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2 衡水最"牛"小區:看房不交錢不讓走,證不全還不退款!

衡水最“牛”房地產,不交錢不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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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搬遷、臨時

安置等相關費用補償標準

(徵求意見稿)

為了規範我市市區(不含冀州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活動,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據《衡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徵收補償相關標準如下:

一、補償面積的計算

住宅房屋平房按合法佔地面積、樓房按合法建築面積(含儲藏間)計算各項補償費;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築面積計算各項補償費。

二、搬遷費標準

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按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生產性企業的特殊設備搬遷由評估機構確定補償金額。

三、搬遷獎勵費標準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協議簽訂的每平方米獎勵30元,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每平方米再獎勵30元。

四、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的標準發放,商業門店按照該區域租金收益情況由評估機構出具標準報政府批准。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發放6個月,選擇產權調換或購房券回購方式的按實際過渡期限、依據衡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發放。

五、附屬設施補償

有線電話每部8元;空調每臺200元;熱水器和太陽能每臺200元,移寬帶網每部88元。其他附屬設施補償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金額。

六、個人住宅改經營用房的補償

按經營用房實際面積給予一次性收益損失補償,經營1年以內的150元/㎡、經營3年以內的200元/㎡、經營3年以上的(含3年)260元/㎡。所用工人(經營人員)每人一次性補償500元(以營業執照核定人數為準)。

上述補償標準可隨著我市物價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變化適時調整,並公佈執行,各縣、市、區可參照本標準執行,也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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