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識別取證要點

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識別取證要點

交通警察現場調查時一般要求

1、到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下簡稱現場)時,應通過照相或錄像固定車內人員的位置。因搶救等原因車內人員的位置發生變動,或人車分離的,應及時詢問救援人員或當事人、證人,為確認駕駛人收集證據。證據應通過筆錄、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

2、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及時查詢車輛信息、查找車內證件、物品,獲取駕駛人信息。及時詢問其他當事人以及目擊證人,瞭解駕駛人體貌特徵、衣著特徵、口音等情況,並固定證據。

3、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在現場及時對人體損傷進行檢驗並照相固定。

4、及時收集、保全衣著和鞋等容易遺失且對駕駛人識別有價值的物品。能夠在現場提取、固定、初檢痕跡物證的,應在現場完成。不能在現場完成的,應妥善保全。

5、在撤除或清理現場時,不得駕駛肇事車輛,不得觸摸需要重點勘查的部位。因客觀原因必須觸摸時,應避免對潛在痕跡、物證的破壞。

6、肇事車輛應封存在指定的停車場並妥善保管,防止因自然或人為因素而導致痕跡、物證的滅失或破壞。

7、應及時提取和保全有助於確認駕駛人和能夠反映車輛發生事故時的運行軌跡的視頻監控資料。

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識別取證要點

汽車駕駛人識別調查取證要點

在現場勘查、車輛勘驗、衣著勘驗、人體體貌及損傷特徵檢查時要分別注意以下要點。

1、現場勘查應包括以下要點:

a) 傷亡人員在現場的位置、姿勢;

b) 鞋、帽等隨身物品在現場的位置;

c) 血跡、人體組織、毛髮等在現場的位置、分佈及形態;

d) 散落物在現場的位置、分佈及形態;

a) 地面輪胎痕跡;

b) 車輛部件、人體或其他物體在地面遺留的痕跡;

c) 車輛及脫落部件、人體及人體組織等作用於電杆、路樹、隔離帶等物體上而遺留的痕跡;

d) 以上內容與車輛及相互之間的位置關係。

2、車輛勘驗應包括以下要點:

a) 撞擊痕跡、擦劃痕跡等;

e) 風窗玻璃損壞情況,有無血跡、毛髮、纖維等附著物質;

f) 方向盤有無變形;

g) 安全帶及其附件有無損壞;

h) 駕駛人座位及其周邊有無車輛部件損壞;

i) 氣囊上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j) 駕駛人座位及其周邊有無擦劃痕跡及附著物質;

k) 乘員座位及其周邊有無擦劃痕跡及附著物質;

l) 油門、制動、離合器等踏板周邊有無脫落的鞋等物品;

m) 油門、制動、離合器等踏板上有無鞋印或附著物質;

n) 方向盤、車門、儀表盤、轉向燈開關、大燈開關、變速桿、車內後視鏡、車鑰匙、駐車制動手柄、駕駛人座椅調節裝置等部位是否留有手印;

o) 行駛記錄儀或衛星定位裝置;

p) 檔位狀態。

3、衣著勘驗應包括以下要點:

a) 衣著顏色、款式、質地、花紋、飾物等;

q) 衣著破損情況,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r) 衣著上有無安全帶印痕;

s) 鞋、襪破損情況,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t) 鞋底有無油門、制動、離合器等踏板印痕。

4、檢查體貌特徵應包括以下要點:

a) 性別、身高、體重、體型、膚色;

u) 髮型、髮色、髮長;

v) 面部特徵;

w) 紋身、瘢痕、飾物;

x) 指紋、掌紋;

y) 生理缺陷。

5、駕駛人特徵損傷檢查時要檢查人體是否具有以下特徵損傷:

a) 頭面部有無風窗玻璃作用形成的損傷;

z) 面部、頸部有無氣囊作用形成的損傷;

aa) 肩部、胸腹部有無使用安全帶形成的損傷;

ab) 胸腹部有無方向盤作用形成的損傷;

ac) 手、前臂有無握持方向盤形成的損傷;

ad) 膝部、腿部有無與儀表臺等車輛部件作用形成的損傷;

踝部及足部有無與油門、制動、離合器等踏板作用形成的損傷。

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識別取證要點

摩托車駕駛人識別調查取證要點

在現場勘查、車輛勘驗、衣著勘驗、人體體貌及損傷特徵檢查時要分別注意以下要點。

1、現場勘查應包括以下要點:

a) 傷亡人員在現場的位置、姿勢及變動情況;

b) 車輛在現場的位置、狀態及變動情況;

a) 頭盔、護手套等物品在現場的位置;

b) 同3.2.1 c)~h)。

2、車輛勘驗應包括以下要點:

a) 區分車輛採用騎式車架或坐式車架;

c) 撞擊痕跡、擦劃痕跡;

d) 護槓或護板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e) 儀表盤、反光鏡、車把、風檔等部位的損壞情況,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f) 油箱損壞變形情況,有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g) 護手套有無痕跡、血跡。

3、衣著勘驗應包括以下要點:

a) 衣著顏色、款式、質地、花紋、飾物等;

b) 衣著襠部有無與油箱擦劃的痕跡、附著物質;

h) 鞋有無與車輛部件作用形成的印壓痕跡、擦劃痕跡、附著物質;

i) 頭盔規格、損壞情況;

j) 頭盔內、外有無血跡、人體組織、毛髮等;

k) 手套上有無擦劃、撕裂等痕跡。

4、體貌特徵檢查

a) 頭圍尺寸;

b) 其他同汽車駕駛人檢查要點

5、 駕駛人特徵損傷檢查

檢查人體是否具有以下特徵損傷:

a) 面部、頸部有無與摩托車儀表盤、風檔等作用形成的損傷;

l) 頭面部有無與頭盔作用形成的損傷;

m) 胸部、腹部有無與摩托車車把、後視鏡、儀表盤作用形成的損傷;

n) 前臂有無因摩托車車把突然扭轉而形成的間接損傷;

o) 手部有無握持摩托車車把形成的損傷;

p) 腹部、會陰部、大腿內側有無與摩托車油箱等部位作用形成的損傷;

q) 小腿、足有無與摩托車前護槓、護板、檔杆等車輛部件作用形成的損傷。

內容摘自《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識別調查取證規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