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首例生產銷售假藥刑附民公益訴訟案宣判

广西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我認罪、悔罪,我已深刻認識到假藥對社會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帶來的危害性,現在後悔不已。案發以來,我常常懺悔,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向社會公眾和被冒用的藥品生產企業表示深深的歉意!”黎某當庭說。

7月19日下午,廣西首例生產、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廣西省陽朔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陽朔縣人民法院院長苗小所和陽朔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鬍曉暉分別出庭擔任審判長和公益訴訟人。該案合議庭由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

據瞭解,黎某早在2004年、2009年在廣州打工時就因犯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刑入獄,出獄後不思悔改,不想通過正當勞動賺取合法錢財,而是以生產、銷售假藥作為謀生的手段。出乎其意料的是,他的這一“發財工程”因自己在製假窩點玩炮仗引起公安機關介入而終止。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7月期間,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陽朔縣城租用一民房作為生產、銷售假藥的窩點,從網上購買阿普唑侖片等原料、包裝盒、標籤、說明書以及製作假藥設備,並從網上搜集資料學習相關的製作技術,冒用某藥品企業自行生產阿普唑侖片,隨後在網上通過QQ群以30-80元的價格將假藥銷往全國各地,累計獲利五千多元。案發後,公安機關和藥監部門從黎某的製假窩點內查獲假藥阿普唑侖片1瓶、已封口無標識假藥18瓶、未封口無標識假藥102瓶、散裝藥品3412.5克及各類包裝盒、標籤、說明書等製假材料和製假設備等物品。經鑑定,黎某租用的民房未取得任何藥片生產資質,屬假藥生產窩點,其生產的阿普唑侖片(含半成品)按假藥論處。經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從已封口無標假藥、未封口無標識假藥、散裝假藥片中均檢出阿普唑侖片成分。

法院審理後認為,黎某受利益驅使生產銷售假藥,且從案發之日起至今,未對自己所生產、銷售的假藥採取任何召回、銷燬措施,使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的狀態,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最終,法院綜合本案的事實和相關量刑情節,經合議庭評議後,當庭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判決黎某於2018年8月30日之前在檢察日報刊登經本院或陽朔縣人民檢察認可的警示公告,並在檢察日報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其違法所得的款項和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當天下午,桂林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等一百五十餘人參與了旁聽。

公益訴訟,是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的訴訟。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本案中黎某通過生產假藥,向社會不特定的公眾銷售假藥,侵害了群眾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公益訴訟方式追究其民事責任,可以加大打擊力度、加重違法成本,從而有利於規範藥品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文字 | 龍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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