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關於網貸監管未來趨勢的5條預判

2017年8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出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共同組成網貸行業“1+3”(一個辦法三個指引)制度體系,網貸領域的監管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自此各地方關於網貸管理細則、備案細則也紛紛落地。

似乎P2P監管大廈已經建成,要投產運營了,但在今年五六月份一切戛然而止,P2P備案大限一延再延,網貸平臺的流動性遭到嚴重削弱,伴隨著焦慮、恐慌、期待等等各種情緒,P2P似乎成了人人談虎色變的字眼。

但監管層在打擊非法集資、套路貸、暴力催收等同時,並未將網貸行業的管理和發展問題置之不問。近日互金風險專項整治辦下發的《關於報送P2P平臺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辦等監管層釋放的一系列信號都表明,新的全國網貸監管細則出臺指日可待。本文旨在對最近的監管信息進行彙總、解讀,在此基礎上筆者提出個人觀點和預判,以供參考。

一、信息披露新要求

對接信披登記平臺成硬性規定?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分別在2016年和2017年發佈了P2P信息披露標準,並在2017年6月上線了“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臺”,順利投入運行。截至今年6月末,已有119家網貸類會員機構接入該平臺,定期對外披露機構信息和運營信息,交易總規模約佔網貸行業總量70%。

「觀察」關於網貸監管未來趨勢的5條預判

平臺目前對網貸的機構信息、運營信息披露登記都已上線,且近期該平臺增加了又增加了資金存管信息、項目信息披露功能,準備將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項標準的機構接入平臺,以配合專項整治工作,提高行業透明度,但仍未上線。

根據銀監會發布的《信息披露指引》,未要求網貸機構必須接入該信息披露登記平臺,但對於想繼續經營的合規機構來說,信息披露和產品登記十分重要,對平臺合規程度也是比較好的展示。

據業內人士瞭解,將來可能要求網貸機構必須經監管部門認定,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項標準的機構接入信息披露和產品登記系統,才能繼續開展網絡借貸業務。經過一段時間運行檢驗後,條件成熟的機構可按要求申請備案。

這一要求可能在即將出臺的“187條全國網貸備案驗收細則”中出現。

二、打擊惡意逃廢債

對接徵信系統成硬性規定?

近兩個月,P2P行業陷入嚴重低谷,爆雷潮頻發,大量平臺出現逾期甚至跑路現象。當然,不排除一些網貸機構從事詐騙、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但另一些認真做事的、甚至既認真做事又合規的機構亦受到影響。首當其衝的就是借款人老賴的惡意逃廢債行為,妄想惡意逾期拖垮平臺,以逃掉債務。

因此8月8日,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報送P2P平臺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嚴厲打擊P2P平臺借款人的惡意廢債行為,要求各地根據前期掌握的信息,上報借本次風險事件惡意逃廢債的借款人名單。下一步,整治辦將協調徵信管理部門將上述逃廢債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和“信用中國”數據庫,對相關逃廢債行為人形成制約。

這一通知的發佈,給行業人士感到較強觸底反彈的信心,大量的平臺積極上報惡意逾期的信息,期望給老賴以強力打擊。

然而通知仍屬於臨時性的應對,如何將這個措施制度化、常態化其實是下個階段監管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8月,互金風險專項整治辦、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辦聯合召開網貸機構風險處置及規範發展工作座談會,對下一步監管工作提出十大要求,其中第七條:“要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將惡意逃廢債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和“信用中國”數據庫,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8月15日,百行徵信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時表示,P2P平臺除了將惡意逃廢債信息以上徵信系統,還將納入百行徵信系統,並共享給百行徵信系統目前和將來的所有接入機構,影響其未來獲取貸款等金融服務和其他各項公共和社會服務。百行徵信將及時進行信息更新,借款人向P2P平臺償還借款後,相關機構和部門要及時向百行徵信更新借款人的還款信息,百行徵信將及時進行更新借款人的信用記錄,保證惡意逃廢債信息的準確性,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觀察」關於網貸監管未來趨勢的5條預判

百行徵信相關資料:2018年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於受理了百行徵信有限公司(籌)的個人徵信業務申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持股36%,阿里、騰訊旗下徵信機構等8家徵信公司各持股8%。

一系列信息表明,網貸機構對接央行徵信系統、百行徵信系統的要求,將以制度化、常態化的形式予以落實,這對打破網貸機構信息孤島是極大利好。不僅是有助於解決 “惡意逾期”問題,也有助於消除困擾行業多年的“多頭借貸”問題,實現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提升行業風險定價能力和風險防控水平,降低全社會融資成本。

三、投資人制度的新變革

除了教育、投訴、維權還能有什麼?

