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什麼情形下會被撤銷

商標獲得註冊,已經取得了商標證書,就是註冊商標了,但並不能高枕無憂,商標還可能被撤銷掉。根據我國的規定,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爭議過程被撤銷,二是在使用過程中被撤銷。

爭議撤銷

爭議撤銷是指商標獲得註冊後,因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爭議,致使該商標被撤銷,不再享有。主要因為不當註冊引起,爭議撤銷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當註冊,第二種是惡意註冊。不當註冊主要是所註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將一些不得註冊商標的標誌註冊為商標,商標法第十條了規定了八種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第十一條規定了不得作為註冊商標的三種情形。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得註冊的三維標誌,這個非常的少見。

商標在什麼情形下會被撤銷

一、不當註冊

法律依據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1、使用如下13種情形的標誌作為註冊商標屬於不當註冊

(1)同我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10)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12)缺乏顯著特徵的

(13)使用不當的三維標誌

商標在什麼情形下會被撤銷

二、惡意註冊

有下列表現屬於惡意商標註冊

1.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通過前加或後加詞語的方法,完整包含他人有較高知名度商標,故意造成混淆;

2.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進行變形,故意造成混淆;

3.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進行拆分註冊,而後重新組合使用,故意造成混淆;

4.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上,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相同,惡意攀附他人聲譽意圖明顯;

5.針對同一企業的惡意反覆搶注、連續搶注。

使用撤銷

使用撤銷是指註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因為違反了某些法律規定,而被商標局撤銷其商標專用權。使用撤銷主要由於不恰當的使用而撤銷,根據法律規定不恰當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法律依據

第四十四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在什麼情形下會被撤銷

(一)使用過程中以下情形將被撤銷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商標的使用以註冊證書為準,如果是文字商標,註冊證上的字體應當不得隨意改變;如果是圖形商標,圖形不得改變;如果是文字加圖形的組合商標,不得改變組合方式,也不得改變任何一個元素,一句話就是這樣註冊的就得怎樣使用。但是商標註冊人並不能注意這些,文字商標改變字體,圖形商標改變圖形,組合商標改變組合方式,或者去掉某個元素,這些行為都被認為是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可能導致商標被撤銷。雖然目前我們還沒有發現註冊商標因為自行改變而被撤銷的情形,這種可能性還是存在的。最大的隱患來自競爭者,他們很可能因為競爭的原因去舉報。

一般情況下企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肯定有一定的原因,尤其是圖形商標,可能因為企業的發展而原來的圖形已經不太適合企業形象,需要做一些小的改變,比如肯德雞就將其人物肖像的領結進行了小的修改。企業如果確實需要修改,那麼只要將修改後的商標再進行註冊就可以了。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1)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改變註冊人名義,辦理了變更手續不應撤銷

(2)自行改變註冊地址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多數國家商標法都規定商標獲得註冊後,商標權人負有連續使用義務。註冊商標長期擱置不用,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不但發揮不了商標應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註冊或使用。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申請撤銷制度的設置,可以彌補商標管理機關監管力度的不足,同時也可以給予利害關係人相應的救濟途徑。

商標是否使用,作為主管部門難以知情,在實踐中,提出撤銷申請的一般都是與該註冊商標具有利害關係的人,撤銷對方的商標已經成為一種商務戰略手段被廣泛運用。本文將從幾個實際案例對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實務進行闡述。

( 5)商標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是我國《商標法》的任務之一。《商標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商標法》第7條還規定,商標註冊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四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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