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一個月才能領養老金,中間這一個月的錢該由原單位發嗎?

三坡仲知


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退休是以個人檔案上的出生年月為準,假設檔案的出生年月是1958年6月6日,退休手續的辦理就是在2018年6月,而具體日期要看各地人社局的規定,有些地方規定退休辦理在每個月的1-10日。然後要等到7月才可以領取養老金,那當月的工資怎麼辦呢?

國家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中第二十六條明確:

幹部、工人退休、退職時,當月工資照發,從下月起改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離休、退休、退職幹部、工人去世後,從去世下月起停發離休工資、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所以當月工資還是原單位進行發放的,而且需要繳納當月的社保。但是發放金額是全月還是上班天數,這個並沒有很明確的規定。

正常來說,達到退休時間後,當月剩餘的天數去不去上班主要看單位,有些地方單位要求一定要上到月底,對於這個並沒有看到有具體的文件規定。

從情理上說,退休當月職工還是要上滿全月,單位才發全月的工資,因為退休當月只是辦理手續,次月才能拿到退休證,才算真正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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