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合夥,股權分配至少得滿足這幾個原則

兩人合夥創業,應避免的股權結

兩人合夥,股權分配至少得滿足這幾個原則

均分:50%:50%

股權均分容易造成決策僵局。《公司法》規定,對於股東會的表決事項,多數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但是在經營過程下中,要求所有股東對錶決事項意見完全一致不現實。

於是,僵局就出現了。這類均分或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會非常謹慎。

博弈型:65%:35%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兩人合夥股權分配65%:35%,聯合創始人具有一票否決權,不利於修改公司章程、增資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創始人吃獨食:98%:2%

創業聯合創始人只能分到2%的股權,後面投資人進來還會被稀釋,基本上還是僱傭狀態而不是創業狀態。

史學家范曄曰:牆高基下,雖得必失。

這就像一家創業公司,在創業伊始,要做好股權設計,否則稍遇挫折,便搖搖欲墜。

兩人合夥,股權分配原則

必須有一個明確的領導者

一個團隊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領導者。哪怕兩個人關係極親密,能力、級別、出資等相當,也應該分出主次,找出那個能夠在創業遇到危難時刻擔責任的人。

否則就會出現案例中的情況,遇到問題沒有人能做主,經常出現決策僵局。

要有調整機制

現在兩個人一起創業,選出一個領導人後,誰也不知道他是否能夠承擔更大的責任,對公司做出更多的貢獻,所以需要對團隊領導人做一個動態股權調整機制。

比如一個創始人說他有豐富地從業經驗和社會資源,對公司的發展非常有利,那麼當這些承諾兌現後,再把股權分給他。

根據創始人未來的貢獻,能者居之,最大的調動創業者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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