在824《網貸管理暫行辦法》中投資人保護制度並未佔據重要地位,只是在“第四章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中佔據部分篇幅。在檢查中,一般也將注意力放在對網貸機構是否存在資金池、是否非法集資、是否自擔保、是否違規放貸等紅線問題上,卻容易不重視了投資人保護和教育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實施。

但是6月以來的爆雷潮、擠兌潮、恐慌潮使得業內一些人士開始清醒認識到:網貸金融市場是一個嚴重缺乏理性投資的市場。市場缺乏理性因素多樣,包括:

①投資人主體散戶化而非機構化;

②無投資門檻;

③投資人缺乏投資教育且缺乏投訴維權渠道;

④網貸機構信息披露不透明;

④機構為招攬客戶以高利率為誘惑,吸引了大量投機客戶。

這些原因在前幾年加劇了市場泡沫,吸引了大量非理性投資人,他們幫助P2P一時風頭無兩,但是當市場恐慌來臨,P2P遭遇的擠兌風波也是前所未有,也給政府和社會帶來巨大壓力。

8月互金風險專項整治辦、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辦聯合召開座談會,有關省市和部門負責人也參加了會議,對投資人教育、投訴、維權問題提出要求:①要暢通出借人投訴維權渠道。網貸機構建立溝通機制,提高經營的透明度。②要加強金融基礎知識普及工作。幫助群眾準確分辨非法吸儲、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增強投資風險識別能力和審慎意識。③要引導出借人依法理性維權。依法打擊造謠、煽風點火、聚眾鬧事等非理性、超越法律界限的維權行為。

但是這些措施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P2P投資市場的理性成分,是有很多疑問的。如果監管部門希望較好解決投資人維權風波,可能還需要從其他角度入手。

對此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長黃益平8月6日接受媒體採訪時就提到:監管政策定位網貸平臺為信息中介,強調不能做資金池,沒有期限錯配,要求資金託管,這些安排可以減小擠兌的風險,但從美國P2P的發展教訓可以看出,在借貸風險爆發的情況下,由於對平臺的擔憂可能導致後續資金枯竭,造成平臺的萎縮。美國P2P的發展值得我們借鑑,一條路是逐漸向銀行模式靠攏,發展穩定的資金來源,另外一條路是更多的轉向Marketplace Lending,即以吸收機構投資者的資金為主,或者轉向網絡小貸公司的模式,通過ABS、債券等產品在市場融資。

「觀察」關於網貸監管未來趨勢的5條預判

2017年8月,全球首家P2P平臺——Zopa正式申請銀行牌照,也印證了近些年國外P2P資金端發展的轉變。這對P2P行業今後發展其實提供一種新思路:吸引機構投資人或者發展網絡小貸模式等。畢竟監管並未規定出借人必須是自然人。

對於監管層來說,可能不僅僅只是建立、貫徹投資人投訴、維權、教育制度這麼簡單,如何鼓勵、引導網貸機構吸引更多機構投資人可能也是需要長遠考慮的。因為理性、專業、強勢的投資人其實是對網貸機構最好的約束,也是穩定投資市場情緒的支柱。

四、准入和退出

合規、整改、兼併、清退將制度化

在傳聞的“187條網貸備案驗收細則”中將所有平臺進行分級管理,屆時所有網貸機構將被劃分為合規、整改、兼併、清退四大類。合規和整改的兩類機構將進一步被納入規範的範疇,而兼併和清退則是以不同形式退出市場。

