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案?證監會回應了!給出16字重要定性

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案?證監會回應了!給出16字重要定性

對於影視明星黃曉明是否涉嫌參與股票操縱事件,眾說紛紜,引發輿論熱議。

就在剛剛結束的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高勇操縱精華製藥案的情況,證監會已經對外發布,“黃曉明未被列為本案違法行為當事人”。

證監會調查證券期貨案件時,依法會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和單位採取包括詢問在內的必要的調查取證措施,被調查人和單位應該配合。證監會在執法過程中,會繼續秉持依法全面從嚴的基本原則,如果發現還有他人涉嫌參與本案操縱行為,一經查實,必將嚴懲不貸。

此回應間接證實了幾件事:一是在已經處罰的高勇操縱精華製藥案件中,黃曉明非違法當事人;二是黃曉明有可能作為相關人員接受了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國的詢問;三是證監會表態,若還有他人涉嫌參與本案操縱,將嚴懲不貸。此前有消息稱,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擠出時間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個小時。

不斷髮酵的股票操縱案件

證監會最近的一則處罰公告,讓影視明星黃曉明多日來陷入輿論漩渦。

有著“民間炒股冠軍”之稱的高勇控制利用2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子賬戶及14個自然人賬戶,放大資金槓桿,以連續封漲停、連續交易等手段對“精華製藥”實施了操縱行為。而這14個賬戶之中,就牽涉到由母親張素霞委託高勇管理的黃曉明的個人賬戶。

第一則聲明,黃曉明撇清了與高勇的關係,表示不認識違法行為當事人,並表示未曾受到過任何與股票相關的處罰,未接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

第二則聲明則回應了四大核心問題,一是表示沒有參與任何股票操控,二是不認識高勇,只是委託理財,三是從未投資長生生物,四是本次事件確實是因他理財不謹慎所導致。

黃曉明在聲明中也表示,本次事件確實是因他理財不謹慎所導致,“對此次事件給大家造成的不良影響深表歉意,我一定從中吸取教訓”,“最後,我要特別說明一點,此事是因我將賬戶交由母親打理而將她牽涉其中,

由此給母親帶來困擾與擔憂,作為兒子,我願意也必須承擔一切輿論責任。”

黃曉明和“民間股神”的曖昧關係

此次最受關注的,是黃曉明與高勇、路雷二人牽扯多深?在工商信息裡,可以發現路雷與明星投資關聯的蛛絲馬跡。

據財經天下週刊 報道,根據天眼查信息,高勇與路雷曾同為“航博視訊”的股東。其中,高勇是自然人股東,路雷曾擔任執行董事、經理,但二人在2012年11月均已退出。如今,點開航博視訊所留的網站,是一家澳門足球博彩網站,在遊戲開戶流程下,有“澳門No.1網投”等字樣。

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案?證監會回應了!給出16字重要定性

此外,二人還通過“北京護城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歷代傳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有交集。在前者中,高勇和路雷均為股東,路雷佔股63%,高勇佔股10%,同樣是路雷為實控人。在後者中,高勇曾任法人代表,但2018年7月變更為徐翀。

二人名字重合的,還有弘道黃埔。路雷與高勇同樣是在2012年12月作為自然人股東退出。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路雷和高勇,護城河投資的第三位股東閻宇可能也與明星投資有關聯。路雷與閻宇的名字,均出現在北京中關樂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股東中。此次涉事的黃曉明,入股的深圳市豐年互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就最終在“中關樂影”與路雷相關聯。

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案?證監會回應了!給出16字重要定性

深圳豐年互動的股東名單中,也不乏章子怡等明星的名字。根據天眼查資料,路雷與章子怡、黃曉明的交匯路徑十分相似,除“深圳豐年互動”路徑外,也在路雷參股的“深圳雲聚匯數碼有限公司”交匯。

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案?證監會回應了!給出16字重要定性

憑藉高勇與路雷,黃曉明與近來備受關注的“長春長生”的前身黃海機械也有一次偶遇

。此次被證監會披露的16個賬戶中,至少6個賬戶曾出現在2014年,黃海機械”的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中。2015年7月,長春長生才55億元買下黃海機械,借殼登陸A股。

可以發現,黃海機械的2014年前十大流動股東,與高勇操縱的賬戶高度重疊。其中,第一即為此次“好雨7-高勇”、“好雨7-路某”的母賬戶華寶信託“時節好雨”7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第二為黃曉明,第四為吳寶江,第五為薛青,第六為黃豔,第九為崔可欣。

此外,據騰訊一線報道,上述賬戶建倉時,黃海機械的股價還在6元徘徊,並無亮點。但7月中旬一路高歌猛進,到9月底已攀升至9元。第四季度,股價一路震盪,說明主力在慢慢出貨。

