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前員工離職後被老東家起訴「抄襲」判罰1940萬!

騰訊前員工離職後被老東家起訴“抄襲”判罰1940萬!

近日,一條關於“騰訊前員工離職後被老東家索賠1940萬元”的消息在朋友圈傳開。

前騰訊員工徐振華在離職前自辦公司抄襲前東家多款遊戲,違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徐振華需要向騰訊返還1940餘萬元,創同類案件最高賠償紀錄。

騰訊前員工離職後被老東家起訴“抄襲”判罰1940萬!

離職前自辦公司抄襲前東家遊戲

故事還得從9年前開始說起。

2009年4月,徐振華入職騰訊公司,加入騰訊遊戲,負責網遊開發運營。據多家媒體透露,徐振華曾經是《植物大戰殭屍online》、《軒轅傳奇》等多款知名遊戲的主要研發負責人之一。

在騰訊,徐振華獲得了股票期權,也同時簽訂《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不過,徐振華並沒有滿足現狀,他看到了網絡遊戲市場的巨大商機,於是準備著自立門戶,大幹一場。

2014年1月,徐振華私下成立沐瞳科技公司,就在同年5月,他從騰訊離職,之後便全力投入該公司,先後開發出了多款遊戲。

有意思的是,徐振華成立的公司前後研發的多款遊戲都與騰訊旗下的遊戲相似,特別是2016年在巴西首發上市的《無盡對決》,海外版為《Mobile Legends》,與騰訊的《王者榮耀》和《英雄聯盟》等MOBA遊戲都極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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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 Legends》(上)與《王者榮耀》(下)的遊戲界面對比。

正因如此,也讓徐振華所在的公司近年來爭議不斷,並屢屢潛入侵權糾紛。

日前,騰訊以沐瞳科技旗下游戲《Mobile Legends》其與《王者榮耀》高度相似,涉嫌抄襲為由,將徐振華告上法院,索賠約2300萬元。此外,這次騰訊的訴訟主體還包括有對徐振華提起的違反“不洩密”和“商業禁止”兩項商業競爭內容訴訟。

法院一審判決,徐振華確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向騰訊支付違約金372萬餘元,但雙方均不服。法院二審判決,徐振華按照雙方協議約定,返還其基於騰訊授予股票獲得的所有實際收益,向騰訊方面支付人民幣19403333元,創造了同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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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面臨最大的威脅

來自企業內部

近年來,保護商業秘密已經成為許多企業面臨的重大挑戰。企業最常見的五大知識產權風險,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商業秘密。在TAIP走訪的144家企業中,就有22%的企業曾遭遇到商業秘密侵犯,其中多是因為技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為或內部人員的洩密行為。

無獨有偶,老乾媽、建科機械、百度、愛奇藝等多家企業曾遭到商業秘密侵犯。

  • 2016年11月,老乾媽公司重大商業機密遭到員工賈某竊取,涉案金額高達千萬元人民幣,還差點掐斷了命脖子。
  • 2017年5月,建科機械(天津)有限公司“智能化鋼筋加工機器人”設計及技術參數圖紙遭員工惡意洩露竊取使用,導致公司直接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
  • 2017年12月,百度把自己曾經的自動駕駛事業部總經理,當時還是景馳科技創始人兼CEO的王勁告上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主要涉及商業秘密和同業競爭,索賠5000萬。
  • 2018年1月,愛奇藝一員工跳槽至優酷後,被愛奇藝官方以違反《不競爭協議》為由,對其進行了法律訴訟,並要求賠償違約金312000元,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36806.75元。

據商密衛士公佈的研究數據顯示,在侵權案件中,由企業內部人員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例佔全部案例的78.25%,由企業外部人員實施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例佔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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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數據可以看出,企業商業秘密資產面臨最大的威脅來自於企業內部,如此高的內部人員導致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比例,也說明企業在內部防控商業秘密洩露和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是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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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類型的商業秘密需要保護?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商業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條件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其中,技術信息類的商業秘密是侵權的主要目標,是高新技術類企業需要特別警惕的地方。

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包括完整的技術方案、開發過程中的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及取得的有價值的技術數據,也包括針對技術問題的技術訣竅。

經營信息包括經營策略、管理訣竅、客戶名單(應當明確交易習慣、客戶的獨特需求、客戶要貨的時間規律、成交的價格底線等具體內容)、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值得關注的是,近幾年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侵權的案例逐漸增多,據商密衛士公佈的研究數據顯示,在商業秘密侵權的案例中,經營信息侵權案件高達43.27%,並且數量也不斷在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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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企業在保護技術類商業秘密的同時,也必須重視對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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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應對策略

首先,企業需要提高自身保護意識,並且加強保護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洩露。企業和企業內的員工首先應當加強對商業秘密的認識,在企業和員工的主觀上對企業自身的商業秘密要有認同。

在法律理論中,商業秘密概念是“主觀秘密”和“客觀秘密”的統一。在主觀認同的基礎上,企業必須加強有關保密措施。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業內的隔離措施;縮小員工的業務知識面;文件的保管和銷燬;嚴格控制對外發放資料的程序。

其次,在任何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協議,均應當設置“保密條款”。所謂“保密條款”,即指通過合同的形式,對合同對方增設保密義務。這種保密義務通常是雙方對等的。

如果合同的對方洩露了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業秘密,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常見的需要設立保密條款的合同包括:買賣合同、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

另外,企業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簽訂保密協議是為了防止員工在合同期間內洩露掌握的企業秘密。簽訂競業限制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離職人員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與企業進行競爭。

然而,企業對於簽訂競業限制有諸多誤解,認為只要規定在離職後一定年限內不從事與企業競爭的事業就萬事大吉了,而不約定補償金,其實不然。合同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企業若單方面限制離職人員的就業權,而離職人員未從這一義務中得到任何權利,那麼,這一規定是不公平的,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認定這樣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既然這樣的約定無效,當然不能起到防止商業秘密洩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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