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問責的板子爲何打到他們身上?帶你讀懂問責制度

疫苗案,問責的板子為何打到他們身上?帶你讀懂問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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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亂,去痾除弊。用最嚴厲的問責,回應問題疫苗案件。

本週四,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會議聽取案件調查及有關問責情況的彙報,對長生疫苗案件相關領導幹部的問責情況也向社會公佈。這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負責,對全面從嚴治黨、堅定去痾除弊的有力擔當。

一些媒體對消息裡傳遞的豐富問責信息進行了“分析研究”。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問責案件,往細了看,裡頭包含著很多黨內問責方面的知識——啟動問責的條件是什麼?為什麼是這些人被問責?為什麼他們受到的處理各不相同?問責之後還要做什麼?……十八大以來,隨著《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法規的施行,黨內問責制度越來越完善。這些問題,都可以用制度依據來回答。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規定,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出現“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等情形,就應當問責。

疫苗關係人民群眾健康,關係公共衛生安全和國家安全,那些失職失察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瀆職的工作人員,毫無疑問觸碰了問責的紅線。

這次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包括7名省部級幹部和35名非中管幹部。他們當中,既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也有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為什麼這麼多人都要被問責?同樣都是失職失責,他們所負的責任一樣嗎?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一般來說,發生了失職失責問題,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在這次問題疫苗事件裡,國家藥監局、吉林省政府、長春市政府的領導班子都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國家藥監局局長焦紅、長春市市長劉長龍、原長春市市長姜治瑩等人,都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被問責是毋庸置疑的。而分管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吉林省副省長金育輝等人,都是直接主管相關工作的班子成員;還有參與相關工作的其他成員,比如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監管處處長周福雲,負責聯繫長春市食藥監局高新分局的長春經開區管委會副主任於振波等人,也都要承擔相應責任。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被問責的這幾十人,一個都不冤。

問責對象,既包括黨組織,也包括其中的領導成員,而重點是主要負責人。這次被問責的領導幹部裡,曾經或現在擔任地區或職能部門“一把手”的就有9人。落實責任,關鍵就在“一把手”。如果當初各級“一把手”帶頭履行好藥品監管責任,問題疫苗怎會如此猖獗?公共衛生安全底線又怎會失守得如此嚴重?開展問責,必須抓住“關鍵少數”,督促“一把手”以上率下、擔好責任,把壓力層層傳導下去。

這次採取了多種問責方式:有人被免職,有人被責令辭職,有人被要求引咎辭職,有人被要求作出深刻檢查,有人則被審查調查……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奇怪,同樣是問責,為何處理不同?

上面這些問責方式,在《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裡都有明文規定。問責條例裡分別規定了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對黨組織的問責包括三種:檢查、通報、改組。比如這次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國家藥監局被責成向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對領導幹部個人的問責方式包括四種: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對於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對於情節較輕的失職失責行為,應當採取誡勉的處理方式。而

對於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就應當進行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長生疫苗案件的影響如此惡劣,必須把板子打重一些,對相關領導幹部進行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

更嚴厲的一種問責方式,則是紀律處分——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這個最重的板子落在了原來分管藥化註冊管理、藥化監管和審核查驗等工作的原食藥監管總局副局長吳湞身上。而且吳湞不僅嚴重失職失責,還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召開的當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了吳湞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消息。

總而言之,無論採取哪種問責方式,都是根據所負責任大小進行的“對症下藥”,體現了權責對等的原則。

問責決定應當由誰作出呢?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從通報可以看出,對中管幹部問責,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同意;對省管幹部作出組織處理,由吉林省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對長春市市管幹部的處理,由長春市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

當問責決定作出後,就要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同時,對這種典型問題還要通報曝光,我們看到,那些被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領導幹部都被點名道姓向社會公開,這也是問責條例裡的規定。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這次被問責的領導幹部,有6人在疫苗問題曝出前就已經離開了相關工作崗位。但不管是調離轉崗、提拔還是退休,都逃不出終身追責制的“手掌心”。“回頭賬”,一個一個算。

近年來,像長春長生疫苗案的這種大規模問責,早已不是第一次了。給我們印象深刻的還有祁連山生態環境問題的問責、民政部所轄單位系統性腐敗問題的問責、張家口等地扶貧領域突出問題的問責、遼寧賄選案的問責,更早還有山西塌方式腐敗的問責、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和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的問責……

每一次問責,都免不了一批領導幹部被處理——失職失責者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給黨和人民一個交代。然而,問責工作的原則除了“失責必問、問責必嚴”,還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讓更多黨員幹部認清自己肩上的責任有多重,引以為戒,在以後的工作中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多做些實事。

板子打下去,痛在一時,教訓必須永遠銘記。希望這次藥品監管領域大問責,能給各級黨委政府打上一針警醒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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