這與此次高勇被處罰的情況十分相似。高勇建倉後,精華製藥2015年春節後上班第一天即停牌重組,復牌後不斷釋放利好消息。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天眼查信息,高勇擔任高管的三家企業:航博視訊、智源科技、弘道黃埔,都曾因“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黃曉明是否該擔責

對於是否操縱股票,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高勇操縱精華製藥案的情況,證監會已經對外發布,“黃曉明未被列為本案違法行為當事人”。這也就間接證明了黃本人未涉及操縱股票。

常德鵬表示,證監會調查證券期貨案件時,依法會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和單位採取包括詢問在內的必要的調查取證措施,被調查人和單位應該配合。此前有媒體指出,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擠出時間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個小時。“由於黃曉明平時比較忙,其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常德鵬表示,證監會在執法過程中,會繼續秉持依法全面從嚴的基本原則,如果發現還有他人涉嫌參與本案操縱行為,一經查實,必將嚴懲不貸。

雖未操縱股市,但因出借賬戶理財,黃曉明是否需要擔責。

有不願具名的法學專家表示,黃某明及其母找人理財本身並無過錯,在沒有事實證明其違法參與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判斷其有過錯,

代客理財屬於正當的民事合同,按照合同法規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指示所做的正當法律行為,後果由委託人承擔。委託人明知代理人從事違法行為,不阻止,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知情,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但也有業內人士意見相反,他們認為賬戶出借本身是違法違規的,需要擔責

2015年7月12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根據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髮布的《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規定,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將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註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從以上法律法規,出借個人證券賬戶的行為是違法違規的,有聲音指出,將賬戶提供給操縱股票者使用,確實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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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股民喊“不要讓黃曉明跑了”,不無道理

澎湃特約評論員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 盤和林

8月10日,中國證監會披露一起股票操縱大案,號稱“民間炒股大賽冠軍”的操盤者高勇被罰沒近18億元。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是因為證監會公佈的對高勇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涉及藝人黃曉明。

8月15日凌晨,黃曉明通過微博發佈聲明,表示賬戶由母親代為管理,系其母親委託路某理財,經由路某介紹轉委託給高勇管理。他並不認識高勇,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從聲明來看,黃曉明急於撇清自己與母親的法律責任,定義成“理財不慎”,輕描淡寫“承擔輿論責任”和“吸取教訓”。

但從委託關係的法律責任來看,黃曉明並不能將法律責任全部委託出去,如果存在授權不明,被代理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委託他人理財,如果沒有防範相關違法風險,即“不行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黃曉明的不知情就是屬於“不行為”,這是法律上要求的應知,所以同樣承擔責任。

黃曉明的“委託理財”屬於委託法律關係,委託合同也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顯然,黃曉明的委託關係屬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即黃曉明名下的賬戶,這相當於完全授權。

退一步來說,授權沒有約定的,黃曉明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法律責任一般來說是可規則性,常規意義上來說就是做出了違法行為,這也是黃曉明一直聲稱的,他與他母親並不知情,沒有參與任何股票操縱,所以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過,法律責任有兩種形式,一種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存在過意,另一種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沒有做出“行為”,這是屬於應知,過失犯罪、部分瀆職罪等就屬於這一類型。

對黃曉明來說,一開始做出了委託關係的“行為”,即委託他人理財,而且這一委託行為也是違法的,證券法有規定,不得借用賬戶炒股,也就是說黃曉明及其母親有違法行為,並需要承擔違法行為所帶來後果。之後需要承擔“不行為”法律責任,比如在委託理財過程中的違法操作,黃曉明的不知情或應知不制止、不防控,就是一種典型的“不行為”,同樣難逃法律責任。

顯而易見,假如以不知情、不參與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絕大多數委託關係都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這是說不過去的。

此間,有律師聲稱,黃曉明與其母親屬於“善意第三人”,其實這是法律關係使用錯誤,黃曉明在委託關係中屬於當事人,並不屬於善意的第三人。同時,黃曉明及其母親委託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並不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這裡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因此,黃曉明並不適用於“善意第三人”法律關係。

股民喊“不要讓黃曉明跑了”,竊以為這不無道理,黃曉明涉嫌操縱股票數額巨大,有關部門必須嚴肅調查,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假如僅僅以“不知情”“沒有參與操縱股票”等為由來逃避應有的法律責任,那麼將使得委託關係的操縱股票置於“法外之地”,此例一開,或使得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最終形同虛設。

當然,作為普通投資者從黃曉明涉嫌操縱股票中的啟示是,切莫逾越法律將個人賬戶交由他人打理,從而惹來法律糾紛。

騰訊財訊綜合自券商中國(quanshangcn)、財經天下週刊、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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