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烤豬蹄品牌申請含「小蹄大作」註冊商標被駁回

雖然兩年多的時間已開出了280家店,熱愛烤豬蹄的食客們還是會發現,無論何時路過“小蹄大作”註冊商標的店面,最尋常的場景是人滿為患。

“網紅”烤豬蹄品牌申請含“小蹄大作”註冊商標被駁回

然而,這家由曾經的中國科學院電子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李功福創辦的“網紅”烤豬蹄品牌公司——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福蹄公司),最近卻遇到了一個註冊商標方面的“挫折”。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福蹄公司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該案涉及註冊商標對我國漢語言文化中“成語的不規範使用”是否因違反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問題。

據瞭解,該案訴爭商標系第21733696號“功福咖小蹄大作”註冊商標,由原告福蹄公司申請註冊在第40類“食物熏製、動物屠宰”等服務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中的“小蹄大作”為成語的不規範寫法,用作註冊商標易對中小學生正確認知和使用成語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遂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網紅”烤豬蹄品牌申請含“小蹄大作”註冊商標被駁回

訴爭註冊商標

福蹄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的上述決定,遂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福蹄公司訴稱,訴爭註冊商標雖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標整體為“功福咖小蹄大作”,並未突出“小蹄大作”4個字,整體為7個字,並非四字成語;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所面對的相關公眾一般不包含中小學生,與中小學生學習和生活並無關聯,不會影響中小學生對成語的正確認識和使用;訴爭註冊商標為其獨創,經過使用已經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實踐中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據此,福蹄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

經審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註冊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由漢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構成。根據福蹄公司所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在店面標誌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4個字,易使社會公眾將訴爭商標與成語“小題大做”產生聯繫。商標標誌是一種商業符號,也是一種文化符號,尤其是由漢字構成或者以漢字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誌,除應具有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外,亦應具有促進我國文化建設發展的作用。訴爭商標屬於不規範使用我國成語的標誌,此種對成語不規範使用的商標標誌若作為商標進行註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於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具有不良影響。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註冊商標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應予以核准註冊,故判決駁回福蹄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悉,對於由成語替換部分同音字後形成的註冊商標,部分觀點認為可以獲准註冊,且由於與成語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但目前商標審查機關及法院的主流意見為該類商標對我國語言文化傳承和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屬於禁止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標誌。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福蹄公司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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