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沙盒」對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的啓示

隨著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蓬勃發展,網絡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業務不斷融合,由此催生出了新型的金融業務發展模式,即金融科技(FinTech)。金融科技雖然帶來了一定的技術便利,提高了效率,卻也不可避免地可能導致相應的業務風險。為加強金融科技風險監管,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在2016年5月率先啟動了“監管沙盒”計劃,隨後多個國家紛紛推出“監管沙盒”計劃。目前,我國金融科技業務正處於蓬勃發展之際,亟須引進這一新型監管手段。

“监管沙盒”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

我國啟動“監管沙盒”的必要性

(一)我國金融科技業務的未來發展前景廣闊,需要加強風險監管。近幾年來,商業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盈利能力大幅縮水,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來自金融科技企業的競爭。為了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傳統金融機構必然要不斷創新業務,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所採取的一項措施便是實現各項業務的金融科技化,金融科技業務具有廣闊的未來發展前景。同時,金融科技業務的創新性難免會帶來一定的風險,這就意味著市場規模越大,風險帶來的危害性也就越大。因此,加強金融科技監管是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傳統風險監管方法難以應對金融科技的創新性,需要加快創新風險監管工具。金融科技是將計算機信息技術融入到金融業務中,風險更多地體現為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結合過程中的操作風險以及合規風險。而國內現有的風險監管體系側重於對傳統金融業務的監管,無法實現對創新型金融科技業務的有效監管,亟須引入“監管沙盒”等新型風險監管工具。

(三)傳統的風險監管思維較為僵化,需要增強前瞻性的風險監管思維。傳統的風險監管重“事中”和“事後”監管,容易產生滯後性,造成金融監管的缺位和失效等問題,難以適應金融科技業務的創新性。因此,為了應對金融科技帶來的變化,迫切需要研究“監管沙盒”等新型風險監管工具在我國的適用性,探討如何通過低成本快速實驗來測試金融科技業務在實踐中的可行性,並對現有監管規則是否需要調整進行判斷,增加監管政策的適應性和彈性空間。

(四)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科技監管規則制定,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目前,如何對金融科技進行監管是各國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推出的“監管沙盒”計劃能夠得到多個國家的認可便是最好的例證。為了提升我國在金融科技發展領域的監管水平和核心競爭力,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該密切關注金融科技監管的國際動態,積極參與到“監管沙盒”等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以此來加強與其他國家的金融交流合作,增加我國在國際金融監管協議中的話語權。

英國“監管沙盒”的主要做法

(一)“監管沙盒”測試的申請標準。所有金融科技企業、傳統金融機構等都可以提出測試申請。凡是提出申請的企業要滿足以下條件:企業擬開展的創新必須接受FCA的監管,測試的產品或服務必須具有突破性,測試的產品或服務能夠明顯使消費者受益,產品或服務確實需要經過“監管沙盒”的測試來驗證其有效性,申請測試的企業在測試前應充分理解“監管沙盒”的適用法規。

(二)“監管沙盒”測試的運作流程。FCA規定“監管沙盒”測試分為以下六個步驟:申請測試企業向FCA提出測試申請;FCA評估申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是否具備創新性並能使消費者受益;FCA與申請企業共同確定每種產品或服務的測試方案;申請企業正式進入“監管沙盒”開展產品和服務的測試;FCA對測試過程進行全程跟蹤監控,同時申請企業在測試過程中要向FCA報告關鍵事項和書面報告;FCA根據測試的結果判定是否准許申請企業在真實市場中推廣其產品或服務。

(三)“監管沙盒”測試的具體要求。按照FCA的規定,“監管沙盒”的測試要求主要分為測試時間、客戶數量、客戶選擇、客戶利益保障、信息披露、測試計劃六個測試項目。測試要在有限的時間內進行,一般為3至6個月;客戶數量在滿足能夠獲取相關實驗所需數據的前提下要嚴格控制;申請企業要為測試產品或服務找到合適的市場以及能承受相關風險的客戶;申請企業應制定客戶保護方案,保證消費者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申請企業要定期披露與測試相關的信息;FCA要明確測試計劃,最大程度地降低測試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監管沙盒”測試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措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主要包括:測試企業必須向消費者充分告知測試產品或服務存在的風險及風險補償措施;測試企業應制定詳細的消費者保護措施,並報FCA審核通過;參加“監管沙盒”測試的消費者仍和普通金融消費者一樣享有法定的權益;測試企業要對測試有充分準備,並向FCA證明其有足夠的財力來應對金融消費者的賠償要求。

“監管沙盒”對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的啟示

(一)鼓勵金融產品或服務進行創新,營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發展環境。英國是全球金融科技業務投資增長最快的國家,每年平均能給英國帶來200多億英鎊的收入,這讓英國政府充分認識到金融科技對經濟增長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國的金融科技業務正處於蓬勃發展的階段,尤其是智能時代的來臨,使得很多金融業務僅需一部智能手機便可順利完成,減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避免了資源的浪費。因此,我國要鼓勵金融科技業務的發展創新,培養良好的發展環境,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監管沙盒”的監管效力,促進我國金融科技業務進入更好更快發展的良性循環。

(二)成立專業的“監管沙盒”監管部門,建立有效的“監管沙盒”測試機制。金融科技業務通常是利用大數據及其他科技手段對不同客戶群體的金融需求進行全流程整合,從而有效提高客戶的良好金融服務體驗。因此,某一單項的金融科技業務也會牽扯到金融監管的各個方面。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系下,進行“監管沙盒”測試時牽扯的部門較多,大大降低了測試效率。因此,我國應借鑑英國的經驗,成立專門監管金融科技業務的獨立機構,負責金融科技的監督、引導和合規工作。同時,建立“監管沙盒”測試機制,實現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對金融科技業務進行有效監測,並根據最終的測試結果出臺或調整監管規定。

(三)加強對金融科技創新產品的干預,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科技業務發展初期,產品或服務的設計過程可能存在過度傾向便利性而忽視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例如移動支付步驟減少所帶來便利性的代價可能是賬戶信息的洩露。因此,對於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應該儘早干預。FCA的“監管沙盒”本質上就是一種產品干預的新方法,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借鑑其做法,使金融科技的測試產品或服務在正式上市前具備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四)協調“監管沙盒”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關係,樹立“監管沙盒”結果的權威性。“監管沙盒”測試計劃是新興的監管手段,難免會存在一些法律法規上的漏洞。因此,我國如果要開展“監管沙盒”,應在授權或者監管豁免等方面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的條款,“監管沙盒”的測試過程也要在法律框架下展開。通過協調“監管沙盒”與現行法律之間的關係,強化監管測試主體之間的行為規範,能夠使最終的測試結果更有說服力,從而也有效地樹立了“監管沙盒”測試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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