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年積案不履行 今朝被送拘留所

2018年8月24日,被執行人王某某與申請人湯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拒不履行固始縣法院生效判決,被依法拘留,送入了固始縣拘留所。

陳年積案不履行 今朝被送拘留所

2008年12月21日晚,申請人湯某某與被執行人王某某等人在黃河路遊某某開辦的“科萊衛浴”門市部吃飯喝酒。吃喝完後,被執行人王某某借用被執行人田某某一輛小型客車送案外人萬某某回家,被執行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遊某某、湯某某、張某某一同前往,該車在返回城關的途中,因操作不當客車翻倒溝坎內,致客車受損,並將湯某某摔出車外,致湯某某受傷,後經固始縣交警大隊處理,王某某負全部責任。經縣交警大隊協調後,王某某分文未給,湯某某將王某某起訴到固始縣法院要求依法處理。固始縣法院於2010年12月20 日作出判決,判決王某某賠償湯某某各項損失481116元,田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後,王某某分文未給。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向王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等要求其限期履行,但王某某拒不履行,通過“四查”手段查詢王某某財產,未查到有可供執行財產,也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案件被依法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

陳年積案不履行 今朝被送拘留所

時隔多年,申請人湯某某打聽到王某某在固始縣城某家電超市裝空調,有一定收入,但是卻一直未履行固始縣法院生效判決,執行法官向王某某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講明瞭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嚴重法律後果,但王某某仍拒不履行。經執行法官合議,依法對王某某實施司法拘留措施,並於2018年8月24日下午將王某某送進了固始縣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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