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煜:患者能否二次起訴因不孕造成試管嬰兒的費用

【案情】

原告張某在2歲時因患雙側腹股溝斜疝,於1991年經被告A縣醫院外科治癒並出院。2013年12月19日張某與王某在A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兩年王某未受孕。2015年9月開始,張某夫婦在A縣醫院、漢中市、西安市多家醫院檢查治療。張某於2016年經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為梗阻性無精症。張某認為是其2歲時在A縣醫院做雙側腹股溝斜疝手術導致輸精管嚴重損傷。於2016年1月4日向A縣醫院投訴反映。因醫患雙方協商未果,張某訴致法院。經被告A縣醫院申請,並經原告同意,法院委託漢中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公室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分析認為,患者張某左側輸精管不通,右側輸精管缺失與行腹股溝斜疝手術有一定因果關係,結論是構成二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根據原告的申請,經被告同意,本院委託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鑑定所對張某傷殘等級進行了鑑定。認為張某左側輸精管缺損、右側輸精管缺失客觀存在,無法修復,參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其傷殘程度評定為六級傷殘。張某自2015年9月以來,因就醫開支有醫療費11505.18元,交通費4315.80元,住宿費2647元,法醫鑑定費840元。張某父親張某甲(1967年6月17日出生)是殘疾人(肢體三級殘疾),右腎被切除,系城鎮居民。無勞動收入。張某母親饒某甲1967年1月6日出生,現年四十九週歲,農民。張某有一弟張森,大二學生。張某本人為農村戶口。法院經審理認為,患者張某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被告A縣醫院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於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陝0728民初4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A縣醫院應賠償原告張某因醫療事故造成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參加醫療事故處理人員誤工等經濟損失243408.54元。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生效後,被告A縣醫院自動履行了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243408.54元的義務。

原告張某、王某夫婦為了生育子女,於2016年10月11日到西北婦女兒童醫院做人工試管嬰兒。至2017年4月10日原告張某、王某夫婦為做人工試管嬰兒,共花去醫療費38604.54元(其中張某1085.13元、王某37519.41元)、交通費5038元、住宿費9236元、誤工102天。

原告王某於2017年11月6日在A縣醫院剖腹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嬰(長女名張某甲、次女名張某乙)。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1、本案是否是原告重複起訴;2、原告做人工試管嬰兒所花費用要求被告賠償的訴請,是否應該得到法律支持;3、原告做人工試管嬰兒生育的雙胞胎女嬰要求被告給付生活費的訴請,是否應該得到法律支持。

觀點一認為:2016年判決中沒有試管嬰兒費用,不屬於重複起訴。試管嬰兒費用應支持。因第一次判決支持了被扶養人的生活費,這次也應該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即雙胞胎女嬰的費用。

觀點二認為:2016年判決中雖然沒有試管嬰兒費用,但這次起訴中應嚴格審查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避免與前次判決中已經支持的費用相重合。試管嬰兒費用也屬於因醫院診治不當導致不孕造成的損害結果,應當支持這筆費用。雙胞胎女嬰的撫養費用,沒有法律依據,原告只是喪失生育能力,並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不予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被告張某、王某夫婦為了生育子女,又到陝西婦幼保健院做人工試管嬰兒,這仍然是因被告給原告張某行腹股溝斜疝手術的過錯導致張鑫失去生育能力的原因引起的。現原告張某、王某另行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做人工試管嬰兒費用的訴訟請求不應是重複起訴,而是對上次起訴後實際發生的法律客觀事實存在的新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雖然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但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不相同,原告張某請求給付費用屬於給付之訴,但是給付內容與前訴不相同,後訴的訴訟請求也沒有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不屬於重複起訴,屬於新發生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A縣醫院由於手術技術操作缺陷等過錯,造成患者張某左側輸精管不通、右側輸精管缺失導致功能損害,致使原告張某、王某結婚後不能自然懷孕生育子女,理應賠償人工試管嬰兒醫療等費用,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結論是本案構成二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所以被告A縣醫院應付主要責任,承擔80%的賠償責任。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做人工試管嬰兒的相關費用的部分訴訟請求,其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3、醫療事故中的侵權賠償分為兩類,一類是積極損害賠償,一類是消極損害賠償。積極損害賠償包括被害人一方支出與治療有關的費用、喪葬費用及律師費用。消極損害賠償是應得利益喪失。不管是患者死亡的情形,還是患者因醫療傷害後遺症使勞動能力的喪失或降低,都存在應得利益的喪失問題。應予賠償的應得利益主要有誤工補償和逸失利益。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做試管嬰兒生育的雙胞胎女嬰生活費,屬於逸失利益。逸失利益又稱未來應得利益。關於逸失利益的本質採用勞動能力喪失說,即將勞動能力喪失本身視為財產的損害,它認為對於被害人生命遭到侵害而喪失勞作能力而產生的財產損害,是勞作能力的喪失本身的損害。故原告張某是喪失生育能力的殘疾,並非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故法院對此訴請,依法不予支持,應予駁回。

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 李昊煜 呂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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