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擬出新規!小區車位不能只賣不租、不能高於市場價!

在公共車位一位難求的情況下,有些小區未售出的車位還空置著待價而沽,南海區有望改變這種倒掛現象。

日前,該區就“進一步加強對商品住宅小區規劃車位(庫)租售監管”政策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提出,取得車位現售備案證明之日起6個月後,未出售車位應租售並舉。同時,提出商品住宅小區的車位銷售、出租價格不能明顯高於本鎮(街道)同類產品的最高價,否則不批預售。

該新規計劃今年9月1日起執行。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

1

開發商申請預售時必須提供車位銷售、出租方式,承諾價格標準和浮動幅度有效期要超過車位(庫)辦證日起兩年;

2

在籤購房合同前,需先與購房者簽訂車位銷售、出租意向書,列明車位套數、範圍、價格、漲幅、價格承諾有效期和調價方式,可與購房者約定車位號;

3

如有違規,一經查實,實施誠信扣分、暫停網籤,情節嚴重的取消房地產開發資質,並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該舉措將有望進一步優化南海區商品住宅小區規劃車位(庫)的銷售和出租監管措施,遏制哄抬房價、強買強賣、投機炒作、惡意維權、擾亂社會秩序等亂象。

《徵求意見稿》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關於加強我市新建住宅小區商品停車位(庫)銷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為進一步優化我區商品住宅小區規劃車位(庫)的銷售和出租監管措施,遏制哄抬房價、強買強賣、投機炒作、惡意維權、擾亂社會秩序等亂象,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時所提交的商品房預(現)售方案中,應當包括該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車位(庫)的銷售和出租的方式、價格及價格有效期等內容,並承諾車位(庫)銷售和出租的價格標準、浮動幅度的有效期不得少於該車位(庫)辦理首次不動產確權登記之日起的兩年。

商品房預(現)售方案應報項目所在鎮(街道)房管部門備案,並在銷售現場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欄上公示。

南海區住建部門、價格監督部門應加強對規劃車位(庫)銷售、出租方案的指導,對於銷售和出租價格明顯高於本鎮(街道)轄區內同類產品最高交易價格的,區住建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並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調整後重新申報。對於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的項目,區價格監督部門不予辦理明碼標價監製手續。

二、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就該項目車位(庫)的總體規劃情況,以及銷售和出租的車位(庫)套數、範圍、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價格承諾有效期和期滿後調價方式等信息,在《佛山市南海區商品住宅小區規劃車位(庫)銷售和出租意向書》中向消費者進行書面告知,雙方在意向書上簽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消費者可以在意向書中約定意向購買的車位號。

三、商品住宅小區規劃車位(庫),應當依法優先提供給本項目的業主(承租人)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車位現售備案證明之日起6個月後,如有未出售的車位(庫)的,應當實行租售並舉。

如銷售給本項目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關於加強我市新建住宅小區商品停車位(庫)銷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號)執行。

四、各鎮(街道)要加強對商品住宅小區規劃車位(庫)銷售和出租情況的日常監管。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一經查實,實施誠信扣分,暫停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網籤業務;情節嚴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產開發資質,並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涉及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

內容整合自佛山日報、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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