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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之間的權益而制定的,可以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更加的“和諧”。
但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往往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尤其是賠償金方面,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勞動者要注意,如果解除勞動關係時,出現以下4種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案例一:
小王單位工作了三年,薪資待遇一直還不錯。但五月份開始,單位就開始拖延發放工資的時間,同時還扣下了三分之一的工資,理由是用過公司運營所用,等週轉了會足額支付工資,但這樣的情況延續了幾個月,和單位領導交談無果之後,小王便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解除自己和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自己的足額工資和經濟賠償金。
最終,單位支付了扣下的工資和賠償金。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的。
案例二:
老李退休之後,閒在家沒事做,便去找了傢俬企繼續工作。但單位認為老李已經退休了,也不能按照標準工資標準來支付工資,每個月只給老李1000的工資。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最低的工資標準也是2478元,老李不服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務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案例三:
陳某大學畢業後,欠下了一大筆債務,債主要求他去自己開的“黑工廠”工作,並且在下班後嚴格控制陳某的人身自由,不讓他單獨活動。用人單位使用暴力或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案例四:
部分用人單位不守規矩,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從事高危職業本來就需要承擔風險,如果強行要求勞動者從事冒險作業,是可以以此來解除勞動合同的。
現實生活中,往往不止這四種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應該是處於一個平等的地位,但當勞動者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之後,記得諮詢專業的律師及時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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