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觀察丨從「土豆條款」看土豆視頻爲何淪落

文章導讀

因為公司創始人離婚而影響了一家優秀創業公司的上市,這是很難想象的,然而土豆網創始人王微與楊蕾的離婚卻真的阻礙了土豆網赴美上市的步伐——楊蕾於2010年11月向法院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保全凍結了王微所持土豆網的主要股份。如果楊蕾成功分得股權,則王微勢必難保大股東地位,公司控制權的掌握更是無從談起。雖然土豆夫婦的離婚案最終以王微支付給楊蕾700萬美元並不再分割土豆網之股權而告終,但由於官司纏身,土豆網還是喪失了最佳上市良機,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也因此蒙受了損失。資本市場這出生動的離婚大案也引起了投資界的警覺,暴雨娛樂的CEO朱威廉對此還曾笑言道:“聽說最近不少PE試圖在SA(股東協議)中增加條款,要求他們所投公司的CEO(首席執行官)結婚或者離婚必須經過董事會批准,尤其是優先股股東的同意後方可進行。”玩笑過後再來回顧“土豆條款”,通過限制創始人婚姻自由的方式真的能為公司治理保駕護航嗎?

“土豆條款”的由來

說起“土豆條款”的由來,就不得不提到土豆網創始人王微與其前妻楊蕾2010年引發各大圈關注的婚變事件了。

2005年,王微創立土豆網。由於發展迅猛,2010年11月土豆網正準備衝刺美國納斯達克,謀求下一階段更大的發展。誰料這時,王微與前妻楊蕾傳出婚變,前妻要求分割土豆網38%的股權,並申請凍結土豆網95%的股權,土豆網上市計劃只能延遲。

等到王微付出700萬美元現金補償了結這樁離婚案並重啟IPO之時,美國資本市場早已冷卻,上市慘狀與幾個月前其競爭對手優酷上市時的熱鬧光景形成鮮明對比:土豆上市首日下跌12%,市值7.1億美元;而優酷上市首日大漲161%,市值超過30億美元。

之後,兩家網站的差距越來越大,不到一年時間,土豆網被纏鬥多年的優酷併購。

雷眼觀察丨從“土豆條款”看土豆視頻為何淪落

王微婚變引致土豆網一系列衰落的發展引起了廣泛的討論,這件事後來成為風險投資機構研究的經典案例。

業界戲稱,以後風投或私募項目應把夫妻關係作為考察因素之一,並在投資協議中要求所投公司創始人結婚或者離婚必須經過董事會的同意。王微更是為此起了個有趣的名字——“土豆條款”。

現實生活中的土豆條款主要是以配偶同意函的形式存在的,當然在實踐中也存在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限制股東配偶對股權分割的內容,由於公司章程的約定形式千差萬別無法一概而論,因此本文僅對配偶同意函做出分析,本文中提到的土豆條款也僅指代配偶同意函。配偶同意函比較常見的核心表述如下:

本人為XXX公司創始股東甲的配偶,本人確認對甲所持股的XXX公司不享有任何權益且保證不就XXX公司的股權提出任何主張。本人進一步認可,甲履行股權投資相關文件的簽署及修訂、終止並不需要本人另行授權或同意。作為甲的配偶,本人承諾將無任何條件配合相關必要文件的簽署。

土豆條款的設定是否限制了創始人的婚姻自由?

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婚姻自由,什麼是婚姻自由?最簡單說就是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從財產權的角度來說,任何第三方都不能通過約定的方式排除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權,更不可能通過約定去限制夫妻一方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做出了這樣的約定,一旦因此而發生了爭議,尤其是在夫妻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情形下,此種約定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在審判實踐中也不會被支持。

土豆條款是否屬於創始人股東夫妻雙方關於財產的約定呢?

由於上述條款的表述過於籠統,並沒有明確公司股權及相關權益、收益的形成過程,對於股權的出資的來源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夠明確。一旦創始人股東夫妻雙方對股權產生爭議,是否能將上述條款的內容認定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約定,進而確認該公司股權及收益僅由創始股東個人所有,從而排除離婚對股權的分割,在法律的認定上存在極高的不確定性。

除了表述籠統,如果創始人股東之配偶能夠舉證其在簽署土豆條款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對於公司股權的權益放棄是基於重大誤解、受到脅迫或欺詐的,則創始人股東之配偶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先前做出配偶同意函的意思表示。換言之,土豆條款由於欠缺婚姻財產協議的形式與實質要件,一旦發生爭議將很難直接將土豆條款認定為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做出了明確的權屬約定。因此僅通過土豆條款無法明確地排除創始人股東婚變帶來的公司控制權旁落的風險。

土豆條款有美好願景,執行卻面臨著尷尬境遇。即使土豆條款的設計再精密細緻,也無法通過約定的形式限制創始人股東配偶的訴權,一旦創始人股東配偶提起離婚訴訟並申請對股權查封,對於創業公司來說就有極大可能重演土豆網的遭遇。尤其在前文實例中“配偶配合簽署相關文件”的條款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一旦配偶拒絕配合公司的行動,公司方面只能束手無策,這樣看似嚴謹的語句只能形同虛設。

既要結婚,還要融資,如何為公司治理保駕護航?

土豆條款的簽署並不意味著約定了夫妻財產分別所有。相對於保護創始股東的股權來說,土豆條款保護的更多為投資人的利益,而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則是夫妻雙方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性質、歸屬的明確約定。既然簡單的土豆條款並不能達到防範股東婚變風險對公司治理的衝擊,那麼創業股東該如何平衡資本與感情的博弈呢?

在實踐中,可以實行徹底的夫妻財產AA制,也可實行部分財產的AA 制,這個取決於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夫妻之間關於財產問題在結婚之前如果沒有協商約定,在婚姻中協商分割財產對很多中國人來說是很難接受的。在結婚之前處理好財產問題是比較好的方式。

尚未結婚的創業者,在結婚前應該考慮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對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安排做出詳細的約定。可以約定,結婚前一方擁有的股權,婚後為該方個人財產,且不因婚姻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股權在結婚之後的增值部分、紅股、期權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已經結婚的創業人士,可以在夫妻之間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形成的股權包括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而獲得的股權、紅股均屬於某一方個人財產,非夫妻共同財產,約定該方擁有全部表決權。

股東簽署的夫妻財產協議約定文件應提交一份給公司存檔,通知公司其他股東,這樣相關人士就瞭解主要股東持股屬於個人財產,非其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發生婚變,不會發生需要分割股權的情形。

與主要股東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應,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屬於登記股東的個人財產,不屬於該股東的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權不可分割、不可繼承。

除此之外,根據主要股東夫妻的具體情況,也可以設計其他安排,比如股權按約定比例共有,但一方將其擁有的股權份額對應的投票權委託給另一方,甚至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某一方享有絕大比例的表決權,另一方只享有象徵性表決權。

在一定程度上,這些約定與安排都能夠避免或緩解夫妻共有股權在發生婚變時對公司決策與經營、融資可能造成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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