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克案:爲了活下去可以不擇手段嗎

“許多人都看過《少年派的奇幻漂流》。電影中老虎的名字叫做‘理查德·帕克’。這個名字當然不是瞎編的。他是轟動一時的一起案件的受害人。至今,在他出生地附近的南安普敦市東郊梨樹坪教堂,仍然立著墓碑,上面鐫刻著《約伯記》的一句話:‘他雖殺我,我仍信他。’以及《使徒行傳》裡的一句話:‘主啊,不要將此罪歸於他們。’”

帕克案:為了活下去可以不擇手段嗎

一位律師購買了一艘船

1883年,澳大利亞律師約翰·萬特購買了一艘名為“木犀草”號的遊艇。但是,這艘遊艇需要經過24000公里的航程運往澳大利亞。1884年5月19日,“木犀草”號從南安普敦啟程駛向悉尼,全體船員包括達德利船長、船員史蒂芬斯、布魯克斯及帕克。帕克年僅17歲,沒有任何航行經驗。7月5日,“木犀草”號遭遇船難,全體船員逃上救生艇,倉促間僅帶了幾件航行工具及兩罐蘿蔔,沒有淡水。

食物和淡水的短缺使全體船員都命懸一線。他們距離最近的陸地大約有1100公里,難以駛及。他們吃完了蘿蔔罐頭,捕獲了一隻海龜並吃肉喝血後,再無其他食物。在海上漂了15天后,帕克開始生病。此時,船員們開始討論是否通過抽籤,選出一個犧牲者來維繫其他人的生存。幾天後,帕克陷入昏迷。這時,船長達德利和船員史蒂芬斯決定犧牲帕克來保存大家的生命。船員布魯克斯表示了拒絕。

7月24日,船難之後的第19天。達德利和史蒂芬斯殺死了帕克,布魯克斯沒有再表示反對。三個人以帕克的屍體為食,又支撐了五天,最終,7月29日,他們被德國“蒙德祖瑪”號救起。在恢復健康後,他們如實供述了“船損”,並且相信自己會受到海事慣例法的保護。然而,海關官員和港務警察卻以“公海謀殺”罪名逮捕了達德利等三人。

無論是當地警察還是治安官,對於他們是否有罪都拿不出明確的意見。當地的一名律師哈里·蒂利代表達德利等人出庭,並要求保釋,但在市長與治安官商議之後,他們仍被押回警察局。當案情報告至總檢察長詹姆斯爵士及副檢察長赫舍爾爵士後,他們決定提起控告。雖然民意並不怎麼支持再處罰倖存者——市民們說,他們的良知會譴責他們一生。但檢察官仍然決定提起訴訟。

不過,檢方也意識到,由於海難慣例和證據缺失,要起訴三名被告並將他們都繩之以法,是很困難的事。因為除了他們自己之外,沒有其他證人在場。而根據程序法,A被告的證詞不能用來證明B被告有罪,而只能證明自己的罪行。於是,檢方決定撤銷對布魯克斯的指控——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他曾被另外二人說服,而是將其作為證人,以便利用他的證言來追究另外二人的罪責。於是,對於達德利和史蒂芬斯的審判開始了。

1884年11月3日,約翰·赫德爾斯頓爵士主持了審判。皇家律師查爾斯負責指控,皇家律師科林斯負責辯護,由一個公眾捐助成立的辯護基金支付辯護費用。然而經過初審,陪審團未能作出有罪判決,但也無法作出無罪裁定。法庭表示:“這三個男人完全可能撐不到被救的那一天。男孩也可能不用等他們動手,就先死在他們前面。如果他們沒能生存下來,或者男孩死於衰弱,這個案子就沒有再審理的必要了。但是,既然目前是現在這種情況,陪審團無法確定他們的殺害行為,是否構成謀殺罪。希望由上級法院定奪。”

