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尋釁滋事罪,管好亂七八糟人

尋釁滋事罪不常見的幾種情形梳理

由“刑事正義”公號提供

一、罵街

最近,北京市豐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豐臺警事”發佈情況通報:2018年8月2日7時許,在豐臺區右安門外大街,曹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與一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並對對方進行辱罵。針對其在公共場所公然辱罵行為,豐臺公安分局經調查取證,已依法對其刑事拘留。因辱罵中使用了“北京傻*”、“窮*”等字眼,一經網絡傳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廣泛關注,激化了北京人與外地人之間的矛盾,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當然不是隻有罵北京人才會獲罪。同樣湯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裡罵了一回郯城人,同樣引發群憤!

用好尋釁滋事罪,管好亂七八糟人

用好尋釁滋事罪,管好亂七八糟人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壽縣公安局富加派出所發生一起個人極端案件導致2名警察重傷犧牲。事發後,整個仁壽舉城哀傷,廣大人民群眾哀傷不已。而微信平臺上,一位暱稱“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網民在名為“和諧中鐵”的微信群內發佈“殺人者是英雄好漢,警察是拿了證的土匪”等辱警言論,其發佈的辱警言論涉及廣泛,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該人現已被刑拘。據悉,全國因侮辱四川省犧牲民警和輔警被刑拘的人至少已達8名。

用好尋釁滋事罪,管好亂七八糟人

當然這絕對不是第一次,之前網民“戰略忽悠局上校參謀”在《今日頭條》一篇題為“瀋陽刑警執行任務被嫌疑人襲擊造成‘一死一傷’”的新聞報道下留言發佈辱警言論稱:“人民英雄,太給力了(別誤會,我說的是殺警察的壯士)”。微信用戶“遼A—孫志斌”在一微信群內發佈言論稱“幹得好,幹得漂亮,警察叔叔乾死了”的辱警信息。兩人同樣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網上發文不慎

郭某受託發佈《內蒙古大宗土地違法問題 引發官民關係趨於緊張》一文,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被內蒙古警方已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訴書認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導致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和瀏覽,混淆視聽,損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門為維護公共秩序啟動應急預案並採取重大舉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這樣的事件並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體人,經魏某某介紹受他人之託寫了一篇《烏木木齊誰推動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經營網站上發表,一審判決書認定“沒有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布”,並認定文章中有三處虛構事實。最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託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四、“上訪”、“維權討說法”過激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訪,破壞社會秩序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 刑。這樣的案例可謂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這裡就不再多舉,上訪者好之為之。

患者術後回家5小時死於家中,家屬集結親屬及本村村民共20餘人將死者屍體拉到青林醫院討要說法,嚴重影響醫院正常醫療秩序。隴南文縣警方依法將周某平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這樣的例子確實也不少。

五、幸災樂禍

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發生了5.7級地震,災情牽動了全國網友的心。然而,就在這一天,卻有人借地震大肆辱罵東北同胞,被全國網民人肉。

用好尋釁滋事罪,管好亂七八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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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傷害民族感情

微信暱稱為“聖誕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發佈“南京就是一個坑,應該讓日本人在(再)屠殺一次”的違法言論,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用好尋釁滋事罪,管好亂七八糟人

七、汙損領導人畫像

為了引人關注,42歲的男子孫兵竟向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投擲墨水瓶,造成畫像汙損。法晚記者上午獲悉,東城法院一審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孫兵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八、網上洩憤言論過激

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錢寶網" 集資參與人,因不滿公安機關依法查辦" 錢寶網"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QQ 群" 備用防走散旅遊"發佈違法言論,煽動他人實施駕駛卡車衝擊國家機關、劫持人質、持械行兇等違法犯罪行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依法對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過信息網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製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

那麼到底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主要破壞的是社會秩序。行為主要表現為:(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刑罰方面主要有兩檔:1、有上述四種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罵人為什麼會犯罪?何為情節惡劣?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辱罵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多次辱罵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辱罵他人的;

(三)辱罵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同時,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上述案例,無一例外都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引起了公憤。雖然不符合(一)(二)(三)(四)(五)種形式,但本條具有兜底條款“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而這正是你無法理解的,這裡暫且不談這些案例定性是否正確,但一點可以肯定的,只要你辱罵他人,不管在大街上還是在網上,不管你罵北京人還是山東人,不管你罵警察還是普通群眾,不管你傷害的是地域感情,還是傷害民族感情,不管你是飆髒話,還是一般極端侮辱性言論,一旦形成惡劣影響,就要面臨巨大的涉罪風險,所謂的禍從口出正是如此。

發表文章為什麼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同樣,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上述案例中所發文章均被認定具有虛假信息成分,損害了政府公信力,進而擾亂了公共秩序,可見輿論監督有風險,文章不是可以隨便發的,切忌誇大事實。

維權、討說法怎麼還能犯罪?

上訪、維權、討說法本身並不違法,但是一旦採取一些過激的行為和言論進行維權,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或者煽動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就很可能觸犯刑法。

此外,對於尋釁滋事尚不構成犯罪的,將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這樣的案例可以說是比比皆是,不值得一一列舉了!

作為人民群眾,希望看到這篇文章後能引以為戒,不要觸犯法律。

作為人民警察,希望能用好用足法律武器,給這些亂七八糟人一點colour see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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