為:外觀設計-是指產品整體及其組成部分的外觀,包括線條、輪廓、花紋、形狀、紋理以及外形。這裡,產品-是指工業或者手工製品,其中包括用於組裝產品的元件、包裝、外形、圖形標誌、印刷元素等,電腦軟件除外。組合產品-指的是由多個組成部分共同組合而成的商品,各組成部分可以被替換、拆分或重新組裝。如果說《烏克蘭民法典》僅對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做了要求,而外觀設計專利所申請保護的是產品的形狀、圖形、顏色以及工業製品的外觀組合,則在《聯繫協議》中,對該問題進行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協議》規定,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可以是工業品(工業指的是,生產商品和勞動工具、提供服務、開採和加工原料、製作和加工農業食品的企業的總和),也可以是手工業製品(手工業指的是,以應用手工勞作方式生產高質量高藝術價值製品,在個人工坊從事的小型生產)。而這裡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是外觀設計受法律保護的條件。文件中全面列舉了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標準:

(1) 外觀設計被用於產品中或者被用於產品的組成部分中,在以下情形下可認定為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a)如果組成部分嵌入到組合商品中且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是可見的,以及(b)組合部分本身具有明顯可表現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特點;(2)外觀設計須有創造性(根據設計者在製作其設計時的自由程度評判該設計的創造性),當該設計傳遞給信息受眾的印象與公開的其他設計給信息受眾留下的印象不同,則該設計視為具有創造性,公開是指:(a)未註冊過的外觀設計,自首次申請保護之日起公開;(b)已註冊的外觀設計,自提交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申請日起或自優先權日起即為公開;(3)外觀設計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指,沒有任何一個近似(無實質性差別)的外觀設計曾被公開。因申請保護而公開不視為信息公開;(a)設計者、其設計的受讓人或第三人將設計者提供的信息公開的;(b)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的12個月內;(c)設計者或其受讓人的濫用導致信息公開。

第二,烏克蘭與歐盟承擔起保護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獨立創造的外觀設計的責任。這裡所指的保護,不僅保護傳統意義上經法律程序註冊的外觀設計,同時,也保護在烏克蘭實際具有新穎性而被公開的法律保護基礎。未經註冊被公開的外觀設計,同樣享有註冊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但使用複製的已註冊專利成果的除外。

外觀設計在註冊、公開後或者通過某種(包括在展會上展出、在商品上使用等)方式公開的。因客觀原因通過一般商務流程在其優先權申請國該行業範圍內特定領域無法為公眾所知的情況除外。然而,如外觀設計由第三人在明顯或不明顯的機密情形下公開,則不視為被公開。上述規則體現了外觀設計權利人所受到的限制,同時也反應了外觀設計市場的競爭之激烈。該規定強化了商業機密制度法律意義。

第三,《聯繫協議》第218條直接規定了實際應用外觀設計被公開的可能性:在烏克蘭境內註冊的外觀設計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同時,自創作完成並固定形狀之日起也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第四,關於法律保護期限,《協議》中與《烏克蘭外觀設計保護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之處在於:(1)外觀設計註冊後保護期限為5年,每次可在1-5年範圍內續期,總保護期限不超過25年(烏克蘭法律規定,烏克蘭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期10年,可一次性續期5年,即總保護期限不超過15年)。(2)對於未註冊的外觀設計,其在烏克蘭的保護期限為,自在任意《協議》成員國公開之日起的3年內。

第五,《聯繫協議》第215條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駁回或認定專利無效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較為廣泛的規定:(1)外觀設計不符合形式審查的要求;(2)抄襲已申請或已公開專利的;(3)使用他人所有權之下附圖申請專利的;(4)外觀設計非法使用了受《著作權保護法》所保護的產品的;(5)外觀設計非法使用了違反《巴黎外觀設計保護公約》第6條之規定的。同時,烏克蘭官方有權通過立法形式規定外觀設計無效的相關條款。

二、知識產權保護新規

1、設立知識產權高級法院

根據烏克蘭法院判決國家登記記錄信息,2006年-2017年全部司法管轄區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總數為18 104件。其中,著作權及其鄰接權侵權案件6 803件,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11 301件。這表明,經司法程序審理的知識產權相關案件數量並不是十分龐大。而其中,大多數的解釋和總結由最高經濟法庭通過其法令公佈。

