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J•辛普森刑案的勝訴,是律師的偉大勝利!

 律師無法讓陪審團相信你是正確的,你就輸了

——OJ•辛普森刑案的勝訴,是律師的偉大勝利!

O•J•辛普森刑案的勝訴,是律師的偉大勝利!

郝冬白,男,漢族,1989年進入公務員隊伍。2015年9月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級證書(律師資格證號:A_20156201020103),即同時取得律師資格。

O•J•辛普森刑案的勝訴,是律師的偉大勝利!

律師無法讓陪審團相信你是正確的,你就輸了

——OJ•辛普森刑案的勝訴,是律師的偉大勝利!

一、O•J•辛普森為什麼當年贏了刑案卻輸了民案?

在中國的國慶節期間,從中國開車得用108天時間才能到達的美國,一個人的出獄,卻讓我們回憶起20多年前的一起美國案件。這個人叫O•J•辛普森,他從美國內華達州拉夫洛克監獄走出來,這時是2017年10月1日凌晨,距離他因被判武裝搶劫、綁架而入獄,已經9年;那場以他為主角的“世紀審判”,更是已經過去了22年。辛普森已經70歲了……

大概在幾年前,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楊帆老師給我們講O•J•辛普森涉嫌殺害前妻案時,回答了一個疑問? O•J•辛普森為什麼當年贏了刑案卻輸了民案?楊帆老師是這麼說的,美國法律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不一樣的。對刑事案件的要求比較高,是嚴格標準,就是非法證據必須排除,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合理標準,證據達到概然性優勢即可。因為刑法畢竟剝奪的是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而民法處分的只是財產等。

我最近在讀【美】阿蘭.艾德斯 克里斯托弗.N.梅《美國憲法個人權利案例與解析》 一書時,發現阿蘭.艾德斯克里斯託弗.N.梅在該書第二章《實質性正當程序》司法審查標準中有這樣的描述:如果一項基本自由權(fundamental liberty interest)受到限制,法院適用的是嚴格審查標準,除非有證據表明一項法律是實現緊急之國家利益且代價最小之方式。另一方面,在那些只關涉財產或其他非根本性的自由權的案件中的案件中,法院適用的則是一種合理依據審查(rational basis lest)標準。這段描述,也是對O•J•辛普森的闡釋。

不過,不管怎麼評述O•J•辛普森案,這個案件,是律師的偉大勝利!

二、

成都商報還採訪了“華人神探”李昌鈺博士,聊O•J•辛普森案背後的故事

在這個時間節點上,成都商報獨家專訪當年辛普森案關鍵人物,有著“華人神探”之稱的李昌鈺博士,請他講述了當年案件一些不為人知的細節。

  成都商報:你所看到的犯罪現場是怎麼樣的?是否受到過破壞和汙染?

  李昌鈺:我是兩天後到現場,發現了第二種血鞋印。這表示當時是有兩個人在兇殺現場。在之前證據的呈現中,警方只提到了一種。當時我把新發現的血鞋印呈上去時,警方否認這是鞋印,說是走道上高低不平造成的。後來請到聯邦調查局的很多專家來鑑定,都說這確實是鞋印,警方才表示說,這可能是當時現場收集證據的警察不小心弄上去的。但是經過比對發現沒有哪位警員的鞋子跟血鞋印相符。

  成都商報:

這說明了什麼?

  李昌鈺:從現場來看,辛普森殺妻案兇手應該是兩個人,但警方一開始就鎖定辛普森為嫌疑人,但是後來證明辛普森是兇手的關鍵證據陸續被查出有問題。在當初查出有辛普森DNA的血液中查出了防腐劑,而防腐劑是不能存在於人的身體裡的。

  成都商報:這是否說明警方在這方面有失職?

  李昌鈺:現場收集證據的工作也沒有做好,很多重要的物證都沒有收集到。比如收集了嫌犯的血液本應該馬上封存,送往鑑定中心,但是警方卻將血液帶到了現場,辛普森DNA的血液中查出了防腐劑。比如本來收集了8毫升的血液,但是到最後卻只剩下6.5毫升。由於缺少很多重要證據,以及現有證據都出現問題,所以法院和陪審團沒有定辛普森的罪。但這並不能代表辛普森沒有參與這起案件,他至少是知情的。

  成都商報:在此案審理過程中,辯方多次提到警方程序有問題,到底有什麼樣的問題?