於是,案件移至位於倫敦的王室法院進行再審,進而提交至王座法院分庭,並拖至12月4日才開庭再審。控方律師仍然堅稱,無論什麼樣的危急狀態,都不可以成為謀殺同伴的理由。辯護律師的意見則是,這不是一次謀殺,而是一種緊急狀況下的自保。聽完雙方的唇槍舌劍,法官們退庭商議。隨後,他們重返法庭,宣佈被告有罪,兩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的監禁。但是,到底為什麼有罪,法庭沒有能當庭作出說明,只是表示,“理由則需等到次週週末才能以書面形式公佈”。

帕克案:為了活下去可以不擇手段嗎

“這不叫作緊急避險”

王座法院分庭於12月9日公開了判決理由。他們需要先梳理此前存在的一些判例,比如聖克里斯托弗案。在這個案件中,17世紀早期,7個英國人從聖克里斯托弗出發,因船難在海上漂了17天。因為飢餓,他們決定通過抽籤犧牲一個人。噩運落在提出這個方案的人頭上,他同意自己被殺死。他的屍體一直維持著其他人的生存,直至他們獲救。他們被指控殺人而受審。但是,法官赦免了他們。

再比如,1841年的霍姆斯案。“布朗”號船在撞擊冰山後沉沒。名為霍姆斯的船員認為超載的救生艇終會沉沒,於是將十餘名乘客推至船外。法院也沒有判決他構成謀殺,而是認定其構成過失殺人。主審法官梳理了危急狀態可以構成一項豁免理由的條件:存在危急狀態,兇手必須沒有過錯,必須對受害人不負有任何義務。而作為船員,霍姆斯並不符合這個條件。因此,陪審團判定霍姆斯有罪。

這些判例各有各的道理。最終,法官們作出了一份轟動四方的判決。對於達德利和史蒂芬斯殺害帕克的行為,事實已經確鑿,毋庸再作討論。需要討論的是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是不是能以“緊急避險”的理由,豁免其法律責任。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本案需要考慮的真正問題是,在裁決所查明的情境下殺人是否構成謀殺……如果認為不構成謀殺,那麼我們來看看這種意見的理由是什麼?但是,我們無論如何也不接受這樣的說法:‘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可以合法地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他人沒有攻擊,也沒有威脅到你的生命,也沒有任何針對你或他人的犯罪行為。’——本院無論如何不接受這樣的論斷。”

法院援引了布萊克頓有關緊急避險的論述。布萊克頓表示,如果緊急避險是“可避免的,能夠不受傷害地逃避的”,那麼為了避險而殺人的行為,就構成了謀殺,就不再具備正當性。而無論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都需要考慮行為的“事發突然”和“別無選擇”。事發突然一定程度上使得別無選擇變得理所應當。但是,如果你有很從容的時間進行判斷和考慮,那麼就可能選擇其他方法來規避風險。或者可以充分嘗試其他的思路,來尋找兩全之策。

比如,緊急避險中常見這樣的案例,在著火的房子裡往外跑時,發現門被一架梯子擋住了,太過著急趕緊推倒了梯子,跑出了火場。孰料梯子上還站著正在工作的工人,梯子被推倒導致他摔傷。這個行為如果沒有著火的前提,就顯然構成了不合理的侵害,因為你應該保持足夠的注意謹慎,來避免推倒梯子導致梯子上的工人摔傷。或者在不那麼緊急匆忙的情況下,應當可以選擇其他的出口,避免造成他人受傷。

從“木犀草”號事件來看,四人在海上漂流了整整19天。如果在某一個時間點,發生了鯊魚襲擊,救生艇馬上要沉,匆忙慌亂中達德利將帕克推了下去“轉移鯊魚的注意力以便其他人能逃生”,這樣的行為就多少具有“緊急”的性質。但是,整整19天漂流在海上,飢餓的危機並不是“突然發生”,而是持續存在的。這種情況下,是否還能夠被稱為“緊急狀態”,恐怕存疑。

