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筆記——《入職邀請函》篇

入職邀請函的定義

學習筆記——《入職邀請函》篇

入職邀請函又被稱為offer letter、錄用信、錄取通知、要約函等,是招聘面試後,用人單位發給應聘者的一個邀請函,裡面明確地描述了應聘者已被公司錄用、被錄用的崗位、崗位的薪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需要準備的事項及報道的時間等諸多細節內容。

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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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勞動合同法》中並未對“入職邀請函”做相關規定,面對相關勞動爭議案件時,都選擇依據《合同法》中的“要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勞動法》的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1.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相關法律規定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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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職邀請函》的內容是可以協商的,如果應聘者收到《入職邀約函》後對裡面的內容不認同的話,可與用人單位進行再次協商;
  2. 對於應聘者來說是邀請函只是個入職邀請,沒有法律強制性,應聘者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不接受也無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 《入職邀請函》從用人單位發送到應聘者那裡時,就開始具備了對用人單位的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撤回或撤銷(除法律規定的情況);
  4. 用人單位想要撤回《入職邀約函》,就必須把《撤回通知書》在邀約函未送達到應聘者手中或者應聘者接收邀請函之時送達到應聘者的手中,想要撤銷《入職邀請函》就必須在應聘者做出承諾行為前把《撤銷通知書》發送到應聘者的手中;
  5. 應聘者假如不接受《應聘邀請函》,《入職邀請函》則失效,用人單位則不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6. 一旦應聘者接受了邀請函,用人單位需按照邀請函上寫明的條件執行(除非證明入職邀約函無效),否則應聘者有權讓用人單位賠償因為企業的“失信”行為給其帶來的經濟損失。

對於企業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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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應聘者入職前必須發offer,再加上把《撤回通知書》在邀約函未送達到應聘者手中或者應聘者接收邀請函之時送達到應聘者的手中,或者在應聘者做出承諾行為前把《撤銷通知書》發送到應聘者的手中是有一定難度的,所以對於用人單位來說offer能不發就不發,這樣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2. 用人單位一旦發現應聘者存在欺詐行為,如提供的履歷不真實,信息造假等情況,offer則是失效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用履行,所以用人單位進行入職前的背景調查是很有必要的;
  3. 為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防範未然,用人單位應儘量在offer中寫明錄用條件,提前跟應聘者做好約定,比如體檢不合格或體檢結果顯示健康狀況不符合要求的話,公司不給予錄用,比如要在什麼時間必須到公司報到,逾期報到或辦離入職手續的offer則自動失效,比如對於一些重要的崗位,可以約定未報到的違約金等;
  4. 作為企業的HR,在面對用人部門不想錄取應聘者的情況,需及時與應聘者進行有效溝通,注意自己的態度和溝通的技巧,不要因為表述不當、溝通不良、態度高傲等擴大不必要的法律和經濟風險,使企業形象受到很大程度的詆譭。

對於應聘者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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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儘可能的要求用人單位給自己發放入職邀約函,也就是offer,儘可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2. 在接到offer後,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接不接受,不管怎樣都要及時做出回應,最好是書面的回應,比如發接受的郵件、短信等;
  3. 如果用人單位在自己做出接受回應後出爾反爾,給自己造成了利益的損失,保留好相關證據,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索要相關經濟賠償;
  4. 遇到用人單位失信的行為,應積極的進行溝通協商,勇於爭取自己的權益,但也不可太咄咄逼人,畢竟自己還是要找工作的,HR都有自己的群體和圈子,如果這件事情被你下一家應聘單位的HR得知,會使她對評價大大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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