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當事人親屬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院秩序被拘留


「以案說法」當事人親屬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院秩序被拘留

近日,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亢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吉某某、馬某某系亢某某的親屬,系案外人,其片面認為亢某某不構成犯罪,在庭審現場進行喧譁。且在亢某某被帶離時,吉某某、馬某某二人對庭審法官趙某某連續追逐、意圖毆打。吉某某、馬某某二人帶領數人對法庭人員進行追逐、謾罵並試圖毆打法官,違反法庭規則,嚴重擾亂法院秩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工作場所,莊重嚴肅,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庭規則,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法院將依法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吉某某、馬某某拘留15日

法官的話:

審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審判各類案件的重要場所,神聖、莊嚴、不可侵犯。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都應當嚴格遵守法庭紀律,依法表達訴求,嚴禁任何破壞庭審秩序的行為。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發洩不滿情緒,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不僅與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而且是對法律的褻瀆、對法庭的藐視,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訴訟參與人還是旁聽人員參與庭審活動,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庭紀律,依法、理性表達訴求,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