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越資本:澳大利亞,ICO轉戰和突圍的主戰場?

區塊鏈技術(Block chain)在未來經濟生活中的應用前景不僅引發出愈來愈多的想象空間,同時也吸引了很多來自資本市場的關注。據未經確認的互聯網公開信息,ICO目前在全球平均每月發行規模約10億美元。

澳大利亞正在成為ICO的熱土。 位於西澳珀斯的創業公司Power Ledger 於2017年10月份通過ICO成功募集3400萬澳元,而另外一家區塊鏈初創公司Havven在上個月的ICO也以3900萬澳元的成績收官,上週初創應用程序公司Liven宣佈計劃通過ICO籌集6500萬澳元。

秉越資本:澳大利亞,ICO轉戰和突圍的主戰場?

隨著上述公司的代幣發行,ICO的內涵亦在悄然發生改變,ICO正逐漸從早期的比特幣等純粹的虛擬數字貨幣概念向更多和發行方或對應的實體項目或公司對應起來,ICO可能和發行方的股票發行同時推出正在成為一種創新的模式。

為何成為主戰場,政策支持?



2017年,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和中國證監會(CSRC)簽署了一項金融科技合作協議,兩國金融監管部門將分享和使用有關新興市場趨勢和發展的信息,共同推動兩國市場的金融技術創新。

兩家證券監管機構對首次公開募幣(ICO)籌款採取了截然不同的監管方式。ICO是當今加密數字貨幣項目融資的一種流行方式。 2017年9月份,中國證監會在宣佈“嚴重擾亂經濟和金融秩序”的“非法行為”籌資之後,全面禁止了ICO。

但ASIC則認可ICO有利於企業籌集資金和向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選擇。因此就在在同一個月,ASIC發佈了指引,幫助企業和創業公司在遵守澳大利亞相關法律的情況下了解提供ICO的義務。

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於2017年9月28日公佈了關於首次幣發行(ICO)法律方面的指導意見。幾周前中國政府剛剛禁止了這一做法。

ICO 是區塊鏈項目的首次發行代幣,以募集通用貨幣的行為。ASIC和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委員會(ACCC)聯合發佈聲明,警告人們投資ICO 潛在的風險。

秉越資本:澳大利亞,ICO轉戰和突圍的主戰場?

ASIC的委員John Price說:“我們希望創新型企業瞭解他們項目運營所受到的監管,並且確保他們在澳大利亞募集資金的時候能夠履行自己的義務。”

John Price還說:“ICO是投機性很強的投資活動,並且大多數不會受到監管,失去本金的機會很大,在投資之前,消費者應該瞭解這些產品潛在的風險。”

9月上旬,中國政府宣佈禁止了ICO活動,並且強制關閉了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幣交易所。監管方表示,ICO的投機行為可能是“嚴重擾亂經濟和金融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動”。

在澳洲儘管ICO 被認為是一種眾籌形式,ASIC卻明確表示ICO不會出現在眾籌融資(CSF)框架中,該管理計劃於9月29日生效。

ASIC將眾籌定義為一種金融服務,根據最新規定,從9月29日開始,資產或者年營業收入不到2500萬美元的未上市公司可以通過眾籌平臺向散戶投資者發行股份以募資,相對於公開募股上市,面臨的披露要求較寬鬆。

ASIC還指出,那些為ICO交易提供便利的機構必須取得相關的許可證,否則不能參與交易。

為何允許發行ICO,監管風險可承受?



澳大利亞有著得天獨厚的礦產資源,其實ICO也和採礦有些相似之處,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在對採礦公司進行金融監管方面,澳大利亞已有很長的歷史。一家採礦公司,從設立到勘探到產出,中間要經包含很多不確定因素。ICO也一樣,可能會大獲成功,也可能損失慘重。從歷史發展過來,我們的監管體系能夠對風險有更強的管理能力。

有的國家的監管機構對風險的容忍度較低,而有的國家的監管機構則願意探索一些好辦法去管控風險,澳大利亞監管機構屬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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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澳大利亞監管部門對數字資產的態度是,它們應當納入澳大利亞業已建立好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監管框架中。眾所周知,澳大利亞的兼容產品和服務法規較為成熟完善,因此人們的期望自然是數字資產也應受到這些法規的監管,這也包括反洗錢法等等。

澳大利亞對金融產品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經驗,比如對專業機構盡職調查的要求、相關公司的信息披露等,這些經驗也將被應用於數字資產領域的市場監管。

法律問題及定性問題?



關於代幣的性質,很多人樂觀地認為,代幣當然不屬於澳大利亞公司法中所規定的金融產品,在少數情況下確實如此。但通常情況下,這是一個誤解,發行者在給代幣發行做法律架構時需要很小心地確保它不會成為一種金融產品。

換而言之,ICO代幣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其屬性和法律定位(Legal Status)的關係樹立至關重要。因為基於不同的情形,就法律監管和法律條款適用性而言,有些ICO項目在澳大利亞普通法律( General Law)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Consumer Laws)框架下,而有些項目則在公司法(Corporate Law)框架下。

在澳大利亞,一個ICO項目的法律定位通常取決於對其所處不同情形和相關因素的綜合分析,其中包括 ICO如何設計和運營、ICO發行的目的、發行的數字標的(數字幣或Token)是否有附加權利等。

附加權亦被稱為“附屬權利束”( Bundle of Rights),其是否存在系界定一個ICO法律定位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們鼓勵客戶要考慮清楚,發行的代幣屬於哪一類,這涉及到ICO的法律定位(Legal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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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是純粹的代幣,它只是一些數字代碼,這種代幣就不屬於金融產品。

第二類則不同,ICO可能被歸屬於“管理投資計劃”( Managed Investments Scheme)類別而多被視為金融產品。(備註:管理投資計劃是澳大利亞常用的一種信託產品, 這些信託通常的運作方式是在計劃下注入資金並將彙集的資金用於投資以產生財務收益,成員可通過計劃獲得“利益”(即單位信托)而無需對計劃的運行進行日常管理,但他們通常有投票權。)

現在幾乎所有數字幣發行時都附帶一些權利,不僅承諾給投資人一些代幣,同時還承諾用投資人投資的資金去開發一個平臺去推廣代幣,代幣發行者的這一系列承諾就構成了“權利束”,這些“權利束”就被視做一個投資項目,必須在澳大利亞相關法律監管之下。

換而言之,如果發行方要操作這樣一個投資項目,就要受到嚴格法律監管。我們對客戶的建議是,在發行代幣的同時,最好同時發行一些公司的股票,對股票持有人做出 “附屬權利束”的相關承諾。這樣一來,代幣就是純粹的代幣,而不是金融產品;而“附屬權利束”的相關承諾則是給公司股東(同時也是代幣投資者)的另外單獨的一個部分。

美國和澳洲那個更適合?



首先,比如說在美國的投資要遵守有聯邦法律和各州法律,而且每個州的法律都不同,比較複雜。而在澳大利亞的投資主要是由《公司法》管轄,你,該等法律為只需要遵守聯邦法律在各州普遍適用就可以了。

另一個原因就是我們開始提到的,ASIC投入了大量虛擬貨幣方面的專業人力資源,它對這一領域有更深刻的理解,也能更好地應對這一新事物。我們有客戶與英國監管機構打交道,甚至英國監管機構都沒有像ASIC那樣擁有一個數字貨幣的專業團隊。

在美國即使你不考慮五十個州的不同法律,該領域的監管機構除了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還有衍生品的監管機構等等。而且ASIC是澳大利亞唯一一家該領域的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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