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投放異煙肼毒狗,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筆者也很喜歡狗,但是也明確知道,遛狗不牽繩,丟了沒人疼。人權大於狗權,這是毫無爭議的。

近日,一則教人毒殺犬隻的文章在網絡熱傳,該文稱,可將處方藥“異煙肼”放在食物中,誘惑沒簽好繩的狗食用後可以致其死亡。

有人疑惑,小區內投放異煙肼毒狗,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作為法律人,還是從法律角度談談這個問題吧。

第一,投放異煙肼,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不構成。

首先,寵物狗是不是重大公私財產存在爭議

所謂的在小區內投放異煙肼,一般就是把異煙肼藥片塞入香腸、餅乾中,投放在特定小區中的草叢、過道等寵物貓狗常常出沒的地帶,寵物狗食用之後,會重度重度,直至死亡。

投放危險物質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這裡的公共安全,既包括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包括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狗是財產嗎?當然是。但是是重大財產嗎?不一定是。

小區內住戶養的寵物,毫無爭議屬於小區住戶的私人財產,即便是無證無牌養狗,也不能改變狗主人對狗的合法所有權,因為對狗等動產的所有權,不需要以在行政機關登記為條件。

但是從寵物狗的價值來講,很難將其稱之為重大財產,有的狗價值過萬,但有的狗,則並不具有太高的價值,很難將其概括為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因此,投放異煙肼,很難構成對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害。

小區內投放異煙肼毒狗,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其次,異煙肼對人體有害,但不是毒害性物質

另外,又有人疑惑,異煙肼不僅僅對狗有害,對人也有害啊。

這裡又有一個理解錯誤。

投放危險物質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毒害性物質,是指含有毒素並且一旦進入有機體後就能與有機體發生化學變化,從而破壞有機體內組織和生理機能的各種物質,比如氰化物,砒霜等。

因此,毒害性物質必須含有毒素,且毒性大,作用期短,一般用少量的物質即可致人致獸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比如毒品雖然含有毒素,但毒性慢,不屬於毒害性物質的範疇,鴉片、大麻等也不是本罪所要求的毒害性物質。

異煙肼是一種治療肺結核的處方藥,對狗有劇毒。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公佈的致癌物清單初步整理參考,異煙肼在3類致癌物清單中。普通人食用會帶來不良反應,比如出現過敏、胃腸症狀、肝損傷、神經系統損傷等,但這只是使用處方藥後的不良醫學反應,與食用氰化物、砒霜等造成的危害不可同日而語。

最後,異煙肼很難危害公共安全

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數人或重大財物的安全

有觀點認為,如果在小區的草叢、道路、垃圾叢等處,投放含有異煙肼的香腸、餅乾或者其他食物,不僅會對小區內具有覓食天性的寵物造成嚴重威脅,也會對小區內兒童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脅。但是,這種觀點只強調了不特定性,忽略了公共安全中的“多數性和廣泛性”。

一般來說,投放異煙肼的行為,一般都是投放在小區內人並不常去的草叢、垃圾叢附近。而投放危害物質罪,要求是針對公共安全的侵犯,所謂公共安全,其既要求對象不特定,同時還要求對象的廣泛性,如果投放異煙肼的行為人,把異煙肼食物投放在小區的公共水源、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就有可能構成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危害,但是如果僅僅是投放在人跡罕至的草叢、垃圾叢旁,其的確是針對的不特定對象,但是無法滿足“針對多數人、廣泛性”的要求。這就好比把劇毒的氰化物、砒霜放在人跡罕至的沙漠中,其針對的事不特定的人,但是無法造成廣泛性的危害,依然不構成本罪。

第二,投放異煙肼,是否構成故意損害財物罪?不

首先可以確認,狗是財物,但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對特定對象的公私財物進行故意毀壞,前文已經說了,小區內投放,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因此難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有人把含有異煙肼的食物放在養狗戶的家門口,那就可能會涉嫌此罪。

但是,有人提出,尋釁滋事罪中也規定了任意損毀財物的行為,其針對的就是對不特定對象的公私財物進行毀壞,投放藥物的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可以尋釁滋事罪處罰,但是,投放藥物是否可以看做一種任意損毀行為,還有待討論。

第三,遛狗不牽繩,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對於養狗戶而言,如果遛狗不牽繩,一般也很難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犯罪,原因就是狗本身很難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除非是明知或應知自己的狗有狂犬病、或者養了性格極度暴躁的藏獒或烈性犬,並故意或放縱其在老人小孩多的地方亂咬人,才有可能構成此罪,或者明知自己的狗在咬人卻故意不對人施救,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等罪或接受相關治安處罰。

最後,筆者也很喜歡狗,但是也明確知道,遛狗不牽繩,丟了沒人疼。人權大於狗權,這是毫無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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