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布」臨沂市政協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賄挪用公款案一審開庭

「权威发布」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开庭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

傳遞檢察資訊

2018年8月20日上午9點,由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政協臨沂市委員會原副主席、黨組成員李作良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一案,在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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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擔任臨沂市住建局局長、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政協臨沂市委員會副主席兼任臨沂市東風東關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協調推進小組組長的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14名個人及單位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賄賂摺合人民幣共計1254萬餘元。

起訴書還指控: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擔任臨沂市建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並安排將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參股企業臨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3000萬元公款,借給其特定關係人實際控制的公司用於歸還借款和企業經營。2012年12月21日,該公司歸還該3000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作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個人決定將鉅額公款借給他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並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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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件和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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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廣東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 三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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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從強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四級高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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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潤凱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員額檢察官、全省公訴業務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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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利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員額檢察官

負責棚戶區改造時大肆受賄

李作良,1957年2月出生,山東臨沂人,大學文化,1974年12月參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1年7月起,歷任臨沂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主任、市建設局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市政協副主席,2013年3月,兼任臨沂市東風東關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協調推進小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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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3日,山東省紀委發佈消息:山東省臨沂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李作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12月,李作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被免除政協委員資格。

2016年1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作良決定逮捕。2018年3月,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作良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李作良涉嫌受賄犯罪的14筆事實中,有8筆涉及其負責的棚戶區改造工程。

2015年3月,李作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某建材公司經理全某某的請託,為其在東關片區供應五金件提供幫助。2016年3月,李作良收受對方所送價值30萬元的傢俱一套。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李作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某太陽能臨沂總代理王某某的請託,為其中標東關棚戶區太陽能項目提供幫助,收受對方所送現金共計26萬元。

2016年4月份,李作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個體防水工程承包商劉某某的請託,承諾為其在東關棚戶區承攬防水工程提供幫助,收受劉某某存有5萬元人民幣的建設銀行卡一張。

……

犯罪手段多樣,慾望貪念較重

辦案檢察官介紹,李作良利用長期在建設局、住建委擔任一把手的職務便利,與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立起了長期、穩定的利益輸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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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控:2005年至2016年,李作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王某某的請託,在相關工程加快審批進度、未批先建不查處、減免相關配套規費等方面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先後12次索取、收受現金、房產、傢俱、高爾夫球杆球包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521萬餘元。這也是其被控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

檢察官指出,李作良該筆受賄時間跨越9年,數額佔其受賄總額的41.5%。這種長期、穩定的權錢交易關係,人員結構和利益鏈條相對穩定,具有很強的隱秘性。

起訴書指控: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李作良利用職務便利,向某燃氣公司董事長李某某索要價值125萬餘元的奧迪Q7車一輛,並要求該單位承擔保養等各項費用18萬餘元。

公訴意見指出,李作良的受賄,多樣性特徵明顯,其直接收取、索取現金的數額只佔10.9%,其他受賄行為都採取了各式各樣的隱蔽方式:如高價賣房,高價租房,索要房產、汽車不過戶,以借為名並簽訂借款合同掩飾,免費裝修,免費更換空調,借婚喪嫁娶斂財,過節拜訪,讓別人支付其個人、甚至家人在吃住行醫等方面的開銷,等等。李作良打著各種名義,行受賄之實,貪念之深令人咋舌。

放縱私慾圖享樂,終將悔恨終生

庭審中,檢察機關對所有犯罪指控,均以多媒體形式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作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李作良對起訴書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均未提出異議。辯論焦點集中在一筆300萬元是否為借款、奧迪車是否為借用和挪用的3000萬元是否為公款上。

對此,公訴人當庭逐一進行了闡釋。

關於300萬元是否為借款。公訴人指出,當庭出示的兩位證人證言證實,“當時說的很明確,打借條只是個形式,不需要還款,是為萬一有什麼事的時候,就說是借款。”從實際看,借款合同時間系倒籤,內容非雙方協商約定,至案發始終未履行,該筆款項用於李作良特定關係人移民,非正常營利、回收可期的投資,且與謀利事項密切關聯,存在典型的權錢交易。

關於奧迪車是否為借用。公訴人指出,李作良始終配有公車,涉案Q7車實際上一直由其個人佔有,長達近5年,特別是該車曾長期由其特定關係人使用,車輛費用卻由公司承擔。該案不是違規借用公司、企業車輛用於公務活動的情形。根據兩高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關於挪用的3000萬元是否為公款。公訴人指出,證據顯示,該筆借出款項的公司實際由市住建委控制,公司大筆支出要給市建委領導報告同意後才可以支出。李作良辯解借出該款不需要其同意,不過是為逃避刑事追究,罔顧市住建委實際控制該公司大額資金支出這一事實。辯解沒有證據支持,不符合客觀情況。

公訴意見指出,縱觀李作良的腐敗歷程,持續時間長,長達11年之久;受賄次數多、數額特別巨大,先後40次收受賄賂,數額達1254萬餘元;大量犯罪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其中在2012年10月份以後,共計受賄660餘萬元,佔其受賄數額的52%;就在2016年組織對其調查之前,還在使用“以借為名”受賄的高檔車輛,足以證明李作良對黨紀國法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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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見指出,貪廉一念間,榮辱兩世界。李作良走向腐化墮落的行為軌跡,讓世人警醒:放鬆自律謀私利,終將身陷囹圄;放縱慾望貪圖享樂,終將悔恨終生;放任自流以權謀私,終將帶壞家風。每一位國家工作人員都應引以為鑑、認真自省,黨和國家培養我們為了什麼?我們能回報人民什麼?人的一生應該留下什麼?只有時時以“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謹慎之心對待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夙夜在公、寢食不安”的公僕之心對待自己的一職一責,才能真正做到牢記使命,不忘初心!

李作良在最後陳述中表示,自己違反了黨紀國法,深感內疚、非常痛心,對不起黨的培養,對不起組織的信任,對不起家人的支持。他當庭認罪、悔罪,對組織和司法機關的幫助和教育表示衷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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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70名相關人員旁聽了庭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全程參與案件辦理,並派員對整個庭審進行觀摩指導。

庭審於當日下午17點20分結束,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來源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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