同時,目前地方法院解決知識產權保護糾紛案件,都是按照或民事、刑事、亦或者行政法程序進行審理,而且在審理過程中都針對此類案件形成了各自的審判方法。而法官也時常因類似案件數量較少而缺乏必要的審理實踐。

烏克蘭長久以來致力於提高本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質量。加派專業領域法官參與地方法庭的審判工作,在上訴法庭或烏克蘭最高法院設立專項委員會,甚至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

烏克蘭內閣早在2001年已受到烏克蘭總統令授權,研究設立專利法庭相關問題。歐洲商事協會也於2008年指出了設立獨立專利法庭審理知識產權糾紛的必要性。

在歐烏一體化司法體系改革框架內,烏克蘭人民議會於2016年6月2日通過了《烏克蘭憲法(司法領域)修正案》,法案中規定了設立獨立知識產權法院的可能性。同日,議會還通過了《訴訟程序與法官地位法》,並於2016年7月13日由總統簽字生效。新法規定了設立兩個專門高級法院——反貪汙高級法院和知識產權高級法院。

新頒佈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職能做出了規定:作為高級法院中的一員,可在初級法院設立專項案件審理委員會;決定司法委員會是否設立、其構成以及決定參與由法院主席倡議的高級法院法官會議的司法委員會秘書成員。

設立知識產權高級法院的決定一經發出,在知識產權從業律師內部就引起了關於程序法問題的討論(正如之前提到的,此前地方法院解決知識產權保護糾紛案件,是按照或民事、刑事、亦或者行政法程序進行審理)。律師們所討論的問題在改革過程中得到了解決,2017年10月,烏克蘭最高人民議會通過了《烏克蘭經濟訴訟法修正案》、《烏克蘭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烏克蘭行政訴訟程序法修正案》等。

知識產權糾紛被納入經濟法司法範疇內這一改變無疑是一大進步,因為,正是經濟法庭在目前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對烏克蘭國內形成穩定、充分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機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2017年12月15日生效的新版《烏克蘭經濟訴訟法》規定,知識產權高級法院的職權範圍是:

1)審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商品及服務標識)以及商業字號等其他包括在先權利在內的知識產權相關案件;

2)審理知識產權註冊、登記、專利、商標及其他權利證明文件的無效、續展、提前終止以及侵害相關權利獲利益的相關案件;

3)馳名商標認證;

4)審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包括共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的相關案件;

5)審理訂立、變更、解除及履行知識產權分配及許可合同糾紛的相關案件;

6)審理反不正當競爭相關案件:非法使用其他生產者的標誌或商品;仿冒他人產品的外觀;蒐集、洩露和使用他人商業機密;烏克蘭反壟斷委員會關於上述問題決定的申訴。

同時,烏克蘭高級法院就知識產權糾紛問題設定任務:訴訟案件統計分析;研究和解釋最高法院司法實踐、關於最高法院此類解釋出臺後結果的相關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能。

此外,法律還對知識產權高級法院的法官職業素養做出了要求。首先該法院法官應符合法官任命的一般要求,即年齡不低於30週歲且不高於65週歲,具有高等法律專業學歷,在法律領域從業時間不低於5年,有專業素養、品德高尚並且掌握國語。法官候選人還應參加職業技能的培訓,通過職業資格考試。通過考試後法官已具備必要的理論知識,再加上崗位培訓即可達到法官崗位所要求的職業水準。

同時,除一般要求外,知識產權高級法院的法官還應達到符合該法庭特點的補充要求(達到知識產權高級法院法官從業資格需滿足如下條件之一):

1) 從事法官崗位三年以上;

2)從事知識產權(專利)代理五年以上;

3)從事知識產權保護執業律師五年以上;

4)與上述崗位相關的職業總體從業經驗五年以上。

知識產權高級法院通過上述途徑選拔法官的好處是:其法官皆為知識產權法律領域的專家——專利代理人、知識產權律師等。解決了此前一般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缺乏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知識的問題。同時,又因對知識產權法院法官一般職業資格的要求,當前在職的法官依然具有取得該崗位的有限資格。