  李昌鈺:警方從一開始就認定辛普森就是兇手,前往辛普森家裡去抓人。通常,在美國警方抓人需要搜索票,但是當時的警方並沒有拿到搜索票。並且當時辛普森在芝加哥開會,並不在家裡,警方是跳牆進入的辛普森的家。找不到辛普森就應該停止搜查,但是警方沒有停止,還在繼續搜查。按理說,這算是非法搜查,找到的證據是不能用的。但是這起案件影響太大了,法官允許警方使用這些證據。因為這樣,後來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成都商報:如果當時讓您第一時間去往犯罪現場,您會最先從哪些地方查起?

  李昌鈺:我會最先從死者身上查起。從照片上可以發現,死者妮可手背上有三個血手印,不過後來警方清理屍體的時候給洗掉了。這三個血手印太重要了,假如這是辛普森的,光這一個物證就夠了。如果不是辛普森的,只要找出這三個血手印是誰的,這起案件就不會變得這麼複雜了。很重要的物證他們(指警方)沒有看到。

  

成都商報:這一案件的影響非常深遠,您作為當事人,對此案有什麼樣的看法?

  李昌鈺:在此之前,因為警方、檢察官具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支持,他們收集的證據法院通常都會採納。辛普森的案子是第一次被告有足夠的能力請專家來為自己辯護,發現警方在採證時的一系列錯誤。世紀大審判改變了美國的司法制度,要讓物證講話,不能說警方的專家講什麼就是什麼。同時也督促了警方,以後在兇殺案現場一定要錄影,記錄一定要完整。這對司法制度來說是一個很大的革新,辛普森無罪釋放後,美國有300多起冤案被重新審理,得以翻案。

  成都商報:有人質疑你是收了辛普森的錢替他開脫罪名,您對此怎麼看?

李昌鈺:辛普森捐了一些錢給他的大學做獎學金,給鑑定中心購買儀器,但我自己一毛錢都沒拿。隨便人家怎麼說,事實就在這裡。我常常講,讓歷史去證明一切,你也不必去計較。笑一笑就算了。

O•J•辛普森刑案的勝訴,是律師的偉大勝利!

附:O•J•辛普森案的新聞背景

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殺妻一案成為當時美國最為轟動的事件。此案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最後因為洛杉磯市警方在調查案情過程中,未能嚴格遵循正當程序,出現了一系列嚴重失誤,致使辛普森的律師團能夠以比較充分的理由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元兇,很有可能有人偽造罪證,用栽贓手法嫁禍辛普森。

  由於證據不足以證明辛普森就是犯下那兩項一級謀殺的人,因此在用刀殺前妻及餐廳服務員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均被陪審團認定為無罪(not guilty),辛普森當庭無罪釋放。

  美國刑事、民事是分開的,因此,在刑事審判中,涉嫌殺妻的辛普森勝訴了,因為證據被汙染,程序不合法。但是,在民事訴訟中,辛普森卻敗訴了。

  民事法官認為辛普森是殺人犯所以要賠償其妻子家人,而刑事法官認為辛普森無罪,因為證據不充分。

  民事法官就是根據現場證據的常理推斷得出結論,作出民事判決;刑事法官則根據刑事判決的絕對排他性原則的方式判決辛普森無罪。

  這就是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對證據要求的不同,刑事訴訟由於要對被告人處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剝奪生命權的判決,必須讓證據具有排他性,絕對性才能作出判決,否則只能疑罪從無。

  而民事訴訟則由於判決一般只涉及金錢賠償,可以根據常理進行推斷。因此,民事判決是否就是客觀事實不能絕對化。

O•J•辛普森刑案的勝訴,是律師的偉大勝利!

》》》觀點:

“我希望,刑事辯護律師什麼都不要證明,否則,對被告人沒有任何好處,除非你提出了不在犯罪現場或正當防衛的辯護,否則,被告人應當不承擔任何證明責任。即使是不在犯罪現場或正當防衛的辯護,也很容易說過頭話。”

——美國沃爾夫森律師語錄

“如果你肩負起證明他人有罪的證明責任,又無法讓陪審團相信你是正確的,你就輸了。”

——美國梅瑟曼律師

“辯護人不是檢察官。他們沒有能力履行這樣的證明責任。——當他們試圖這麼作時,他們的當事人就要遭殃了。”

討論非爭點問題是錯誤的。“不要什麼問題都爭執”

——辛普森案件及其罕見的例外恰恰證明了上述規則。

——美國沃爾夫森律師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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