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規理性上訪|樂亭法院判決因非法上訪尋釁滋事案件

依法依規理性上訪|樂亭法院判決因非法上訪尋釁滋事案件

近日,樂亭縣人民法院依法對74歲的張某某以尋釁滋事罪作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張某某並未提出上訴,已經開始服刑。

家住樂亭縣某村的張某某,小學文化,農民。2002年張某某與其弟弟發生糾紛後,因對樂亭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執行及政府的協調解決方案不滿意,開始不按正常程序反映問題,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重點、敏感地區非正常上訪,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多次被樂亭縣公安行政處罰,並被勞動教養一年。受到處罰後,張某某仍不悔改,繼續進京非正常上訪,自2014年以來,進京非正常上訪累計達42次,期間多次在重點、敏感地區下跪、磕頭、吃安眠藥,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

2017年6月,被告張某某揚言去北京非正常上訪,鎮政府安排工作人員穩控張某某,張某某提出讓鎮政府每天必須給其人民幣200元,否則就去北京非正常上訪。迫於壓力,有關人員答應張某某每天給其人民幣100元的要求。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張某某累計向鎮政府索要人民幣12000元。經9名證人證實,公訴機關提供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認為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被告人張某某的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項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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