成立知識產權法院接下來重要的一步,是2017年12月29日烏克蘭總統就設立知識產權高級法院簽署總統令。總統令中規定了知識產權法院的財政制度,以及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地點——烏克蘭首都基輔。該法院所在地理位置省去了外國權利人需要到地方法庭的麻煩,從而更有利於外國權利人維權。

為執行該總統令,國家訴訟行政機關已於次日確定了知識產權高級法院的法官人數——21位。其中10位將就職於該法院的申訴委員會。

職業法官高級委員會於當日宣佈了關於競聘上崗的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歷時28天,所有有意願並符合條件者均可遞交材料參加競選。 競選旨在以職業倫理秩序標準對候選人做出專業評價。

截止至2018年1月5日,參與競選的候選人已有234人。其中現任或前任法官208人、律師8人、專利代理人4人、法律從業者8人以及型材企業領導2人。目前,知識產權高級法院法官崗位競聘仍在進行中,預選拔階段將有206位候選人進入複試階段。

上述改革方案與專業化制度實施以後,烏克蘭將充滿信心的向世界展示,烏克蘭符合現行國際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及公證的訴訟程序體系的建立。

《歐盟-烏克蘭聯繫協議》框架下,烏克蘭為完成己方責任而邁出了重要一步,即由烏克蘭議會於2017年3月通過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法》修正案,該法案使得著作權人,尤其是外國著作權人可以及時刪除烏克蘭網絡上存在的抄襲內容。

該法案一經頒佈,著作權人在發現網絡上有未經許可使用其作品時可以不必訴諸法院,而是按照規定的形式以書面形式要求網站所有人(和/或網絡終端提供者)終止侵權。網站所有人可以消除對著作權的侵害以避免追究其責任。

本程序對音像作品、音樂作品、電腦軟件以及錄像、錄音和轉播作品均適用。而執行該條款有如下特點:要求停止侵權的要求書須通過當地代理人提交;停止侵權請求書中包含權利人的身份信息、聯繫信息、權利證明信息及侵權事實說明。上述規定旨在儘可能的減少非善意申請人/權利人濫用簡化程序,同時也保證了申請文件符合必要的規範。

停止侵權請求書中應包含的基本信息為:申請人姓名、所在地址(或居住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郵政地址、以及公司註冊證編號信息(僅針對法人)。此外,還應提供所申訴著作權作品的類型和名稱、著作權或其鄰接權被非法使用的證據信息以及網絡終端提供者的相關信息。

停止侵權請求發送至網站所有者,並將請求書副本發送至網絡終端提供者。網站所有人應在收到申請後的48小時內審核請求並作出答覆:或同意刪除侵權內容;或拒絕請求。如網站所有人無權對該(公共網絡或電商平臺等)網站內請求保護的著作權作品進行監控,則網站所有人應在24小時內將該申請發送給網頁管理者。網頁管理者收到申請後須承擔與網站所有人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在48小時內審核申請書。如網頁管理者未於規定時間內做出答覆,則網站所有人應自動關閉該網頁。

停止侵權請求可能在以下情況下遭到拒絕:

網站所有人有權合法使用相關著作權作品,並且在答覆期限內著作權人提供相關證據;

收到申請一方不是網站的所有人或管理者;

申請書不符合書式要求,且收件人在答覆期限內將該情況通知到申請人。

類似的申請也可以發送給網站的相關供應商,例如,WHOIS網站和數據庫中的信息,則無法直接將申請發送至網站所有人。

如有違法 上述相關規定的,將受到500-1000格里的行政罰款(一年之內如有再犯,則罰款金額可達到1000-2000格里)

這樣,可以預見,上述改革措施不僅會大大促進烏克蘭知識產權保護進程,而且能夠大幅優化烏克蘭與國際夥伴的合作關係,提高歐洲乃至世界各國同烏方的合作信心。中國,是烏克蘭最大的貿易合作伙伴之一,將在一系列改革措施後獲得更加可靠的法律保護。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Oleksii Dobrin 米克·索特律師事務所 MSP Russia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