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一定要具備這些形式要件,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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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一定要具備這些形式要件,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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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任在老伴去世後,因小兒子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多年來一直隨大兒子一家居住生活,由大兒子一家照顧生活起居。老伴去世後,老任購買了一套房產並登記在自己名下。2015年老任病重,深感自己時日不多,為避免百年之後兩兒子鬧矛盾,老任找到多年老友老張,讓其為自己代書一份遺囑,房產由大兒子一人繼承。2016年7月老任病逝,大兒子在整理父親遺物時發現了該遺囑並起訴至法院請求繼承房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老任立下代書遺囑一份,代書遺囑由好友老張書寫遺囑內容,老張、老任簽名並簽署日期。

大兒子:我能否依據老任2015年6月20日的代書遺囑繼承該房屋?

法官:不能,該遺囑應認定為無效。

法官釋法: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 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是遺囑人單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當事人已死亡,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無法自證。遺囑的要式性首先是為了防止確定死者終意表示內容的困難,其次還有促使遺囑人審慎為意思表示,防止他人偽造、變造、篡改遺囑的目的。為了充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確保遺囑體現遺囑人處分自己死後遺產的真實意思,故對於違反法定形式要件的遺囑,應認定為無效。

具體到本案,因老任的代書遺囑只有一個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故應認定為無效。

大兒子:怎樣才能使得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法官: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立遺囑的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 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 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官提醒:

隨著社會公民法治意識的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立遺囑來安排身後事。但是失之毫釐,謬以千里,如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訂立遺囑,一旦發生糾紛,就很有可能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而被法院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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