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報」利用微信羣開設賭場 團伙四人被判刑

「案件快报」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 团伙四人被判刑

8月15日,歙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利用互聯網創建微信賭博群的開設賭場案,並當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到二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案件快报」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 团伙四人被判刑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陳某提議,並事先與被告人徐某、韓某商定,共同出資創建一個微信賭博群,拉人進群參賭澳門“百家樂”,以賺取澳門賭場返點(“碼糧”)等方式進行漁利。之後,陳某創建了一個名為“天泓”的微信賭博群,購買了相關賭博軟件和設備,租房成立賭場後臺,另指使被告人許某以自己名義開辦了四個銀行賬戶,作為賭場資金進出使用。四被告人明確分工,經營管理,進群參賭人員累計有60餘人。參賭人員一次投注數額從百元到千元不等,有的甚至一次投入上萬、幾萬、幾十萬元,賭博資金數額巨大。其中,一名參賭人員還將其涉嫌合同詐騙所得贓款1100餘萬元投入微信賭博群,參賭澳門“百家樂”,全部輸完,僅在被告人陳某等人開設的“天泓”微信群裡就輸掉有數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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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徐某、韓某、許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上創建微信賭博群,接受投注,賭資數額巨大,情節嚴重;被告人許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而為其提供資金賬戶,並參與賭場運營管理。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應受刑罰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徐某、韓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許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如實供述、自願賠償了相關詐騙案件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等法定、酌定情節,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分別判處被告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文字 丨張正宏 李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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