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途中驢友出事,應該誰來負責任?同行者組織者要承擔責任嗎?

1207011320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一下以下案例。

3年多前,廣東一名女驢友在乳源某景區登山,下山途中因未系安全繩索,不慎跌落滑出草坡掉下懸崖,不幸遇難。事後,家屬將組織者和領隊告上法庭,只獲賠不到10萬元。

近年來,驢友在戶外活動中遭遇人身損害事件頻頻發生,有些事故法院認定驢友自行擔責,有些事故則判組織方擔責。旅遊法律業務專業律師提醒組織者,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話,則不能僅憑發帖時的免責條款免除責任。

案例一 下山途中墜崖身亡 女驢友擔主要責任

2013年11月13日16時36分,韶關某戶外俱樂部發起人吳某在網上發帖召集戶外體育愛好者到乳源瑤族自治縣一六鎮老婆頭登山,並載明“本次路線為驢友路線,參與者謹慎報名”“活動人數14人,活動費用車費50元/人,戶外保險6元/人,自備17日午餐”等。隨後,47歲的袁女士通過領隊魏某報名。

女驢友掉下懸崖不幸遇難

同年11月17日,參加登山活動的驢友在山腳集合。當日14時55分,魏某和袁女士等7人到達老婆頭山頂,觀賞風光後原路下山。15時25分左右,袁女士在下山途中不慎跌落滑出草坡掉下懸崖,其揹包和腰帶掛在懸崖邊的樹枝上,袁女士臉朝下倒掛在樹上。魏某發現袁女士跌落後立即尋找,約15分鐘後找到了她,即刻報警並通知同行驢友前往救助。然而,袁女士於16時20分停止了呼吸。消防隊員於當晚11時40分趕到,因天已黑,也無法實施救助。

次日,俱樂部組織救援隊並自行支付救援費用,同時邀請韶關市登山協會等人員參與救援。袁女士的丈夫及三名子女在事發兩小時後得知消息,自行籌資請當地瑤民上山救援。經過當地政府和警方協調,救援隊於11月20日15時30分左右才把袁女士的遺體抬下山。

經查,除袁女士外,魏某為參加活動的12人都購買了保險。

組織方錯估危險性家屬索賠

2014年6月28日,韶關市登山協會作出了一份《老婆頭登頂路線評估報告》,稱老婆頭山海拔1900米,登山路線全部為上升路線,屬於專業定義的四級攀登路線,具有較大危險性,不適合無相關登山經驗的人員參加。

袁女士的家屬認為,俱樂部發帖稱“難度指數兩顆星”與事實不符;向袁女士收取了意外保險費卻沒有購買保險,也未設置繩索保護措施。據此,家屬向俱樂部及8名發起人索賠95萬餘元。

法院判決賠償不到10萬元

法院認為,袁女士系成年人,且之前也參加過戶外登山活動,應該知道戶外集體探險具有一定風險。其自願參加活動,說明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應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同時,俱樂部在組織本次活動中採用AA制,並未從中獲利,不應承擔責任。但因其對活動風險未盡告知義務,對登山危險等級的告知與事實不相符,未盡安全提示義務,有一定過錯。另外,由於俱樂部組織的活動採用AA制,在發帖時已註明參與者應購買保險,費用自擔,故俱樂部沒有購買保險的義務。魏某作為領隊,在整個登山活動中起到組織、管理、協調的作用,但在袁女士下撤時,未提示她進行繩索保護,從而造成悲劇的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

一審認定,袁女士對自身跌落懸崖致死承擔主要責任,俱樂部酌情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考慮到魏某在事發後不顧個人安危全程實施救援,應承擔次要責任,酌定為5%的賠償責任。而俱樂部發起人並非侵權人,對袁女士的死亡沒有過錯,無需擔責。最終,一審判決俱樂部賠償6.5萬餘元,魏某賠償3.2萬餘元。原被告均上訴,韶關中院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案例二 拼團出遊發生車禍 組織者被判負全責

