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上方藍色字關注我們~
7月24日,上林縣檢察院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上林縣國土資源局追繳廣西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因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產生的違約金。
2010年5月4日,廣西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我縣國土資源局簽訂了6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約定土地出讓價款分四期支付,且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延遲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合同簽訂後,該公司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第一期和第四期土地出讓金的支付上存在逾期繳納而產生違約金的情形。截至目前,上林縣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徵收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產生的違約金,造成國家利益受到侵害。
為維護國家利益,我院向縣國土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縣國土資源局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向廣西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追繳違約金。
下一步,我院將繼續跟進監督縣國土資源局的履職情況,確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應收盡收。
文字:樊雪萍
期數:【2018】年61期,總第260期
閱讀更多 上林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