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檢察院《關於開展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的通知》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的管理,準確掌握轄區內因病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的身體狀況及參加社區矯正情況,洛江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與刑事申訴檢察部以及洛江司法局的工作人員採取實地走訪、逐人見面談話的形式,瞭解情況。
那麼,什麼是暫予監外執行呢?
就讓刑執君來給大家科普一下~
暫予監外執行
【釋義】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司法局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適用對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條件】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作了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簡單的科普過後
你知道嗎
他們做了這些工作
走訪工作
(1)前往社區矯正管理場所實地查閱監管檔案。
2018年8月2日,洛江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與刑事申訴檢察部以及洛江司法局的工作人員一行五人來到洛江轄區內司法所,查閱了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日常管理檔案,重點審查人員病情診斷材料委託,督促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對缺少近三個月病情複查材料或材料不齊全的人員進行病情鑑別,並將病情材料委託市院技術部門進行鑑定。同時,採取逐人見面談話的方式與每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突擊面談,瞭解其思想動態、病情狀況,並對他們進行了法律宣傳教育。
(2)深入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家中瞭解情況。
為更好地起到監督檢察的作用,瞭解實際情況,洛江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與刑事申訴檢察部以及洛江司法局的工作人員還實地走訪了暫予監外執行人員謝某興、朱某珠的家,並與其及其家屬進行談話,詳細瞭解其近期的身體狀況、生活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及存在的困難等,同時講解監外執行社區矯正的相關制度。要求謝某興、朱某珠認真遵守相關制度和規定,端正態度,加強學習,認真改造,並希望他們保持良好心態,積極配合醫生治療。
謝某興、朱某珠感謝檢察機關的關心,表示自己一定遵守法律,服從看守所管教,積極改造,並勇於同病魔作鬥爭。
通過此次實地走訪,便於動態掌握情況,防止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出現脫管、漏管以及重新犯罪的現象。並進一步建立健全暫予監外執行逐案審查、同步監督等長效機制,解決程序不規範、監管不到位“一保到底”、收監難等突出問題,規範暫予監外執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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