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發生一起精神病人傷人案,法院這麼判!

案件快報:

7月18日,涇縣人民法院受理該院首起強制醫療案。8月16日,該院作出裁定,依法決定對被申請人趙某進行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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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3月1日,被申請人趙某從醫院精神科開放式病房跑出後,在涇縣昌橋鄉將被害人王某某頭部砸傷、被害人沈某某推入水溝致傷,隨後又將汪某兒子汪某甲抱起扔到水溝中,致王某某輕傷一級,沈某某重傷二級。經鑑定,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後趙某被公安機關送往醫院精神科封閉病房繼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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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強制醫療是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維護公共健康利益的措施。被申請人趙某實施暴力行為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一級的後果,嚴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被申請人趙某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有必要對其予以強制醫療。遂裁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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