這表明准入和退出制度將發生改變,先看近期普遍關注的退出制度。

1、退出制度:市場化、法治化

7月份,深圳互金協會也提出P2P平臺退出“三不可”原則:“P2P平臺可根據市場環境,自主選擇合適的退出路徑,合理處置不良資產,並清退出借人資金,按照分類處置原則,應如實告知協會平臺存量項目風險程度、出借人信息等情況,協會風險嚴重程度,分類制定相應的關注等級,並通報監管。退出期間,經營地址不可搬遷,網站不可關閉,高級管理人員不可失聯的“三不可”原則。成立退出領導小組、制定退出計劃和方案、向協會報備退出計劃及退出方案、協會提出指導意見並不定期組織相關培、執行退出方案、每週向協會彙報退出情況、落實出借人資金清退並全部結清存量項目、全面終止業務。”上海、浙江等地也陸續出臺了退出規則或原則。

在前述互金風險專項整治辦和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辦的聯合會議中,還提到:“要規範網貸機構退出行為。建立報備制度,明確退出程序,規範資產處置和債務清償,確保出借人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壓實網貸機構及其股東責任。已退出機構要依據破產法、公司法及有關監管要求制定清盤兌付方案,股東依法負連帶責任,有關部門監督執行,切實提高債務清償率。”

在此次P2P退出潮中,確實存在一些平臺號稱良性退出實則拖延甚至跑路的現象,也有很多平臺出現流動性枯竭而不得不進行清盤。因此在最近監管中值得注意的是,監管特別強調按照市場化規則處理退出機構的資產債務關係,比如鼓勵金融機構參與退出機構的債權債務轉讓、兼併、破產、重組、債轉股等措施。

實際上在金融領域,這些債務重組的市場化行為,某種程度上被認為是一種債務的赦免,是降低社會成本的有效策略,是給一些合規又認真做事的機構、平臺重新恢復生機的機會。在此其中政府宜採取法治化、市場化的態度鼓勵、引導機構債務進行重組。

最近銀保監會召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MC)高管開會,四大AMC作為管理人進場託管、對資產進行全面清算,此舉也表明政府正採取市場化措施保證P2P平臺穩定退出。

「觀察」關於網貸監管未來趨勢的5條預判

四大AMC成立最初是政府為解決中行、工行、建行、農行長期的呆壞賬問題而設立的,各自承接處置對口銀行的不良資產。

2、准入制度:備案制還是牌照制?

金融安全關係著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重要一環,國家歷來重視對金融領域的嚴格監管,對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一貫都是牌照化、許可制的管理模式。尤其是去年第五次金融工作會議以來對金融監管更加嚴格。

同時互聯網金融領域往往開拓的是銀行等持牌機構不願意、看不起的市場,借款人質量普遍不高,因此互金行業風險也較高。而在互金中的P2P網貸行業,平臺還連接著廣大散戶投資人。也就是說,P2P一端連接著較高風險的資產,一端連接著未經歷理性投資教育的、數量眾多的散戶投資人。

北大國發院副院長認為,互聯網金融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業務跨區域、跨行業,風險傳導既快又廣,二是互聯網金融業的一些參與者識別與承受風險的能力比較低。”這樣一個行業,國家目前卻採取由地方主導的備案登記的准入制度,而相比銀行等金融機構資產風險更小的領域卻採取了牌照許可制。從這個角度看,今後對P2P仍採取備案制是否足夠控制風險?令人懷疑。

從目前監管信息來看,備案制仍為主流,但從我們團隊參與網貸機構備案的過程中,也深刻感到備案制的侷限。在年初備案時,當平臺向地方提交了企業經營信息、法律意見書、專項審計報告等各項備案資料後,地方監管部門其實還是要進行反覆實質審查。因此在現實中,監管就已經難以僅按照備案登記的形式審查標準推進。

無論是從互金邏輯的角度,還是從現實監管的角度看,網貸備案制會出現較多問題,P2P牌照制值得深入探討

五、小結

通過對近期監管信息的梳理和解讀,發現未來網貸合規可能發生較大變化的地方有幾點:

1.網貸機構信息披露可能必須對接中國互金協會信披登記平臺,才能予以備案;

2.互金機構借款人的逾期等金融信息將納入央行徵信系統,甚至百行徵信數據庫,成為常態;

3.監管將更加重視投資人投訴、維權、教育制度的落實,學術界也在探討P2P平臺吸納機構投資人等發展穩定資金來源的可能性;

4.在退出問題上監管將積極鼓勵平臺兼併、清退,進行市場化操作,四大AMC可能將參與其中;

5.在准入問題上,備案制仍為現階段標準,但學術界已在探討牌照制的必要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