法院進而援引了黑爾勳爵有關緊急避險的判斷標準。黑爾勳爵認為:“在所有緊急避險的殺人案件中,諸如追捕重罪犯、殺死暴力搶劫者、殺死試圖燒燬房屋或破門而入的罪犯,這本身不構成犯罪。”但是,他同時指出,無論是關乎私人利益性質的緊急避險,還是關係公共正義安全的緊急避險,都必須是當時唯一能夠選擇的最優方案;這樣才能夠證明其正當性。如果有更好的辦法,或者有更從容的其他選擇,這個行為就不能稱為緊急避險——當然也不見得就一定要按殺人罪進行審判。

帕克案:為了活下去可以不擇手段嗎

魔鬼總會幫邪惡找出藉口

法官們對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進行了深入的討論。最終他們認為,儘管當時被告已經身處困境,但是他們仍然有機會尋找其他的解決方案,而不是殺死並吃掉某個同伴。事實上,他們也確實捕獲到了海龜,並收集了一些雨水。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我們要警惕,緊急避險原則成為‘掩飾放縱的激情與殘暴的罪行的合法外衣’。因此,對於這一抗辯事由,無論多麼謹慎,都不為過。”

法院進而提到了培根大法官有關緊急避險的論述:“構成緊急避險的情況有三種:保護生命、服從命令、迫於神明或他人行為。首要的是保護生命,如果一個人因飢餓偷了食物,就既不構成重罪也不構成盜竊罪。”他舉了個例子:如果某條小船或救生艇傾覆,危在旦夕,兩個人抓住同一塊木板,然而木板太小,浮力託不起兩個人。這時一個人將另一個人推開,獨佔這塊木板活了下去,另一個人卻因此溺亡。那麼這個行為就構成了為了保護自己生命而進行的緊急避險。不過,對於培根大法官的這一說法,審判本案的法院卻是不認可的。法院認為,我們誰也無權判斷,殺死另一個無辜者來保存自己的生命是正當的。

“本案中,殺人行為的誘發因素或許是困境,但我們不認為它是殺人的必然原因。因此,不構成所謂的緊急避險。如果堅持用其作為抗辯事由,那麼將導致法律與道德的分離。”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雖然法律不等同於道德,許多不道德的事並不違法。但法律如果與道德完全分離,那麼後果將是可怕的。”特別是殺死同類來保全自己,實際上是進行一種生命價值的比較。“誰有權判斷哪個生命更有價值活下去?是看體力?還是看智力?如果允許人們作此判斷,那麼只會讓那個‘決定者’獲益,因為他不可能讓自己活不下去。”

“本案當事人選中的犧牲對象是最弱的、年紀最小的、最無反抗能力的理查德·帕克。但是,難道殺死他就比殺死其他成年人的任何一個都更為正當嗎?答案一定是‘不!’”在進行了這一判斷後,法院的傾向性意見已經很明確了。雖然這並不是說本案中的行為就是邪惡的。但是,一旦確認了這樣的緊急避險無罪,就可能會成為放縱激情犯罪和惡意犯罪的合理藉口。法院用了這樣的句子來描述他們對於本案的最終意見:“必要時,魔鬼總會幫助邪惡找到一些看似合理的藉口。”

不過,法院也並不打算判處殺人者死刑。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法官只能儘自己最大能力查明法律,依據自己的判斷伸張公正,除此之外,沒有確定無疑的道路可走。如果在某種情況下,法律對這幾個人太過嚴厲,那就只能呈遞給國王陛下,依據憲法授予的寬宥之權,免除這項懲罰。我們雖然拒絕承認某種誘因能作為犯罪的藉口,但我們也不應該忘記,本案當事人面對的環境是如此的惡劣,痛苦是多麼難以忍受,保持正當的判斷與善良的行為是多麼的艱難。”最終,法庭依法判處達德利和史蒂芬斯謀殺罪成立,依法本應處以死刑,但經綜合考慮,建議予以寬赦,分別處以六個月的監禁,來為這個震驚世人的“公海食人案”畫下了一個並不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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