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任子行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景曉軍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

經查明,任子行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任子行”)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景曉軍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景曉軍在任子行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並在創業板上市前與他人簽訂了《股權轉讓與代持協議》,代持的股份為310萬股,佔任子行IPO前總股本的5.85%,佔IPO後總股本的4.38%。景曉軍直到2014年才回購上述股份。但是,景曉軍在《董事聲明及承諾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中未如實申報上述股東持股、股份轉讓與代持情況,導致任子行在《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並在創業板上市上市公告書》、2012年至2014年期間的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中均未準確、完整地披露上述股東持股、股份轉讓與代持情況。

景曉軍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3.1.3條、第3.1.7條、第3.1.8條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3.1.3條、第3.1.7條、第3.1.8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做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任子行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景曉軍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於景曉軍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本所重申: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誠信為本、規範運作,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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