韶關23歲小夥林某經驢友阿峰、駱某網上發帖組織,參加了2012年9月22日~23日舉行的第四屆中國(粵湘贛)紅三角帳篷節活動。該活動免費報名,交通費、保險費、食宿自理,活動參與者必須購買意外險。駱某作為領隊,先後接受了林某等29人的報名,按每人100元的交通費和12元的保險費收取了相關費用。

出發前一天,阿鋒為自己、司機關某及團員共31人購買了境內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活動當天,阿鋒提供了自有的中型普通客車,由關某駕駛搭載其中13人。回程途中,關某駕駛客車行駛至湖南省汝城縣熱水鎮時,因其在汽車左前輪爆胎時操作不當,致使客車衝出路面翻入水溝,林某因此受傷。經交警認定,關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之後林某三次住院治療共69天,住院和門診醫療費合計16.7萬餘元。經鑑定,林某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林某出事後,阿鋒、關某、駱某先後支付共10萬餘元賠償款。林某收到捐款14135元。兩保險公司先後理賠了6.6萬餘元。之後,林某起訴,要求三人賠償其各項損失22萬餘元,保險公司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韶關中院二審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林某3萬元,駱某、阿鋒被判擔全責,共同賠償林某扣除已支付的費用外損失近13.5萬元,關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答疑 兩案判決結果為何不一?

廣州市律師協會餐飲與旅遊法律業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廣東明思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黃又可表示,在女驢友墜崖事件中,組織者在網上發帖並不是邀約行為,雙方不構成合同關係。不過,組織者也不是沒有過錯,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活動組織者有安全保障義務,按照其過錯程度來承擔賠償責任。

而驢友林某是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從收費超過實際需要、組織者不交費等可知該活動並非AA制性質自助遊,而是以包車形式出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司機作為勞務方因勞務(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應由接受勞務方即組織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有些免責條款未必能“免責

記者從廣州中院瞭解到,目前廣州尚未出現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相關案例。而韶關兩宗已生效判決都是有組織者的,並且作為驢友AA制戶外活動的組織者,他們也約定一些免責條款,但判決結果均未對他們“免責”。

組織者通常發佈的免責條款

本活動為自助遊性質並有一定的危險性,報名者本著自願參加、風險自擔、責任自負的原則參加,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或者生命意外後果,則活動召集人和領隊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參加者聽從領隊的安排,要求購有保險。活動過程中要嚴格聽從組織者指揮,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責任人承擔。


組織方租用合法車輛,儘量合理安排行程,活動中若發生意外事故,組織者有義務協助和組織救援或改變行程,但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律師說法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免責條款不能免責

儘管驢友活動是自發組織的自助戶外運動(即AA制活動),各自基於共同的興趣愛好自願參加,費用自擔、風險自擔,但組織者並不是毫無責任的。黃又可表示,如果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話,則不能僅憑發帖時的免責條款免除責任。

黃又可表示,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活動的具體組織者或領隊是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如果沒有盡到義務,就要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組織者或多或少都要承擔責任,除非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組合,沒有誰是誰的組織者,大家都採用AA制,各走各的、各玩各的,中間也沒有收費,那就沒有責任。

組織者應提示要求參與者自行買保險

黃又可認為,活動組織者大多屬於非經營性機構,不從活動中營利,其與旅行社在性質上是不一樣的。旅行社作為經營性機構,以組織旅遊獲利,其相應的注意義務、安保義務以及相關責任顯然更重。

需要說明的是,組織方即使不負有為參與者購買保險的義務,也應當提示或要求參與者自行購買保險,這對雙方的權益均是一種必要的保障。

文 信時記者 魏徽徽


大洋網


個人感覺,只要發起人沒有從中牟利,而且都做到告知義務,受害人自身原因出意外,那麼就不應該擔責,法院如果判同行的人有責,是不道德的。否則都沒人請吃飯了,也沒人一起散步了,因為吃飯也會噎死,一起散步的,突然腦中風,心肌梗塞死亡,那一起散步的是不是也要擔責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